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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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

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

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

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

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

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

(一)、

(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转]半年工作总结

[[转]半年工作总结][转]半年工作总结(范文)尊敬的中队党支部:

光阴似箭,时光好慢,度日如年,煎熬蔓延,[转]半年工作总结。

来到部队我快崩溃了。

每天过着同一天。

你说要不像90前的武警一样部队给了一个平台苦练杀敌本领。

练就一身真功夫,一挑四、五个。

要不就踏实干好工作,舒舒服服过着,拥有一个美好的环境。

你说我这苦命人,被分到了大西北,没天过的啥日子,孤独、寂寞、哀愁。

还老挨收拾,好不容易放次假,过个星期六(天)还过不好,比如端午节三天假,跟民工一样苦干了三天(还训练)这叫放假吗?

还不如平时,工作总结《[转]半年工作总结》。

最后换来了啥都不是,还说以后没有好日子过了,就是整你们。

我就晕了,我的理念就是,平时怎么来都行,不管训练,劳动、上哨、还是外出执勤,我都不怕,就是该休息的时候不能耽误大家休息时间。

这个连队就不行。

在部队,每天起的比鸡早、吃的比猪差、干的比牛多、睡的比狗晚(有点夸张)就是每天睡不了个好觉,每天上哨,整天瞌睡。

来到部队我感觉也就那样,学到点东西,失去两年青春。

可我还是没有抛弃、放弃,不管是在训练、政治、作风都还可以,也受过奖。

如今就等待复原,(还有五个月)就要离开部队这个大家庭。

还是有一定感情,要珍惜最后几个月,努力工作。

这就是我17,18岁的青春。

此致军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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