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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惯例:

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FOB:

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了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

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要约: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接受按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

违约: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补救:

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法:

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提单: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票据:

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受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托收:

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信托收据:

是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投资法:

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国际金融法:

是指调整国家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它等同于美元和黄金,可以作为国际储备的一部分,以帮助成员国调整短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国际借贷协议:

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币贷款合同。

国际银团贷款:

是指数家直至数十家银行组成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

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有哪些影响?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

主要表现在:

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实际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经济全球化在5方面促进者国际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统一过程:

第一,促进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促进区域多变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第三,促进新的国际商业管理的形成。

第四,各国国内法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第五,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法规范统一的同时,刺激了法律的多元化或多样化发展。

表现在:

第一,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第二,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第三,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变国际条约出现。

第四,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

狭义说:

经济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

代表:

【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日】金泽良雄

广义说:

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

【美】杰赛普杰克逊洛文菲尔德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跨国公司(P14)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

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试述在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

(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国家有权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

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

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1)声明保留者除外

(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分类:

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经济方面的体现,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能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它的法律依据使《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

它的内容: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是守住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它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不受他国的胁迫。

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

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

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调整国际货物卖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原则》的主要特征。

适用了13种贸易术语。

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

对每种贸易术语中卖卖双方的义务采用的对照式编排。

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适用。

各种贸易术语下,卖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答:

EXW:

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DDP:

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其他:

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见笔记20—22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书P25

《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

《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A关于自然人的订约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

B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要约和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德意旨。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有哪些规定?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第15条规定: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合同法》第16条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合同法》第17条至20条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有关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类似。

《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

《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

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正常—表示(接受)—有效

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

《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公约》第19条规定: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

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至第26条关于承诺的定义、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时间、承诺生效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合同法》关于承诺的撤回、逾期承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基本一致。

《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支付价款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按规定的价格付款

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接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交付货物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

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

《公约》第71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法律后果?

卖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除非卖方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

如果卖方不交货,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

请求损害赔偿

要求卖方交付代替货物

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要求卖方减价。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

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请求损害赔偿

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规则?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国:

合同订立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美国: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英国:

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德国: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

交货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

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

法律后果: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害,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

具有固定的航线、航期,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

(最基本的特点)

具有固定的运费率。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适用于批次多、批量小的货物。

租船运输的特点:

在营运上由承租人按需要安排。

租金随行情涨落。

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适用于大宗货物。

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三个性质:

1.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同

2.收据承运人受到货物的收据

3.物权凭证有提单就相当于你有权处置货物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按对货物表面状况手否有不良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按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按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按运费支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与非到付提单。

调整提单运输有那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

试论《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主要内容:

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力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扩大了适用范围

B.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C.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D.延长了诉讼时效。

E.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

F.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G.提出了合同之诉的规定。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扩大了适用范围。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

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提出了保函的规定。

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船舶出租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

合同当事人条款、船舶的基本条款、货物条款、受载期条款、装卸港条款、装卸时间条款、运费条款、责任终止条款

具体而言:

1、出租人责任,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此外,出租人应在规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违反约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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