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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二)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②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三)消防车道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②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③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④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二(三)2】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二(三)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①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②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的在建工程。

③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③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按照“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占地面积少、场内材料及构件二次运输少、施工生产及生活相互干扰少、临时用房及设施建造费用少,并满足施工、防火、节能、环保、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则进行。

】【1、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2、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级装饰、保温、防水材料,树脂类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释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

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

4、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以及消除着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是人员安全疏散的基本设施。

【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是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原则性要求。

宿舍、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固定动火作业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的布置位置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架空电力线的影响。

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施工现场如需搭设多栋临时办公用房、宿舍时,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办公用房与宿舍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

当办公用房或宿舍的栋数较多,可成组布置,此时,相邻两组临时用房彼此间应保持不小于8m的防火间距,组内临时用房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分开设置,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

如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合建在同一临时用房内,两者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如施工现场需设置两个或多个配电房(如同一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各总承包单位均需设置一个配电房)时,相邻两个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

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

三、建筑防火

(一)一般规定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二)临时用房防火

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②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③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④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⑤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⑥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²

,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²

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²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⑧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平方。

③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²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²

④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②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在建工程防火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②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③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④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⑤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⑥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⑦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⑧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②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③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④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⑤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①高层建筑。

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①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②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③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施工现场宿舍和办公室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检测确定。

【A级材料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A1、A2级。

​】

【阻燃安全网是指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大于4s的安全网,安全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网的检测见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T5455。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一般通视条件较差,因此要求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四、临时消防设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四

(二)~四(四)节的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日标识。

(二)灭火器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②动火作业场所。

③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④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⑤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②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③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④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施工保持同步。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混凝土强度等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应存在3层左右的差距。

五、临时消防给水系统​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²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②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③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④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⑤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立方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10、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②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11、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12、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②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③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13、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1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立方,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1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

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

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1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六、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①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②水泵房。

③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④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⑤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1x。

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七、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②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③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④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⑤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②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③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④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②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③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④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7、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②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③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④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8、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②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③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④逃生方法及路线。

9、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②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③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④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⑤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10、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

应急疏散的演练。

11、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③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④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

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⑤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⑥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⑦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⑧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⑩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①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③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④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⑤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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