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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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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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格式.docx

外地企业在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中标公示后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主要用于记载注册建造师本人基本信息、承接工程业绩信息、质量安全及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市场诚信行为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

一票否决是指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良好行为记录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程序采集。

(一)良好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在不良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处罚通报、送达的司法裁决等文件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采集。

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上传执业业绩时需同时上传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注册建造师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注册建造师应当如实向参评单位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打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起评分90分,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中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分别进行记录、评分,加分后分值上限为120分。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10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

(二)99分至90分为“良好”等级;

(三)89分至70分为“合格”等级;

(四)69分至60分为“基本合格”等级;

(五)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六)在上一年度中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在原评价分值基础上减10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直接降为69分。

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五条其他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修复:

(一)所承担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修复15分;

获得省级奖项的,可修复10分;

获得市级奖项的,可修复5分。

(二)注册建造师完成所承揽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每完成一项可修复10分。

(三)信用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应参加相应培训合格后,信用评价等级可修复为69分。

(四)因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不予修复。

第十六条不合格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工作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对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证照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实行即时评价制度,即时信用评价结果可随时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证照查询系统查询。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在承揽工程、评优评先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加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合获奖项目加分条件的“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加分;

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免于当年动态监管。

(二)“良好”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

(三)“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正常监管。

(四)“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

按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原则,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视情况限制“基本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规定设置扣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条件的“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扣分;

参评单位在组织各类评优评先时,不予以推荐;

各级监管部门对其1年内实施重点监管。

(五)“不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在信用等级修复前禁止在我市执业;

已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建议建设单位立即更换负责项目建设“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六)对外地进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参照本市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任项目建设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信用评级结果申诉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信用评价结果申诉:

(一)被评价人员对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信用评价结果生成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给有关参评单位,有关参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阅核对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申诉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有关参评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诉人对有关参评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有关参评单位纠正。

申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复信用评价结果须有关参评单位出具书面修复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复。

(二)对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参评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核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注册建造师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行为,立即将信用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三条各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所列条款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追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年起实施。

原《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哈建规【2017】2号)及《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准

指标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加)分值

评价单位

一票否决

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注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区县建设局

信用

不良

行为

扣分

1.注册失效未办理变更、延续注册,擅自继续执业的。

5

建管处、区县建设局

2.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擅自组织施工的。

建管处、大队、区县建设局

3.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建管处、招标办、大队、区县建设局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

3

各参评单位、区县建设局

5.超越资质等级或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

建管处、招标办、大队、区县建设局、

6.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建管处、大队、安全站、质监站、市政站、区县建设局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视其情节扣2-5分)

8.在同一个项目中,被抽查三次不在现场的。

9.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且未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10

质监站、市政站、区县建设局

10.所承建工程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

20

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区县建设局

11.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2.未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未按规定履行保修的。

13.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以及其他违反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

墙改办、区县建设局

14.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擅自搅拌混凝土(砂浆)和在应用散装水泥、搅拌混凝土(砂浆)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

散办、区县建设局

15.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在内业资料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大队、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区县建设局

1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的。

安全站、区县建设局

17.未按照本办法时间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管处、招标办、区县建设局

18.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

19.未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良好

加分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多项不重复计算)

15

建管处、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建筑业协会、区县建设局

2.获得省级奖项或三市样板工程的。

3.获得市级奖项的。

建管处、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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