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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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0.2防雷验收内容包括:
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与选型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
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
3.1.1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技术文件:
避雷装置检测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已通过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电涌保护器测试报告(或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表)、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资格证、竣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第二节防雷分类及雷电防护分级
3.2.1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三章第4.5.1条、第4.5.2条的要求。
施工图图纸审核通过的,应符合图纸中的设计要求。
3.2.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确定。
第三节防直击雷措施
3.3.1接闪杆(线)的保护范围、材料规格、安装方式、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2接闪带(网)的网格尺寸、材料规格、安装位置、完整程度、高度、支持卡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敷设方式(暗敷、明敷)、沉降(或伸缩)缝处的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3引下线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测试卡(断接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4接地装置根据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检测报告、施工监理报告、隐蔽工程监理意见等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3.3.5建筑物屋面接闪器一般情况下应明敷。
需要暗敷时应符合GB50057第4.3.5条第一款、4.4.5条第一款的规定。
3.3.6别墅接闪器可按设计要求暗敷,但宜在易受雷击部位安装接闪杆。
3.3.7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应符合GB50057第4.2.4条的规定。
3.3.8接闪器应按GB50057附录B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器,接闪器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3.3.9明敷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下表的规定。
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布置方式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mm)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mm)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500
1000
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安装于从地面至高20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安装在高于20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3.3.10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带(网)应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通路,任何两点之间都必须电气贯通(个别特殊构造的局部端点除外)。
跨越伸缩缝和沉降缝处接闪带应采取弧型跨接。
3.3.11建筑物以屋顶上永久金属物作为接闪器应符合GB50057中第5.2.7条及5.2.8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儿墙上安装旗杆、栏杆等金属管材作为接闪器的,应符合:
(1)截面积不小于50mm2;
(2)管材连接部分应满焊(作为支撑点的可不满焊);
(3)管材与引下线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转弯部分要求圆弧型。
2)如屋面采用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作为接闪器,如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夹层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上层金属板的厚度应满足GB50057中第5.2.7条第二款要求。
3.3.12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的接闪器应明敷,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建筑物相应防雷分类的网格尺寸。
如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仅采用接闪杆保护时,应提供玻璃的雷击冲击试验报告。
3.3.13幕墙金属框架应按100m2划分网格,网格角点与防雷系统连接,形成电气贯通,电气连接处的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Ω。
3.3.14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及屋面太阳能集热板、光伏发电板等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
3.3.15烟囱的直击雷防护应符合GB50057第4.4.9条的规定。
3.3.16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物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应装设接闪器。
3.3.1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60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45m)的建筑物,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相应滚球半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3.18第二类及第三类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雷;
防侧击雷应符合GB50057中第4.3.9条第二款以及第4.4.8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20m时,除满足以上条件的部位防侧击雷之外,120m以上高度均应防侧击雷。
3.3.19屋顶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或屋顶不锈钢水箱应与屋顶预留等电位端子进行电气连接;
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进行电气连接。
连接方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应符合GB50057、GB50601、DGJ08-56的规定。
3.3.20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设置防雷警示标识。
3.3.21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米。
3.3.22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
3.3.23当引下线与易燃材料间的距离不能保证大于0.1m时,引下线的横截面不应小于100mm2。
3.3.24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2)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四节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3.4.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环境的第二类建筑物应采取闪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GB50057第4.2.2条和第4.3.7条规定。
3.4.2建筑物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五节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3.5.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5.2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可导电物(包括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弱电线缆的金属屏蔽层、光缆的加强筋等)均应在LPZ0A或LPZ0B区与LPZ1区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
3.5.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以内的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接地冲击电阻不应大于30Ω。
3.5.4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
1.当无法确定建筑物所在位置雷电流强度时可按下表选取放电电流参数(In):
保护分级
第一级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三级
第四级
LPZ0A
引入
LPZ0B
LPZ1
8/20us
10/350us
A
>
=12.5
=40
=30
=20
=10
=5
B
C
D
=6.5
2.电压保护水平应(Up)小于所保护设备的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电梯机房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配电处应选用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1.5kV的电涌保护器。
3.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
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备的分配电处、楼层配电箱、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电梯设备、重要动力设备、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电子信息机房(如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的分配电处及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4.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超过10m时,宜加装SPD。
5.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SPD,其后备保护装置宜采用熔丝。
3.5.5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交界处安装SPD。
3.5.6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SPD。
3.5.7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SPD。
3.5.8光伏发电系统应在并网逆变器的电源端口安装直流电涌保护器。
3.5.9电源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宜按GB50343中表6.5.1取值。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50343中6.5.3条第2款的规定。
3.5.10电涌保护器的其他要求:
1.无明确的产品安装指南时,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
当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分别小于上述的10m或5m时应加装退耦的(电感或电阻)元件。
生产厂明确在其产品中已采取能量配合的技术措施时,可不再加装退耦元件。
2.SPD两端连线应短且直,总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如有实际困难,可按GB50601附录D中图D.0.7-2所示采用V型连接。
第六节接地
3.6.1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6.2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3.6.3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应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
第七节等电位连接及屏蔽
3.7.1应在建筑物入户设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
在建筑物电气竖井、电子信息机房、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
3.7.2穿过各个防雷区界面的所有导电物、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均应在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
各种屏蔽结构或设备外壳等其他局部金属物也连到总体或者局部等电位连接带。
3.7.3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3.7.4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都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除外。
3.7.5总等电位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不少于2处。
3.7.6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所在楼层的结构主钢筋进行电气连接。
3.7.7强弱电竖井内的接地干线(PE或PEN线)应与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进行电气连接。
3.7.8电子系统设备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应根据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分别采用星形结构(S型)或网形结构(M型)。
工作频率小于300kHz的模拟线路,可采用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
频率为兆赫(MHz)级的数字线路,应采用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
3.7.9机房内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金属外层、电子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电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进行连接。
机房等电位连接网络应与共用接地系统连接。
3.7.10进入建筑物的电源线宜穿金属管埋地敷设,无屏蔽层的信号线缆应穿金属管埋地敷设,金属管应就近与等电位连接板可靠连接。
3.7.1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建筑物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3.7.12等电位连接可采取焊接、螺钉或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
当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601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3.7.13各类等电位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50343表5.2.2-1的规定。
第八节布线
3.8.1建筑物内电气电子系统的布线应符合GB50343和GB50601的规定要求。
第九节其它
3.9.1玻璃幕墙安装高度超过120m的应提供雷击冲击试验报告。
3.9.2幕墙防雷可参照《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中第八章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3.9.3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超过规定时效,在申请验收前,应重新检测。
3.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
备注:
未尽事宜请参照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规范、规定及标准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