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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的选型,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

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瓦斯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通防科按照批准设计负责局扇和风筒的安装和铺设。

局扇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二)、局扇安装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机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三)、高突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做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倒台,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

低瓦斯和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单独供电,与采煤工作面供电系统分开,煤巷必须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所有煤及半煤岩巷的局扇必须装设局扇开停传感器。

(四)、局扇的“三专”由机电科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由通防科和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电闭锁”由通防科负责。

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自动倒台、消音器等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部门有权停止作业。

(五)、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专人看管。

瓦检员和看风机人员试验风机自动倒台,其它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局扇。

(六)、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风机时,需提前向通防科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

(七)、严格风筒管理。

通风工负责风筒的吊挂、调整、破口的粘补及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

(八)、局扇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的一切导电体,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总则

(一)、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规定》及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平煤股份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扇开停传感器,以便对局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

(三)、所有被瓦斯电闭锁总开关控制的负荷侧,都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以便对被控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监视。

(四)、凡未按规定装齐监测装置的工作面不得开工生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井下瓦斯监测、断电不能正常工作时,被监控的工作面必须立即停电停产。

井下监测装置故障后,必须在八小时内予以恢复,检修期间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执行情况。

(五)、通防科监测班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和标准瓦斯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同时还必须检验断电是否灵敏可靠。

(六)、瓦斯检查员发现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有权立即停电停产,同时向处通风调度及时汇报。

(七)、监测班必须有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处理井上下出现的故障。

(八)、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需要回收的瓦斯传感器,通防科下达书面通知,其地面中心站定义文件信息必须至少保留一周才允许被删除。

(九)、监测系统中心站调度员在可知的停电前和得知井下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首先进行存盘操作,以便及时保存数据。

(十)、监测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通讯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处理,主、备计算机系统每月还必须进行一次倒机。

(十一)、凡发生井下监测装置丢失、破坏,要立即组织追查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300—500元。

(十二)、中心站调度员必须认真地填写系统运行、异常、故障、超限及处理情况,并及时按规定向处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十三)、监测班必须建立包机责任制,把设备包到人,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

第一条、中心站

(一)中心站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与监控无关的事。

为防患未然,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并作好记录。

(二)中心站交流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保护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及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化,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三)UPS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可在主控计算机轮换时进行。

(四)调制解调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进行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

(五)中心站必须有完善的防雷系统(电力线防雷,通讯线路防雷)并接地良好。

(六)中心站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Ω。

(七)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

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

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八)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通知处调度和通风调度,按规定填写超限反馈单,并送达有关部门。

对系统发生的所有事件,要详细记录下来,以便追查处理。

(九)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动,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与安全监控调度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护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十一)中心站应保持整洁,操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实行交接班制,不准班中脱岗。

第二条、分站、电源箱(含电池箱)

(一)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示与使用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允许下井,入井前应按照机电部门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对隔爆面、螺栓、垫圈、进线嘴、插头(座)、档板、密封圈、补垫等全面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

(二)井下分站和电源箱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便于人员观察调试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安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

设备安设应上架,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300㎜。

(三)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冒,插接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接头松动,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每根电缆应标明去向、用途、以便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要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及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内应贴一张该分站的输入输出量定义表,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输入、输出量定义变动时,该表应及时修改,保证该表和实际情况一致。

(六)根据各分站与中心站的通讯距离远近,调整好各分站通讯发送信号幅度,与地面调制解调器配合,保证分站通讯正常。

每月应对所有运行分站检查校验一次。

(七)本质安全电源部分的技术指标,在下井前要对过流、短路保护功能进行测试,保证其动作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定期测试,一般不超过半年测试一次。

(八)隔爆型电源箱等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应设置断路开关,以便检修和试验备用电池组放电时间,电源备用电池组,一个季度应检验一次放电时间,能否满足技术指标或实际供电维持时间,防止备用电池不起备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电池组(箱)应每月充放电一次,防止电池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电源箱应建立使用维护台帐,每台设备的安设起止日期、技术日志、定期检修情况等均予以记录,做到使用、维护心中有数。

传感器

(一)无论何种传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作技术性能检验各项指标合格,通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入井使用。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距巷帮壁不小于200㎜,前探安设在风筒对帮,风筒末端(出风口)退后1~2m位置处;

后探安设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汇合处10—15m处。

瓦斯报警点断电点均为:

0.6%;

复电点:

0.5%;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工作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开停等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测值或设备状态的地点,传感器设置处应支护良好,无淋水。

(三)系统中运行的传感器,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就地显示的传感器的显示值与输出信号的对应值,必须调整一致。

(四)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4%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或更换。

(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掘进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因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

若传感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更换;

维护、挪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校准气样在井下进行调校的低浓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应定期升井全面检修验;

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七)甲烷传感器井下调校时,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样是否一致,否则须当即通知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

(八)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开关量传感器的安装调整,应和地面中心站核对无误后方算完成,卡在较细电缆上的开停传感器,应用不易滑动的充填物卡牢。

(九)甲烷传感器的安装、调校、维修由通防科负责。

监测工将安装调校运行正常后的传感器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保管。

人为损坏由施工单位赔偿,传感器发生异常或故障,该传感器控制区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通防科联系,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

(十)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甲烷传感器位置、电缆吊挂状况并将显示数值与光学瓦斯检检测值进行比较,如发现两者误差较大,按数值大的执行,并汇报通风调度。

第四条断电控制

(一)凡安设甲烷传感器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瓦斯超限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

其通过分站近程或是远程控制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二)远程断电,从分站至被控开关必须安设断电控制器(本安/隔爆),反馈被控开关是否断电信息的功能必须实现。

(三)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隔爆电气设备管理。

(四)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可靠无误,其它场所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试验一次。

(五)断电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由中心站发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均应通知矿调度所,以便调度值班人员掌握情况。

(六)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不能断电的地点,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所,处理结果中心站也应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接在电源侧,不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八)断电被控开关应使用断电自锁功能的电气开关,严禁使用DW系列的馈电开关。

第五条、传输线路

(一)监控系统通讯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水接线盒,防止受潮进水,并保证芯线接头压接可靠;

且线间、对地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兆欧,每季度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

(二)通讯电缆凡采用有屏蔽层的专用电缆,各段通讯电缆的屏蔽层之间应牢固连接,包好绝缘胶带,屏蔽层绝不允许和芯线相碰,也不能和接线盒外壳或大地接触。

(三)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只允许在地面中心一点接地,屏蔽层接地应采用专用地线,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并和”动力地”(即地面中心站设备外壳接地)分开,屏蔽层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四)地面通讯电缆,要在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地面通讯电缆的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因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

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0.15m以上的地方。

(七)监控通讯电缆应与电话通讯电缆区别,每隔200m作一个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不小于100㎜,以便于识别管理。

(八)传感器和断电控制用电缆,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有颜色区分的芯线,最好同色相连,尽量不用插接式两通接线盒,以防时间稍长插接不牢而接触不良,接线盒处电缆最好交叉绑紧,防止人为拉脱电缆接头。

(九)传感器电缆的吊挂,原则上应与动力电缆、风筒、风水管分侧吊挂,保持平直稍有驰度;

如果与动力电缆同侧,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5m以上,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十)多路传感器、断电控制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螺钉应涂油防锈,防止受潮锈死。

(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及时跟进;

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盘好挂于巷帮;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电缆应随着回采后退,适时加以整理,盘好吊挂在巷道较宽敞的地点,严禁随便截断,多余到一定长度(一般大于100m),可从当初安装的接头处拆下,回收升井。

(十二)电源箱电源、被控开关断电控制用的动力控制电缆,其使用与维护,应符合矿井有关电气管理规定。

(十三)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并留有电缆型号、用途、长度、安设地点、安设时间的记录台帐,拆除回收后应对台帐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一)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要求;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请报废。

加强安全监控装置、仪器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监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瓦斯传感器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监控“装置”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通防科,由通防科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报废意见,交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三)在用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每年必须进行1次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为在用数加上20%的备用时,为该年度的应强检数量。

第七条、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一)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措施应附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安全监制机构,必须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设备检修记录、瓦斯超限汇报记录。

现场巡检记录和设备及仪表管理合帐。

以上资料由中心站值班员每班填写,技术员审核。

(三)安全监控机构要绘制全矿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明分站,传感器断电器位置,电缆长度、型号,监控系统图每季度应更换一次,并报通防部门。

瓦斯传感器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瓦斯传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作技术性能检验各项指标合格,通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入井使用。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距巷帮壁不小于200㎜,顶板完好无淋水处,并应安装调试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三)系统中运行的传感器,必须按规定的调校周期进行调校,就地显示的传感器的显示值与输出信号的对应值,必须调整一致。

(四)低浓度瓦斯传感器经4%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或更换。

(五)使用中的瓦斯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六)瓦斯传感器前探吊挂在风筒对帮风筒出风口后1—2m,后探吊挂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汇合处10—15米处。

(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巷道中部增设瓦斯传感器。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

1、井下每一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

2、井下每一回采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且当其浓度超过0.5%时,必须切断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3、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地点5m内(风筒出风口后)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汇合处10—15米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为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5、井下每一采、掘、开工作面的断电装置必须控制其工作面的总开关,并且断电装置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6、矿井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报通防科、调度室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必须切断本采区的全部电源。

7、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8、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闭锁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9、风电闭锁试验由该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生产队电工、带班干部进行试验。

瓦斯电闭锁由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带班干部、监控维检员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无关人员。

对有故障的闭锁装置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通防调度、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在故障期间,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0、新开掘进、开拓、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所装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的型号、断电范围,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1、探头要随着掘进面的推进前移,并始终与掘进面保持3—5米距离。

12、对经常移动的探头、电缆由掘进队队长负责,并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使用。

13、检测工对移动后的探头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对装置进行校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

14、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由管辖区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与装置有关的部门的电器设备需停电检修需装置停运时,要及时汇报通防科,经总工程师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各级岗位瓦斯管理责任制。

(二)、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凡是发生瓦斯超限的工作面,必须先停下来,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公司文件进行处罚,如果因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复性超限,要从重处罚。

(三)、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按事故追查,对责任者按公司文件处罚。

(四)、瓦斯检查员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照”,严禁弄虚作假。

(五)、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工、停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六)、处长、总工程师必须按规定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通防科及通风调度负责将处理意见落实到位。

(七)、瓦检员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

(八)、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风机自动倒台”。

(九)、通风调度及时统计瓦斯超限情况及汇总上报工作。

(十)、排放瓦斯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瓦斯排放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并严格审批、贯彻及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排放。

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安全避险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平[2011]2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所有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一组压风自救,数量不少于15个,距工作面25-40米的安全地点,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前移;

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

靠近工作面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自救袋个数不少于15个,并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往前移动。

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100m范围内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少于5个压风自救袋)。

三、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其它分散地点管路直径不小于25mm。

有条件的煤矿宜采用无缝钢管。

管路软连接处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高压软管。

长距离供风必须适当增大管路直径,满足供风量需要。

四、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五、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单个出口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六、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同等直径高压软管等)。

七、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八、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

在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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