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前景探析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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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前景探析Word格式.doc

截止2012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5.47万家,参加职工1847万人,积累基金4821亿元,基金规模年均增长在30%以上。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要以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利益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1]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起步较晚,但也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支柱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来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

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面临着财政、管理等上的诸多困难,从而使得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受到青睐。

对企业年金的合理分析,有很多现实的意义。

对员工来说,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也减少了下一代的养老负担;

对企业,这种延期支付的工薪形式,也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和激励,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对社会,可以减轻社会的基本养老负担,将一部分养老责任转移到企业,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一共从四个部分来阐释。

第一部分对企业年金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第三部分分析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探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国内研究综述

  在关于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上,普遍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替代率较低。

学者杨胜利(2008)认为:

优惠政策激励的不到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大多数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

运营、投资管理手段落后,难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不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12]。

刘吉元(2013)将存在的问题总结为税收优惠不足,养老观念存在问题,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收益差距大[13]。

徐海霞(2010)认为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计划管理缺乏规划性、投资渠道不合理导致基金收益低下、缺乏政府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引导、缺乏企业年金方面的专业人才[14]。

除此之外,徐楠(2012)认为企业负担过重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15]。

张瑞杰(2010)则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和加强[16]。

  在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前景的分析及问题解决的建议上,杨帆、郑秉文、杨老金(2008)通过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对比,我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替代率以及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都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17]。

吴向阳(2011)提出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应该:

加强市场监管、优化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投资管理、加大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体系[18]。

李志伟(2012)从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中借鉴经验,得出我国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对企业年金给予有条件的免税,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19]。

傅昕(2010)分别从投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信心披露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法律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20]。

此外很多学者还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员工意识、加强相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三、企业年金的概述

  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企业年金被定义为: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1]。

因此企业年金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养老金、私人退休金等,是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一种福利计划,它以递延工薪的形式,在员工退休后进行发放。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

  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建立并且自主的选择投资和运营的方式;

企业年金的缴费包括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在我国,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22];

企业年金多采用个人账户的积累制,通过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和运营来保值增值,法国是例外,它实行的是全国统筹、现收现付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企业年金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待遇确定型(db模式)和缴费确定型(dc模式)。

待遇确定型年金未来的待遇水平是事先规定好的,一般取决于退休前员工的收入水平、职务高低、工龄长短等。

这种模式的年金计划主要是雇主进行缴费并负责投资决策也承担投资风险,对精算的要求高,管理难度较高。

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预先确定缴费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雇员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上历年的缴费及资金的积累情况领取养老金。

这种模式下,雇员直到退休时才会知道个人账户上累计的资产,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的风险将被分散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身上,雇员直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企业的管理成本比较小。

dc模式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允许雇员将一部分税前工资存入个人账户积累到退休后使用,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从全球范围看,缴费确定型模式逐渐成为主流的企业年金模式。

  四、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发展现状

  

(一)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1、缴费确定型(dc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23]表明我国企业年金为缴费确定型,实行完全积累方式,员工退休后领取的福利由个人账户的积累及基金投资收益决定。

  2、信托型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24]、“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25]……根据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由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受托人再通过委托合同将企业年金委托给专业的获得人社部授权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3、tee的税收模式(t代表收税、e代表免税)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整个过程中,有三个可以征税的环节,分别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环节、基金运营环节和养老金的领取环节,政府可以选择性地对这三个环节进行征税。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是tee型和eet型,我国实行的是tee型的税收模式,即在对个人账户进行缴费的时候征税对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环节免税。

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

  4、投资监管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了限量监管的模式,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都有相关的规定,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同时,我国对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主体进行管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受托进行基金管理。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12年末全国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21.8%;

参加职工人数为1847万人,比上年增长17.1%;

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4821亿元。

2012年企业年金基金实际运作金额为4451.62亿元,建立组合2206个,全年投资收益212.82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68%。

[26]

  从表1及图2可以看到,2007年―2012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比较迅速但规模比较小,覆盖率小,多年来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当年gdp的比重都没有超过1%。

数据显示,2012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272万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533%;

2012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704万人,参加企业年金保险的人数仅占全国就业人口的2.408%。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含分支机构),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企业总数的0.4%。

[27]

  而从图3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折线图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收益不稳定,有年份出现负收益的情况,投资收益率总体偏低。

  从替代率看,一般来说,一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合理的替代率比例应该为4:

3:

2,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替代率过低,说明我国企业年金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地区、行业、企业间的发展来看,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年金发展较快,区域上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中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发展缓慢,行业上主要集中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交通等行业,此外行业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比其他企业高很多。

  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首先,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支持。

从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以来,我国在企业年金的建设道路上不断探索,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仍比较缺乏,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直到2004年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才初步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之后的时间里,国家为了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企业年金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投资运营以及监管等缺乏一些必备的法律规范,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对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约束的只是一些法令法规或是一些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约束效力较差。

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信托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国家必须要具有完善的信托法,以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从而保障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但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尚不成熟,其规定的统一性和操作性都较差。

相关法律的缺失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

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上的优惠能减少企业的负担,大大提高企业和个人建立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但在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不足的,对企业年金税收上的规定也不完善。

2009年,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8]这个规定设置了一个5%的税收限额,在税收上给予了企业年金一定的优惠,但相对于美国的15%、加拿大的18%以及澳大利亚的20%来说还是很低的。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9]这个规定明确了企业年金对个人没有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给企业带来负担,也挫伤了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此外,我国对企业年金的其他两个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养老金领取环节的相关税后优惠没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对比,美国在401(k)计划中实施的是eet的税制,该制度允许雇主和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在养老金领取的时候对领取的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税收政策使得401(k)计划非常有吸引力。

  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潜力巨大。

中国是一个有着接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劳动力的数量也相当巨大,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脚步的加快,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必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一些大型国企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以及社会福利意识较强的外资企业,占据我国企业数大半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比较低迷,规模很小。

但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中小企业将成为年金市场上最大的潜在主体,2007年我国推出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这为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案,将推动我国企业年金有一个巨大的发展。

  在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前景展望以及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未来发展建议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认识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能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对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一个更高水平的保障,也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为保障退休职工晚年生活的一个必然选择。

同时,对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自愿选择建立的,作为一种员工福利计划,对员工是一种激励,也是企业招贤纳士的一个筹码,对员工来说则意味着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

但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时间不长,很多企业和员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还不到位,想要在我国推广和发展企业年金,就需要对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进行企业年金相关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可以更进一步的了解企业年金的相关方面的知识,认识到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性。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纪录片等进行宣传,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发送宣传广告、组织养老保障尤其是企业年金的学习研讨会等来加强年金制度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法制建设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年金是一个涉及保险、银行、信托以及国家财政税收等多个领域的庞大的制度体系,法制建设是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基础,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限于现阶段我国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一些零碎的法规、办法、细则等,而是一整套的包括对制定年金计划、完善年金制度等的具体详细的规范和建议,要明确企业年金在社保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企业年金各有关主体包括年金的缴费者、受益者、受托机构、托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义务和责任等,要做到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环节、幅度和模式给出明确的说明和规定。

有学者建议我国企业年金可采取ett的税惠模式向eet的模式过渡,可以避免直接实行eet模式而对我国财政造成压力,也因为在缴费环节的免税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参与到年金计划中。

  (三)加快金融体系建设以及人才的培养

  企业年金基金通过投放到资本市场进行增值,所以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成熟,资本运作不规范,金融产品单一,市场不稳定,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这些都严重阻碍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所以应该规范金融市场,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更加多样化、市场化,建立企业年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加大投入培养集金融、保险等一体的优秀人才,能有效管理和运营年金基金。

  (四)完善企业年金模式的建设

  我国企业年金推行的是自愿的原则,但自愿执行的企业年金往往覆盖率比较低,这就需要政府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企业进行宣传引导,鼓励一些中小企业发展并建立企业年金。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条件限制、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以及其他一些规定都比较单一死板,不够灵活,但我国的实际情况表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各行业、各企业的之间也存在各种发展的不平衡,单一的企业年金模式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所以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应该将地区、行业、企业效益等因素考虑在内,制定相对灵活的企业年金政策,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都有相应的年金计划可以实行。

所以企业在制定年金计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情况,选择建立单一年金计划还是集合年金计划,是实行法人受托模式还是理事会受托模式。

国家在做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要尽量保有灵活性,2007年我国推出了集合年金计划,这一年金模式的推出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五)健全企业年金的监管体制

  任何一种体制的发展都需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健全我国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制度,能控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树立公众参与企业年金的信心,提高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要明确监管职责,前文提到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形成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税务局以及财政部门等组成的庞大体系,但各部门的权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所以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协调分工,避免出现配合不力、互相推诿、效力低下等问题,同时加大对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机构的监督力度。

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公开、透明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企业年金实行的是信托型管理模式,委托人和受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等埋下了隐患,不利于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为确保委托人充分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状况,保证委托人能够对年金进行及时的监督,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虚假披露的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另外,还要加强企业年金制度体系以外的外部监督,包括一些相关的中介机构如精算、审计单位等,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在对投资的监管模式上,定量监管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但随着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一些监管限制,扩宽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等能更好的实现基金收益,逐步向审慎型投资监管模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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