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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计划规定

 

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2012年版)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零一二年

 

1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建水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建水县城市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自治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建水城建坐标系。

第1.0.3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1.0.4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1.0.5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建设相统一,保持特色和延续传统风貌。

第1.0.6条在建水县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条人均建设用地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人。

2.0.2条容积率

指地块内所有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条建筑密度

指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4条绿地率

指地块内按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5条绿化率

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规定可以计算的道路绿化、垂直绿化的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用%表示,一般绿化率会高于绿地率。

2.0.6条建筑间距

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0.7条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的高度。

2.0.8条建筑退让

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离道路红线或用地界线的距离。

2.0.9条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条居住小区

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1条居住组团

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聚居地。

2.0.12条低层建筑

指高度≤10m,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一~三层的建筑。

2.0.13条多层建筑

指高度>10m且≤24m,多层居住建筑层数为四~六层的建筑。

2.0.14条中高层建筑层数为七~九层的居住建筑。

2.0.15条高层建筑指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层数为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0.16条塔式高层建筑和板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小于35m为塔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5m为板式高层建筑。

2.0.17条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18条城中村从狭义上讲,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的居民区。

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环境低下的居民区。

 

3建设用地控制

3.0.1条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

3.0.2条建水县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

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0.3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3.0.4条城市建设用地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贯彻执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设山地城镇保护坝区农田的政策。

2.选择有利的自然条件,如地基承载力好、不受洪水威胁等不良地质带来的影响,避开生态敏感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有价值的分布区。

3.保护自然及人文历史资源。

4.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和发展。

3.0.5条对确定城市发展方向,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之前,要对成为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评价,明确适宜建设、有条件建设、不适宜建设的用地分类,根据下表确定。

表3.0.5

地基承载力(t∕㎡)

地形坡度

地下水位埋深m

洪水淹没程度

工程地质

其他

一类用地(适宜)

>15

<10%

>2

在百年洪水位上

没有不利情况

非农田用地

二类用地(需要一定工程措施)

10~15

15%~25%

1~1.5

20—50年洪水位以上

有局部不利情况

限制条件不严重

三类

(不适宜)

<10

>25%

<1

10年洪水位以下

有较大冲沟、滑坡、岩溶等不利地质

有限制条件,如有矿产、文物、水源地等

3.1.6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本规定表3.0.6《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3.0.6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A1

A2-A5

A6

B1

B2

B3

B4

B9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M3

一类W1

二类W2

二类W3

G1

G2

G3

1

低层住宅建筑

2

多层住宅建筑

3

高层住宅建筑

4

单身宿舍建筑

A3-A5√

5

居住小区幼托

A3√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A2-A3√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A4√

9

居住小区社区服务设施

A5√

10

居住小区公用设施

11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A5√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13

小型农贸市场

14

小商品市场

15

行政办公建筑

16

商业服务设施

17

文化活动设施

A2、A3√

18

图书、展览设施

A2、A3√

19

教育设施(中专、中小学学校)

A3√

20

体育设施

A4√

21

医疗卫生设施

A5√

22

社会福利设施

23

商业设施

24

商务设施

25

娱乐康体设施

26

公用营业网点设施(邮政、电信)

27

其它服务设施

28

商住综合楼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工厂

3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31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2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33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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