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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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

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

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

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公估人市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保险公估市场行为的需要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这方面,我们应吸取忽视对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教训,在引进保险代理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因此从开始建设保险公估市场就应执行严格的监管规则,以保证保险公估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

  (三)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是以保险业为依托而生存和发展的。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为避免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接受风险,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给诸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收取保险费,而保险赔付则是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保险公估可以在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阶段评估标的面临的风险,以确定保险费的收取。

二是在损失发生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保险公司实际的赔付金额。

因此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具有独特地位。

如果保险公估人因技术或职业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标的风险和损失,就会破坏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使保险赔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险标的风险及投保人事先交纳的保险费,造成保险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服务质量,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二、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保险公估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估业一般都实行严格监管。

如日本与法国分别授权大藏省保险部(现为金融监督厅)、经济财政部的保险司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

保险业历史悠久的英国强调保险公估业的行业自律;

而美国在全国有保险专员协会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险公估人的机构,同时还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公估人行为。

澳大利亚有保险及退休委员会ISC、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等若干组织同时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并强调公估人的自律。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监管

  在保险公估业执业资格的监管中,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如美国有34个州要求保险公估人取得许可证,26个州要求估价人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每年颁发一次。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经营区域,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规定从业的保险公估人不允许跨州公估(发生巨灾和当地的技术力量不足除外)。

  对保险公估人实行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

保险公估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0个小时。

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必须具有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二)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会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

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中国香港等地。

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自律、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

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规定其会员必须接受该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三)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指市场力量的监管,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管。

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违规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

如我国香港,可向登记委员会投诉,日本则允许客户直接向大藏省投诉。

有些国家还将违纪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单,如日本、新加坡等。

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则不定期地对各类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有力依据。

  三、我国的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监管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但各国国情、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先进监管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法制监管

  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估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和监管,游离于国家保险监管的范围之外,致使保险公估活动长期处于地下状态,公估主体资格严重缺位。

当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当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业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确立我国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已越来越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和执业水平提高的瓶颈因素。

因此,我国保监会应尽快邀请中国保险学会或其他技术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保险公估实施规则和公估收费标准,使各家保险公估人在执业中有统一的依据。

另一方面,监管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监管。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估机构成立的审批宜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

在审批过程中,要在全国多家保险公估机构申办单位中,据其各因素特别是发起人、投资者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技术力量(包括人员和设备)等进行严格审核,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少数几家作为试点单位。

然后再依据审批范例,扩大保险公估企业数目,使保险公估机构走向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其次,应加强对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进行监管。

主要是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

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为保险公估机构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目前我国保监会已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举行了针对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考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资格证书。

  再次,应对保险公估行为进行监管。

我国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国保险公估机构将逐渐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保险公估市场主体必将日益增多,保险业竞争格局必将逐渐形成。

因此,保监会须防止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不规范的恶性竞争行为,如不顾企业信誉,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相互诋毁和违规降低公估收费标准等等。

保监会对保险公估经营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经营内容、经营区域、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经营业绩、资料管理、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兼营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方面的监管。

  (三)提倡行业自我监督

  随着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估行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保险公估行与其他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将日益突出。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险公估人行业自我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保险公估同业协会行使行业自我监督职能可采用如下方法:

1.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管理保险公估市场,通过竞争各方的合作、协调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长补短,减少摩擦。

2.制定同业自律规章,共同遵守,对违规者予以制裁,对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

3.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定期通报情况、组织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向会员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务,以增强行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4.组织和推动会员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规定保险公估经营中的职业道德,同时代表行业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实现保险公估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规范保险公估经营。

  (四)强化社会监管

  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保证保险公估公司的规范经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可对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估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精算师、会计师、审计师,可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等进行评定、审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消费者也可充分行使权力,对保险公估公司的劣质服务或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或以法维权。

  参考文献

  [1]Dobson,WendyandPierreJacquet,FinancialServicesLiberalizationintheWTO[J],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WashingtonD.C.1998。

  [2]MasamichiKonoetc,WTO,SpecialStudies,OpeningMarketsinFinancialServiceandtheRoleoftheGATS[J].1997。

  [3]黄桃源。

中国保险公估业扬帆启航[J].金融与保险,2001-05-115。

  [4]陈文雨。

印海声,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J].金融与保险,2001-05-86。

  [5]金德环。

2001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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