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认价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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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认价

一、材料认价精神

a)材料风险承担范围。

对材料价格一般施工方承担5%以内的风险,风险范围外的材料价浮动应按实际采购价调整,具体风险幅度参合同专项条款约定。

b)材料价风险计算。

材料风险幅度(%)=(施工实际材料价—招投标基准价)/招投标基准价*100%,其中

施工实际材料价——即为材料实际确认价;

招投标基准价——发包人提供基准价或投投报价,按“涨就高,跌就低”的原则,具体见下附合同通用条款。

附:

201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1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二、目前项目管理中材料认价现状及误区

a)结算审计时习惯误区

i.习惯于按定额模式计价差

1.按投标报价不调价?

认为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在2011年前审计局多以此审计,材差作签证处理。

2.按结算时发布信息价?

认为发布信息价是有权威的指令价。

3.按施工时发布信息价(月价或季价)?

b)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不力及不作为

i.工程中项目管理推至监管部门——评审或审计

1.如变更签证非经批复的,自己不能及时审核确认(可能是本身专业技术因素,也可能因后期审计可能标准不一致)

2.施工材料实际价也由审计或签证部门确认?

这属于具体业务环节,应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认价。

c)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不衔接导致实际材料认价的无管理状态,造成施工时不能及时认价而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施工影响进度,施工后结算争议及扯皮不断等不良现象。

三、材料认价流程

a)按合同约定的大原则

附:

201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1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b)具体流程

施工单位报送材料认价申请及材料认价单(格式另附)→监理确认→公司项目部→成合部复核认价(认价意见回发施工单位,同时备案留存为结算依据)

其中成合部认价细则:

材料单价及变动总价正常的(在相应发布信息月价范围内),由成合部复核认价,责任人签字,部门签章;材料单价及变动总价较大(超出发布信息月价)或无明确可参考政策依据的,报成合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复认价,签章为公司。

四、材料认价的操作性和弹性

a)坚持材料采购前认价。

b)核实多种相关价格

i.拟确认材料价格

1.提供价格依据——票据、厂家信息等

2.(认价表中)特征详实具体——数量、部位、规格、厂家产地等;是否含税等。

ii.同期(日)同类别市场价(此栏为成合部备档信息库,要与认价表同步备档)

iii.上周期可参考发布信息价

c)认价结论的灵活处理

i.防控个例市场价风险,可采用二次具体补认制。

即先行记录报送材料个例价,出具认价原则性意见;待后期信息价多种参考价发布后,再具体确认价格。

信息价能反映个例材料价变化的,参考同期市场价,按不高于信息价的报送价认价;信息价严重偏离个例价的,按风险承担参半的原则协商认价。

ii.材料数量复核与风险控制。

对于施工单位申请认价材料数量大于实际施工用量的,应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从利于本方角度进行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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