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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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

  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

于是新《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

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充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

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4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

《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的承认。

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

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

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

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

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

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

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明示意味着什么呢?

  专家解读: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

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总和。

  企业不必如临大敌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如临大敌,也不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条例》的作用不必夸大,也无须苛求。

  《条例》没有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和制度,仅仅是对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

《条例》的确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有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没有答案,如什么是连续工作满10年,什么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这大概因为属于人大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权限范围的事情。

  但是瑕不掩瑜,《条例》关于连续工作满10年期的计算扩延;公益岗不受连续工龄和合同次数限制;现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等等成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草案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草案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

http:

//。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4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14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

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

100017

  电子邮件:

ldht@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3-0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望近期出台,将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由四十无个条款组成。

  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已经全方位的征求过一次意

  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

  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

  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

  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

  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

  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新的《实施条例》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

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

于是新《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

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充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

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4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

《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

  的承认。

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

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

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

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

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

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

  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

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明示意味着什么呢?

专家解读: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

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总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

常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经济全球化下劳资关系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

全球市场化与资本全球化

  劳资力量对比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工运动重组

  劳工标准与国际经济贸易挂钩及反倾销

  中国的国际竞争的战略选择

  如何通过合理、妥善的劳工政策来协调劳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2.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趋向

  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但调整机制尚不完善

  劳资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发展。

  社会劳资关系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劳动关系和谐度的形象标志

  用手投票:

机制协调

  用脚投票:

消极抗争

  集体行动:

积极抗争

  3.劳动合同实施状况

  社会背景:

  劳动关系原子化:

工人尚未形成集体力量

  劳动法制的不完善:

立法、执法、司法

  劳动合同的实施状况及问题

  无合同——随意用工

  合同短期化——降低人工成本

  合同不规范——劳工权利不明确

  劳工标准不落实——劳工权益受侵害

  4.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矛盾

  5.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矛盾

  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

  ——趋势劳动争议呈现不断增长的

  ——争议的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

  ——集体争议占到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集体行动开始具有规模化和同盟化的趋向

  ——将集体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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