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发展党员分级预审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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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中央和市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完善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经过预审。
第三条预审工作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大会讨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
第二章预审内容
第四条基层党(工)委负责预审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
主要审查入党动机是否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正确,现实表现是否符合标准,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审查的内容有:
(一)入党申请书,重点审查申请时间、申请内容、是否手写;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开展工作情况,两名入党介绍人开展工作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半年考察情况;
(四)政治审查情况;
(五)学习培训情况,不少于40学时。
(六)审查手续是否完备,各种材料是否齐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详实规范。
第五条县市区委组织部、园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本地发展党员预审;
市委派出党(工)委、党的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发展党员,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内容为各地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六条预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上半年集中在4月进行,下半年集中在11月进行。
基层党委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七条党支部大会讨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由党支部填写《上海市XXX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工)委预审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
第八条基层党(工)委在严格审查预审登记表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预审意见,并签署在预审登记表上;
填写《上海市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预审审核表》(一式二份),形成发展党员预审情况报告,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明确具体意见,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加盖“XX发展党员预审合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