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拆迁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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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杭政函〔2009〕59号文件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二、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园艺基地、休闲观光园、公园式绿化、水产养殖场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资金确实难以在包干费用内平衡的,可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逐项严格审查后,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另行补偿每亩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实际价格与包干标准的差额。
三、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9〕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前发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征地区片价标准
2.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征地区片价标准
单位:
万元/亩
土地分类
安置方式
征地区片和补偿标准
一级
区片
二级
区片
三级
区片
四级
区片
各类土地
(不含林地)
开发性
22
19
16
13
货币
27
23.5
20
16.5
林地
货币
11
附件2
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单位:
元/亩
类别
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水田
2200
菜地
4500
养殖水面
4500
桑园
2500
备注
1.旱地参照本表水田进行补偿;茶园、果园参照本表菜地进行补偿;其他园地参照本表桑园进行补偿。
2.养殖水面中虾、蟹、甲鱼、黄鳝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种水产,按6750元/亩补偿。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沥青路
77元/平方米
三面光沟渠
230/立方米
水泥路
46元/平方米
坟墓
3000元/穴
篱笆
10元/平方米
方涵
200元/立方米
石坎
183元/立方米
塘渣道路
20元/平方米
彩钢板
30元/平方米
化粪池
150元/立方米
河埠
1500-3000元/个
成片苗木及树木
6000-10000元/亩
钢架大棚(含膜)
5000元/亩
竹木大棚(含膜)
2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