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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部分  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现金(贷)汇出汇款

    

(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汇票作废。

    2、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可以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5、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

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6、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并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出票行不得拒绝受理。

具体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规定。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附式三)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以下同),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

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

(一)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并在该分户帐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

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帐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原持票人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贷)辖内往来或(贷)××科目××户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原持票人户(贷)现金

    (三)银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银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

(二)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有关的代理付款行收到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应按照二、

(一)的有关规定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汇票,跨系统签发银行汇票的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联行来帐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联行来帐(贷)××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在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联行来帐(贷)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时,以多余款收帐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贷)现金

    

(二)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帐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许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转帐汇票,应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专户,人民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商业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

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应在第二联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至迟次日上午将签发的汇票款全额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移存。

填制一式二联“汇票移存清单”和四联划收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借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一联划收凭证代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方凭证,其余二联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交给人民银行。

其分录是:

(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借)汇出汇款科目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银行接到移存汇票款的二联划收凭证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一联划收凭证代借方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贷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

其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贷)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二)兑付地的商业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提交的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的转帐汇票和解讫通知以及二联进帐单,应按照二、(三)的有关规定审查,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妥后入帐。

    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除按照二、

(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还应审查是否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联行借方报单寄交出票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

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贷)××银行存款

    (三)出票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联行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经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汇票解讫清单”,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全额付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贷)联行来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银行移存汇票款户(贷)联行来帐(贷)××银行存款

    另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同解讫通知交换给出票行。

    出票行收到人民银行交换来的解讫通知和一联汇票解讫清单,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比照三、

(一)1、2、的有关手续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

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和一联解讫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汇出汇款科目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2.汇票有多余款。

汇票卡片作汇出汇款的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贷方凭证,一联解讫清单作其附件。

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科目申请人户(借)汇出汇款(贷)汇出汇款科目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五、银行汇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

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办理转帐。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科目申请人户或(贷)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

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贷)联行往帐或(贷)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贷)××科目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比照五、

(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比照五、

(二)1、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比照五、

(二)2、的有关手续处理。

向持票人办理付款比照五、

(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三)挂失手续

    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四),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代理付款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薄(格式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应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附式五)。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2、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帐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行挂失的,应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六、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

(二)手续处理。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

(一)手续处理。

    七、有缺陷银行汇票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应开具收据并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及时查询出票行,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票人开户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于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部分  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附式六,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

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照上述

(一)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1、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划款日期和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其分录是:

(借)××科目付款人户(贷)联行往帐或(贷)辖内往来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3、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三)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

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或(借)辖内往来(贷)××科目持票人户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七、以下简称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附式八),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

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照一、

(一)项有关审查内容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

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三)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

其分录是:

(借)××科目出票人户(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2、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帐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

其分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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