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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做遮挡、停工厂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完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打扫保洁工作;

  (八)违背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商业、娱乐活动中违背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依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踊跃引导。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越门坎、台阶摆摊经营;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销物品;

(四)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三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区域内已铺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征求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意见,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保护管理,应当按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对步行街区域内的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护保养,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公开场合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统一计划,按《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实施悬挂。

第十八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计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计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依照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衡宇门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按期或不按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步行街商会的作用。

第二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步行街区域商家和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依据本规定与步行街区域内各单位签定有关的物业和商业管理公约、安全责任书,一路做好步行街管理区域内的软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受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违背本规定的行为实实施政惩罚。

行政执法文书必需利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安保人员执行公事时,应两人以上,佩带执勤标志,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并持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审核颁发的执勤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妨碍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执行公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

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在执勤进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在执勤进程中索贿受贿、强买强卖、卡拿索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总则

1、为了增强和规范x步行商业街的商业管理,保障步行街的经营秩序和安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商户公约。

二、商业步行街内所有单位、业主、从业人员和来商业步行街旅游参观、休闲购物、宣传促销和从事其他活动者,均应遵守本公约。

3、各商户在步行街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步行街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商业管理公司人员的管理,自觉保护步行街的信用;

二服务管理机构

1、步行街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程托管(简称商管公司)。

二、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常设以下机构:

招商部、客服部、策划部、管理中心

三服务许诺

一、商业管理公司通过各类形式普遍搜集各商户和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热忱为商户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服务。

二、按期组织各类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在顾客服务、清洁卫生、销售业绩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踊跃推荐各商户参加政府、行业部门组织的评优活动,不断提高商户的社会影响力或公信力。

4、不按时组织商户进行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或行业交流,并增强日常的工作指导或咨询,不断提高各商户的经营能力。

五、按照经营需要,不按时组织各类商品促销或推行活动,踊跃为商户的商品销售创造机缘。

六、依照业种的不同,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进行经营分析、市场调查,并成立商户档案,主动为商户的经营提供专业的服务。

四商铺的交接

1、招商部与商户签定租赁合同后,通知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探确认,并对商铺的设备设施进行移交。

二、交接清单所列各项既是步行街交房条件,也是往后商铺还房时条件。

3、商户在装修和经营进程中,应珍惜各类设备设施,如有毁损,必需恢复或照价补偿。

五商业管理规定

一、各商户必需遵守步行街关于营业时间安排的规定,在经营期间,商户如不开门或推延营业、提前关门均将视为违规行为。

2、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各商户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冒充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不出售冒充伪劣商品,不坑害顾客,不得以次充好或做其它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

3、为保护步行街的经营秩序,各商户必需严格依照合同划分的区域经营商品,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进行经营性活动。

4、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各商户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或经营合同规定之外的商品,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五、为保护步行街的经营秩序,确保保护广大消费者商户的利益,各商户销售的商品一概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应做到一物一签,价签规范,按实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品级等,确保明码标价率达到百分之百,具体见《物价及价签的管理制度》.

六、各商户必需遵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扰乱步行街经营秩序。

7、各商户必需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销售的商品品质优良。

如确属三包范围内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户必需无条件退换或补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货而辱骂、殴打顾客,严禁用欺骗手腕引诱顾客试用、试穿后强行生意。

八、各商户必需踊跃配合本公司开展的各类专项或统一的商品促销、展销、庆典等活动,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九、为统一形象,各商户原则上必需利用步行街制作的POP,并按规定摆放到位。

具体见《POP利用管理规定》。

10、商户从业人员应维持良好的形象,进场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需佩带工作卡,凡衣着不整,行为不雅者,商管公司人员有权劝阻、责令其更正,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街容街貌及环境的管理

一、各商户要自觉维持自己店面、柜台和商品的清洁卫生。

商品摆放要整洁美观。

二、各商户应自觉维持良好的购物环境,自觉保护和维持步行街的清洁卫生。

3、不得在步行街内哄丢纸屑、果皮、瓜壳类杂物、不随地吐痰,乱泼水,乱扔纸盒,不得在公用洗手间乱倒茶叶、剩饭,堵塞下水道。

3、各商户必需及时清理店面和本商铺周围的卫生。

各商户必需在晚上关店前将垃圾放至指定地址,以便商场清洁人员统一清理。

4、没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店外、临街墙体上及公共通道摆放物品、货物,不得利用行人电梯载货。

五、各商户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需按物业管理规定放在指定位置或自行清理。

六、各商户不得将音响设备放在店外。

在店内放置音响,应将音量调到适中,以避免噪声超标,具体的标准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交通及安全管理

一、各商户严禁在步行街范围内赌博、打闹、吆喝、不得聚众生事,不得从事与核准经营范围无关或法律及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

二、各商户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各商户须与本公司签定且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书》,动用电气焊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需报安保部批准。

铺位装修必需符合消防要求。

3、非银行运钞车、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残疾人代步车、经营业主输送货物的四轮手推车外,其它车辆严禁进入步行街。

4、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或挪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5除餐厅、厨房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现场或公共区域做饭。

六、各单位严禁在步行街规定之外的地方取电用电,严禁私接乱搭电源电线,场外的临时用电必需由物管公司的专业电工负责。

八、公共场地的管理

一、公共场地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包括街道、广场、建筑物立面、广告位楼顶空间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没经允许,不得在户外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或进行各类形式的场外促销、庆典等活动时,须向我公司营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3、具体见《公共场地利用管理办法》。

九、装修的管理

一、商户进场装修或进行再次装修时,必需到商管公司办理正规的手续,不然视为违规。

二、各商户在装修的进程中必需依照预定的方案或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装修现场的管理规定。

3、具体见《商户装修管理流程规定》。

十、设备设施的管理

一、各商户必需自觉珍惜步行街的各类设备设施,发现有损行为必需及时制止和汇报。

二、凡损坏公用设施设备的必需照价补偿,如属歹意破坏,本公司保留包括付诸法律的权利。

3、各租赁户必需保证经营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如有损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具体规定见《物管公约》或相关规定。

十一、广告

1.没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载体上以步行街的名义对外发布广告。

2.不得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或公开场合张贴无益于社会稳定或无益于步行街形象的口号。

3.如因经营需要在非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口号的,必需要事前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

4.未做生意管公司同意,任何商户不得在商铺和步行街管理范围发放、张贴与正常经营无关的宣传信息。

5.具体的管理规定见策划部规定。

十二、经营费用

一、各商户必需依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并分摊步行街组织的专项或统一促销、推行费用。

2、有关商管服务的收费项目以《商户公约》为准。

收费项目

标准

缴费时间

备注

经营服务费

3元/平方米/月

促销费

按实际分摊

活动结束后

公共场地使用费

50-80元/每平米、每天

办理手续时

经营户50元

外来户80元

跨街条幅使用费

30-50元/每条、每天

广告单张或宣传单散发

每天100元

其它形式广告(空飘、拱门…)

按城管部门的标准收取,加收百分之三十的场地使用费

固定广告位、牌

500元/月/平方

半月起租

一、总则

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利用、保护、管理,两边的权利和义务,和违背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都作依法作出了约定。

一、业主在收到本公约并作出的书面许诺即是对本公约的认可。

一、本公约对物管单位、业主和物业的利用人均有约束力。

二、物业大体服务内容

1、公用部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部份是指衡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结构、楼板、柱、梁、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厅、门厅等。

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共用烟道、共用照明、天线、配电市、水房、消防主体系统、监控系统、电梯及智能系统等。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喷水池等。

4、公用绿地、花木、景观带、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运动休闲设施等。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开场合、房物共用部份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和清运。

7、公共区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等。

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

9、管理物业的相关资料、工程图纸、商业门面资料等。

10、负责按规定向业主或物业利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11、业主或物业利用人衡宇的自用部份设施或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由物管部负责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本物业由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各项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前期暂定为每一个月每平方米3元(建筑面积),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在进场装修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性预交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费用包括物业区域内的保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费、保安费等,不包括自有物业的水电费和共用部份水电的公摊费用。

3.物业服务费除第一次外,以后每三个月预交一次,每次缴费的时间提前15天。

4.装修垃圾清运费:

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5.装修保证金:

每一个商户在进场装修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水电费:

一、电费的组成:

大体电费+损耗分摊+共用部份电费分摊。

二、水费的组成:

大体水费+损耗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共用部份

7.停车场收费:

1)临时停车:

汽车每辆3元/小时,10小时以上按30元/天,摩托车每辆1元/小时

2)、固定停车:

汽车每辆300元/月,摩托车50元/月。

8、业主或物业利用人衡宇自有部份的维修价钱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价格(元)

备注

1

修日光灯

5

不含材料费

2

换开关插座

3

修小吸顶灯

4

安装日光灯

10

6

换保险丝底座

7

换漏电保护器

8

装吊扇

20

9

安装吸顶灯

检查线路排除故障

元/处

30

11

换水笼头

元/个

12

换金属软管

元/根

13

换冷暖水咀

15

14

修下水管道

修给水管暗管渗漏

50

17

疏通下水管道

18

明线敷设

19

暗线敷设

四、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本商业街经营管理由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业主委员会委托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程托管。

2.商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用标准为:

每一个月每平方米三元(建筑面积)。

3.每次步行街整体活动推行的营销费用、宣传、活动费用按建筑面积进行合理分摊。

4.除重大活动外,日常的推行标识(活动信息,特价POP,气氛营造等),由商管公司统一制作,各经营户承担相关本钱费用和制作费。

5.任何商户进场均由业主委托商管公司进行全程托管,统一计划统一招商引进,合同审批;

商管公司收取年租金的10%的佣金,并遵循商户公约各项细则。

6.各经营户的日常营运行为,业主有协助商管公司工作的责任。

五、物业的利用规定

1.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对自有部份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其它人正常利用物业。

2.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应遵遵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有利于物业利用、安全、整洁和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经营等方面妥帖处置与相邻业主或物业利用人的关系。

3.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应按设计用途、建设单位和商业管理的要求利用物业,因特殊情况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必需报商业管理公司批准。

4.业主或利用人需要装饰装修衡宇的,应事前告知商业管理公司,办理好装修手续并缴纳必然保证金后方可进行。

5.业主或利用人在装修进程中,必需遵守商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商业管理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

6.必需在指定地址放置装修材料或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开场合。

7.因装修衡宇影响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利用,或损害到相邻商户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恢复状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8.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更改。

9.必需依照缴费通知及时缴纳本物业的水、电、气费和共用部份的水电分摊费。

10.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没预留位置的应按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燥音和冷凝水的处置。

11.利用电梯时,必需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利用管理规定。

12.所有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进入步行街时,必需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13.所有业主和物业利用人在步行街进行经营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

2)、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没办理手续擅自占用公共场地;

3)、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到垃圾、杂物;

4)、违背有关规定寄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害物质;

5)、发出超标噪音影响他人经营和休息;

6)、没经许可在公开场合悬挂、张贴各类口号、广告;

7)、擅自挪用、埋压消防器材、设备和占用消防通道;

8)、在步行街外晾晒衣物;

9)、在非指定的场所做饭;

10)、在非指定的地址擅自取电或乱搭乱接电源;

11)、饲养家畜、家禽;

12)、踩踏花草树木或利用做其它事情。

六、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和物业利用人对自有部份的物业有维修养护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或步行街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利用人的专有部份时,业主或商业管理公司应事前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3.相关业主或物业利用人阻碍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补偿责任。

4.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需进入相关物业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利用人时,商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利用人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必需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恢恢复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补偿。

6.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的业主利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办法消除隐患。

7.业主自有部份的衡宇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并按规定缴纳必然的维修费。

六、业主的一路利益

1.为保护业主或物业利用人的一路利益,全部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权于商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1)按照本临时公约,制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的利用等规章制度;

2)以批评、劝戒、公示、罚款等必要的办法制止业主和物业利用人的违背本临时公约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制定有利于统一计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商业管理制度。

4)其它有利于全部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要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帖各类规章制度,和应告知全部业主和物业利用人的通知、公告。

3.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各项公共设备设施的营运公摊费用。

七、违约责任

1.业主或物业利用人违背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利用、维修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利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或物业利用人、商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或物业利用人违背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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