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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理授权委托书

采矿证办理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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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

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4?

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证金额核定缴存通知,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黄金开采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A003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69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八)《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

18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99号);

(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矿产资源法二十条的证明资料(原件);

5.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价款备案证明;

6.近3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

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矿山用地手续;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A003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七)《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

18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已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四)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扩大矿区范围的,已经采矿权登记机关预审同意;

(六)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电子版1份,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篇二: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

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流程: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采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采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采矿证1天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

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

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2、采矿权价款

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采矿登记费

标准: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

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

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

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

大型矿山不得超

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

(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

国有矿山企业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可能影响我国工业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向相应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无需申请立项的私人投资项目,可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的审批,注册登记。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写。

无论以何种形式编写,其内容应详细;其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其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

(3)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到煤炭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批准手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因此,在煤炭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煤炭管理部门获得设立企业的批准。

(4)在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矿区范围预留期满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段,领取采矿许可证。

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

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

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②矿区范围图。

③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⑤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

⑥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

⑦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篇三:

重晶石露天开采委托书

重晶石露天开采委托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

住址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为更好利用矿产资源,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采矿权洗矿的矿区部分露天重晶石矿。

委托乙方露天开采,甲、乙双方遵循互利互惠务实诚信的原则,特规定如下:

1、开采范围在甲方开采范围内,并甲乙双方协商后才能开采。

开采深度以甲乙双方互不影响安全生产为准,最深不得超过10米。

2、

3、开采时间在甲方开采证件的有效期内由甲方确定。

乙方仅限于机械作业,甲方不提供任何爆炸物品。

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其他危险性物品破坏性开采或黑市爆炸物品开采。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开采实行监督和管理,有权对乙方的洗矿方案和内容进行审查及对安全、环保污染的指导和检查,如发现乙方有任何一种违规行为,乙方协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

5、乙方调运矿石时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并缴纳应加的规费、税费。

6、乙方在开采重晶石矿中如有0.2%铜矿石,乙方必须给甲方说明,并由甲、乙双方来开采。

7、乙方开采实行独立自主、自担风险、自行支付销售需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规费。

调运由甲方负责合法性,不得私自偷运

8、本矿山实行地面和地下同时开采,乙方开采部分地面,甲方开采地下,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好位置。

在互不影响下,乙方租给甲方地面场地面积共四亩供甲方地下井口开采。

乙方无偿帮甲方平整好土地。

位置甲方选定后,乙方提供甲方土地的时间是直到甲方地下矿石开采完为止。

甲方向乙方提供租金共计万元(待甲方正式施工时支付),甲方不再收乙方的矿山管理费用。

9、甲方选定的土地范围必须是在乙方租用范围之内,甲、乙双方任何人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生产。

否则由甲方所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按双倍赔偿给对方,甲方同时有权终止本委托权。

10、乙方在生产期间,如国家政策性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产。

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停产。

11、在开采期间乙方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纠纷、环境污染、地表回填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双方签订委托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尽事宜。

双方分别协议解决,本委托书一式二份。

委托方一份、被委托方一份。

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果,自签订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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