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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管理制度.docx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018年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突发事件范围3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其职责4

第四章预警、预防机制5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6

第六章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10

第七章突发事件的处理评价11

第八章奖惩11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证券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四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声誉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各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范围

第六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类、经营类、政策及环境类和信息类。

第七条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主要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三)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六)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公司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二)公司面临暂停上市、退市等风险;

(三)公司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重大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四)涉及民事赔偿等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五)公司核心技术面临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大规模离职等造成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重大影响;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二)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三)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股价持续异常波动;

(二)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四)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五)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发表不实报道;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第一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及副组长的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预警、预防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责任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建立信息搜集、识别、整理系统。

将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竞争企业、竞争产品、资本市场确定为重要的监测方向,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应包含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各控股子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汇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运营管理部接报后根据事件性质分别通报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财务管理部等,并确定是否构成需要披露的信息。

当预警信息被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十条应急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应急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一)对控股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相关股东或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二)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四)对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五)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对策;

(六)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一)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四)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五)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技术部门沟通研究论证现有技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的薪酬、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六)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一)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召开公司经营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利影响;

(三)公司经营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四)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立即派出公司负责人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五)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一)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必要时主动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二)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口径的一致;

(四)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查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改正;

(五)关注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六)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应急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应急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在掌握事件具体情况后,应根据要求书面报送有关事件的详细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

应急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

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的处理评价

第三十一条处理评价工作是突发事件管理的最后环节。

公司应对危机所造成的损失和教训进行总结,包括:

(一)调查:

调查危机发生的原因,区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和外部不可控因素;

(二)总结:

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反思研究,并进行全面总结;

(三)评价:

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阶段中的每项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为后续的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整改:

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置措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努力避免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依据相关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其他在本制度施行前实施的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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