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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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劳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阿卡利亚湾住宅楼5#、6#、7#工程
劳务发包人: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
劳务承包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制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
劳务作业发包人: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劳务分包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阿卡利亚湾4#、5#、6#工程
工程地点:
冀州市建筑面积:
约34000平米
分包范围:
图纸所示全部抹灰土建施工内容及洽商变更内容
劳务作业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基层处理、挂钢丝网、抹灰、水电埋管后处理等图纸所示全部二次结构土建施工内容及洽商变更内容、机械及材料场内装卸倒运、材料进出场的上下车,领用周转材料后的看护、开工至工程结束期间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清洁卫生打扫、各类物品的码放。
劳务作业人数:
30—50人。
2、合同价款
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3)综合工日单价;
(4)平米包干。
2.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外,不再调整。
2.3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中包含————
————
————,其中劳务费————元。
合同价款共计————元(人民币),
大写————元。
2.4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费工日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元,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元;
合同价款共计元(人民币),
大写元。
2.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劳务费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元,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元;
合同价款共计元(人民币),
大写元。
2.6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劳务费单价砌体工程为元/m3,抹灰工程为12元/㎡,建筑面积为m3,
另:
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元/m2,共———元,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元/m2,共———元;
合同价款共计元(人民币)
大写元。
2.7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窝工————元/日。
2.8劳务费包含内容为:
(1)工人工资;
(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管理费用;(5)各项保险费用;(6)临设费用;(7)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8)利润;(9)税金。
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医疗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现场材料设备看护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现场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费用、检验试验配合用工、现场物探及坑探中小型机具费(中小型机具包括:
现场倒运机具、铁锹、其他辅助机具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中小型机具)、辅料费用(除甲方提供的主材外)、手工工具补贴、其他直接费、窝工费、零星用工、生活水电费、包干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其中钢筋加工机具、木工机具、模板机具、砼振捣设备、植筋胶、甲方提供主材均由甲方负责。
2、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的所有费用。
3、满足合同条件要求的责任、义务、风险之一切费用。
2.9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
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其他经劳务发承包双方签认的相关文书。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图纸
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8、项目经理
8.1劳务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白海默,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
8.2劳务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负责人为,职务: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
9、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供应
9.1劳务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向劳务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具体表式见附件1)。
如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则应相应延长工期并赔偿误工费用;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务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9.2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9.3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7日内由劳务承包人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2)。
9.4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承包人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3)。
10、担保
10.1劳务发包人、劳务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劳务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补充条款。
1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劳务承包人与劳务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日内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年月日前支付,年月日前支付,年月日前支付,年月日前结清全部款项。
11.2采用工日单价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每月应结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劳务费总额,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年月日前结清全部款项。
11.3采用平米包干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应按以下约定方式支付其中的劳务费,支付方式为:
⑴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地下室至地上2层抹灰施工,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50%。
未能如期完成,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40%;
⑵按双方约定的工期每完成地上3层抹灰施工,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50%,未能如期完成,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40%;
⑶2011年春节前,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全部抹灰施工,且须经发包人发出确认暂停工指令后,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14天内,支付已完全部工程价款的80%。
未能如期完成,仅支付已完价款的70%。
结构经质检站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全部工程价款的95%。
5%质保金,以质检站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14日内支付。
11.4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
11.4.1本工程结构为平米包干形式,结算时双方仅核算建筑面积,对未导致面积增加的洽商变更不做经济价款调整。
11.4.2结构施工之外如有设计变更或洽商,如单个子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由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项目主管工程师共同签认和审核后,结算时予以办理。
其他人员的签人均无效,没有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签认的确认资料或工程竣工后签认的任何资料均无效。
11.5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劳务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
11.6劳务承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7劳务发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承包人在2.9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证明(发票)。
由于劳务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劳务发包人负责。
劳务承包人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负责。
12、违约责任
1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
(3)劳务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
12.2劳务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
12.3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劳务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
1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劳务承包总价的1‰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2)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发包人可以要求劳务承包人返工,劳务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作业人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2.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限额用料:
13.1甲方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实行限额用料,限额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由甲方在施工任务单中另行确定。
超用部分材料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必须根据当天的施工进度来控制砌筑砂浆搅拌用量,不得使用隔夜砂浆。
在砌筑过程中要随时清理落地灰浆,投入二次搅拌后继续使用。
13.3乙方在运输砌筑块料中应轻拿轻放,码堆整齐,严禁野蛮装卸,减少损耗。
14、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劳务发包人执贰份,劳务承包人执贰份,劳务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15、补充条款
⑴施工现场及生活住宿区内,围绕二次结构施工的一切相关配合工作量、价,已全部计入到平米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计零工费用;对于发包人发出的相关配合工作的指令,劳务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无法完成,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他作业人予以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⑵要求劳务承包人委派专兼职的项目经理、安全员、钢筋工长、电焊工、材料员等,并能够胜任项目工作的需要。
对劳务承包人委派的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于7日内予以无条件更换,逾期未能更换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日支付按承包价款的1‰的违约金;
⑶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无偿提供办公、住宿用房,住宿床架、床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⑷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上缴劳动保障金伍万元整,二次结构完成后予以退还。
逾期未予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在发包人按合同未到支付工程款期间,承包人承诺支付工人工资,如发生欠薪讨要或其他事件,承包人承诺当即解决,否则,发包人有权启动保障金进行支付,同时对承包人进行欠薪金额30%的经济处罚。
⑸二次结构施工期内,根据施工份额保障不少于40人。
承包人未能依上述要求配置劳动力,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每天工程价款1‰的经济处罚。
⑹承包人未能达到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方面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承包人无理拒绝签字、拒绝配合的,发包人提供留存相关影像证明资料,经济处罚同样生效。
⑺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违约,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罚款1000至3000元;
⑻承包方负责为该工程的自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出具相应的费用缴纳单
分包方提供中小型机械(具)的范围:
本工程结构部分除总包提供的钢筋加工机具、木工机具、模板机具、砼振捣设备外,其它所有的机械(具)均包含在平米单价内。
分包方提供辅料的范围:
本工程结构部分除总包提供钢筋、混凝土、砌块、周转性材料(架子管、钢管、竹胶板、方木、卡子)植筋胶等主材外,其它所有材料均包含在平米单价内
现场材料装卸、倒运、垃圾清理、看料、值班、机械设备清理维护、临设维护、文明工地用工等零星用工均已包含在平米单价里,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分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不签认任何零工。
1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05月14日
合同订立地点:
劳务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劳务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16、劳务发包人义务
1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16.2劳务发包人有对劳务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
16.3劳务发包人应贯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
16.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6.5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6.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6.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8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实现“月结月清”。
16.9负责与工程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6.10负责办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备案手续。
17、劳务承包人义务
17.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劳务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7.2劳务承包人负责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
17.3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或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7.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7.5自觉接受劳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劳务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且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17.6按劳务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劳务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7.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劳务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7.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7.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7.10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劳务发包人转发的工程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7.11劳务承包人必须与每个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
17.12劳务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向劳务人员结清、发放劳动报酬,发放数额不得少于当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好劳务报酬发放记录。
17.13劳务承包人收到劳务费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劳务报酬。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劳务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整体安全施工的组织工作,并有详尽的安全施工方案。
18.2劳务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
同时劳务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合劳务发包人工作。
18.3由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由于劳务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9、安全防护
19.1劳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发包人要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19.2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承包人提供。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0.2劳务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2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2、工程量的确认
22.1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程量。
22.2采用工日单价或平米包干计价方式的,由劳务承包人每月25日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
对劳务承包人未经劳务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劳务发包人不予计量。
23、施工变更
23.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劳务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承包人按照劳务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3.2由非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承包人损失,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3.3由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费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施工验收
24.1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人验收;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劳务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的约定工作。
但劳务发包人与工程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劳务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4.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工程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承包人仅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对劳务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25、施工配合
25.1劳务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以下工作:
(1)劳务发包人对其工作的初步验收;
(2)劳务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
(3)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25.2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承包人配合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劳务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劳务发包人应配合劳务承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6、索赔
26.1劳务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工程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劳务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工程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劳务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