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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告知义务

2、保险人说明义务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保证。

明示保证:

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定条款的形式加以载明的保证事项;

默示保证,例如,被保险人驾驶汽车必须有合法的驾驶证照。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针对保险人的多项禁令

第2节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3)限定保险人的赔付或给付额度

2、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3节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多个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1、多个原因同时发生,那么这些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近因。

2、多个原因连续发生,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其后发生的原因中即使存在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则其后发生的原因中即使存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付责任;

3、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1)各原因质检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则这些原因都是近因。

(2)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即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则新介入的原因是近因。

若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若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只承担新原因发生之前由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

第3章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第1节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

1、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1、投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以上,16-18,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净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的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且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的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人身保险的收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1)人身保险的收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3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二者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2、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保险活动,其行为的有关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

3、职能任务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主要职能是招揽业务、收取保费。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只能是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

4、佣金支付方式不同。

保险代理人直接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直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客户收取费用。

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1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

1、投保单(投保书/要保书)

2、保险单(简称“保单)

3、保险凭证

4、其他文件

1、暂保单

2、批单

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8、保险金给付方式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3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1)保险金请求权

(2)合同解除权

(3)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

(4)协商复效的权利

(5)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6)转让、质押保险单的权利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1)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5)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第4节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权利

(4)合同解除权

2、投保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3)风险承担的义务

(4)及时核定保险责任的义务

(5)对核定结果的及时处理义务

第5章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一节保单持有人权利相关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绝赔偿。

二、年龄错误条例(2年之后,保险人不得以年龄不真实为由。

超过年龄限制:

解除合同,返还现金价值;

年龄不真实导致所交保费小于应交保费:

补交或出险时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年龄不真实导致所交保费大于应交保费:

退还保费。

3、宽限期条例

1、如果保险人催告,宽限期为30天;

2、如果保险人不催告,保险合同也没有另行规定,则法定宽限期为60天;

3、如果保险合同对宽限期有特别规定,则适用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四、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已经中止的报下合同效力恢复。

5、犹豫期条款(自签收日起)

6、保单贷款条款

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7、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进行转让。

保单所有人转让保单时必须通知保险人,非经通知保险人,该转让行为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人在得到转让通知后,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受让人支付保险金。

第2节保险人权利相关条款

1、自杀除外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犯罪除外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3、等待期条款

又称“观察期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并不立即承担保险责任,而是在一定期间(90天或180天)经过后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出现在健康保险中。

4、战争除外条款

1、身份型条款:

只要被保险人以现役军人身份投保,无论被保险人死于或残于何种原因,保险人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2、结果型条款:

只要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是战争,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60天宽限期结束——进入保费自动垫交(须进投保人同意)

第3节保单选择权条款(供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

1、红利选择权条款

红利主要来源于两差——利差益和费差益;

可供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缴下期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购买定期寿险。

2、现金价值选择条款

1、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采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

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也就是将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用以缴清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同一类型的保险。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条款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等额收入方式

4、定期收入方式

5、终身收入方式

6、信托。

第6章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1节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

1、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约——要约人、受要约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的特殊问题

(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旦他人回应要约邀请,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而不是承诺。

因此,他人对要约邀请的回应并不能成立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反要约

反要约:

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提出的要约。

保险人的反要约通常表现在需要体检的保险领域。

体检不合格,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行为即“反要约”行为,只有等投保人接受之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的保险人提出要约

第2节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及因果关系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人对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

第三,保险人对已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保险合同成立后2年内,保险人若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应当在30日内解除合同,超过30日,保险人丧失解除权;

第三、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人若仍不知道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则经过2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说明义务

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4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7章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1、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1)保险责任的变更

例如,取消或加入某项保险责任,一般保险费或保险金额也会发生变化。

(2)保险期间的变更

(3)保险金额的变更

(4)保险费数额的变更

(5)保险费支付方式的变更

(6)受益人的变更(用批注或批单的形式)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变更受益人,只需通知保险人即可。

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限次数地变更受益人,变更形式可以是增加、减少或者取消受益人,或者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1)概念

(2)立法依据

(3)使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投保人缴付了首期保险费

第三,次期或以后当期保险费未交付。

第四,宽限期经过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4)中止期的期间——2年

(5)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

在中止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

中止期内,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2年中止期过后,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2)复效的条件

1、保险人没有解除合同

2、申请复效的时间在中止期内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复效协商并达成一致

4、投保人补缴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1、概念

2、终止的方式

(1)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时。

(2)履约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包括一次性赔付和多次赔付。

(3)解约终止——即解除保险合同

第8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质押

第1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时,合同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但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或履行对象会发生变化,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2、分类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3、人生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现金价值;

保险人破产时不得不转让。

4、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分类

1、事故发生前转让、事故发生后转让

2、收款权的转让、保险合同的整体转让

3、保单持有人的转让、保险人的转让。

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

4、绝对转让、担保转让

5、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1)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2)转让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获得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4)通知保险人并记载在保单上

(5)转让采取书面形式

6、人生保险合同的强制转让(保险人破产)

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

第9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1、概述

(1)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3、法定解除

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不退还保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退还保费

(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第10章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

 

第11章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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