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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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

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乙方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房屋结构为,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元整;

2代收,计币元整;

3。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元整。

  第五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六条

  付款时间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第七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胺利率计算;

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乙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

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第十六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第二十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内,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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