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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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2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3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6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8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9

第七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10

第八章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11

第九章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13

第十章违约责任追究 14

第十一章奖励 15

第十二章附则 16

第十三章审批程序框图 16

第十四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21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优质工程,搞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依据《绵阳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招标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结合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参建各单位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或在施工中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均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条本项目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方便施工及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并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

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未经同意立项的变更不准擅自施工,否则,费用自理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第一条绵阳绕城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按原设计难以实施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

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4、由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5、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6、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取得业主、监理同意的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一条按照变更涉及的金额、结构、性质,可分为三类变更:

Ⅰ类变更、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第二条Ⅰ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道路标准以及新增单价、调整单价的变更除外),包括:

1、涵洞、通道、人行天桥的增减或坡度、标高、交角、位置、长度的调整,以及进出口型式的改变和改善等;

2、防护工程中局部地段位置、型式的改变或桩号的延长及其砌筑材料、型式的适当调整;

3、中、小桥梁基础埋深的调整;

4、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减少或增加;

5、涵洞、挡墙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或为确保工程质量进行的工程处理和调整;

6、隧道工程围岩类别的变化和初期支护的调整等;

7、局部地段的盲沟设置和局部地段路基边坡、纵坡的合理调整;

8、路基工程中个别不良土质地段的局部换填;

9、合同内工程数量的据实增减,以及其他单项工程增加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

第三条Ⅱ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不属于Ⅰ类变更的变更,包括:

1、涵洞道数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

2、增减中、小桥及人行天桥、通道等;

3、中、小桥梁结构型式的改变或孔径的调整,特大桥、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4、软土路基的处理以及范围、数量上的调整;

5、路基开挖边坡、纵坡的合理调整;

6、路基防护工程中结构型式的改变、段落的增减、位置的改变;

7、路基填料的调整,交通工程、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8、隧道工程围岩类型变化、衬砌结构型式、开挖断面型式、初期支护型式调整,排水系统、预设管沟的变更;

9、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

1公里以下(含1公里);

10、批准技术指标改变;

11、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13、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14、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15、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16、其他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不属于Ⅰ类变更的变更。

第四条Ⅲ类变更:

指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变更,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称为特别重大变更,包括: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立交、隧道位置的改变或数量增减;

3、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和增减、上跨桥、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收费通信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

1公里以上;

5、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0号变更

1、施工设计图纸实际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存在差异,业主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工程量清单调整或补充,称为“0#”变更;

2、0#变更的报批:

按照Ⅲ类变更令程序申报,无需上报变更方案。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一条设计变更一般由市重点办负责,但变更内容及金额达到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或国家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要求的较大或重大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条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任何工程形式、质量、等级、数量的变动,必须经业主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第三条Ⅰ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计合和业主代表现场会勘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形成纪要,工程办同意后即成立。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Ⅱ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和业主代表等有关各方人员共同商讨,统一意见后报市重点办,由项目管理部召集工程、计合、质安、审计及相关各方形成纪要同意后变更成立(如有必要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参与)。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条Ⅲ类变更:

该类变更一经提出,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监理、业主、审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由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有业主项目部、监理部、设计单位、审计、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人员及业主主要领导参加的论证会,共同论证,统一意见形成纪要同意后变更成立(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审批程序至监理、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总工、重点办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特殊情形变更:

对需要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征得业同意后,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在3天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时的情形。

第七条所有变更项目均应在审批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形变更除外),对100万及以上的较重大变更项目还应在重点办报省交通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ⅠⅡ类变更项目应在发生之日起14天内由施工单位向监理部上报,Ⅲ类变更项目应在发生之日起28天内上向监理部报,过期不报者,监理和业主将不再受理。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设计变更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编制办法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条设计变更预算应主要计列建筑安装工程费,对于确需发生的第二、三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列。

第二条工程变更单价一般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原则上应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细目单价,由业主审定;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细目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将按编制招标人最高限价时所采用的工料机及费率标准计算新增细目单价,并由重点办按相应管理权限送省、市交通造价管理部门或绵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批复。

新确定的变更子目单价在批复的建安工程费用单价基础上按承包人投标时的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降价比例降价确定。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原则:

如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预算价格,则按《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市场价格在变更项目施工期的平均值,如《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四川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执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工程造价信息》、《四川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上的材料市场价格含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等费用,即为材料的预算价格)。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一条设计变更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及其它规定要求,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预算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二条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三条当设计变更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积极联系,认真落实相应措施。

第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所有变更方案的批复,须以文件、会议纪要或现场会勘纪要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一般性工程的变更,可以用几方代表签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纪要确定方案,属放缓边坡、边坡坍塌等涉及征用土地的,应同时附齐占用地亩图表资料,以便办理永久用地手续。

现场纪要原件存业主代表备查,施工单位用复印件作为申报变更设计的依据。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第一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负责,派驻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问题,设计单位只能对业主书面通知的项目进行设计变更,所有设计变更项目按变更类别均需有业主相关负责人进行签字认可。

第二条凡属设计不合理或现场与设计不符的,或施工图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的,由业主请设计单位人员与监理、承包人一道现场讨论确定处治方案,形成纪要,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图,以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条设计单位对业主提交的任何一份书面通知均需有明确、正式的书面回复,如需变更的,则需按正规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出具资料,由业主转监理和承包人实施。

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损失费用的5%以内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四条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单位交业主审查后发监理部,由监理部下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得直接下发变更资料。

第八章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第一条设计变更资料包括: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纪要(或会议纪要)、工程设计变更数量及金额汇总表、工程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书、变更设计图、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等)、工程变更方案申请所对应的图纸工程量(隐蔽工程必须附上隐蔽部位的图片、照片)、驻地监理和计量工程师等签认的相关依据资料、表格,方案确认的纪要或正式批复等应齐全。

第二条设计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必须依据现场纪要或会议纪要绘制变更设计图,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图纸签字负责。

第三条设计变更资料的装订顺序为:

1、工程变更令

2、工程变更令明细审核表

3、工程设计变更数量计算表

①现场收方记录

②必要的检测、试验及测量资料

4、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申请表

①工程变更数量、金额审核表

②新增单价审批表(如有)

③设计变更图纸

④原设计图纸

⑤必要的检测、试验、测量资料及相关声像、图片资料

⑥工程设计变更会议纪要或现场会勘纪要或批复的其它文件

6、其他资料

①隐蔽工程必须附上隐蔽部位的相关声像、图片资料

注:

试验资料,如:

原设计高程基底静、动力触探试验资料、土工试验资料等;

第四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采用A4、A3纸,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必须全部采用微机处理图纸及相应资料。

凡因填写不认真、资料报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覆盖原申报文字,可在旁另行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更正时间和更正人签字。

第五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所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肯定,资料签署要完整,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有不同意见的须提出观点和意见,持否定态度的须签署明确的反对意见。

第六条总监办应根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规范和相应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的附件资料(图纸、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等)应完整、清楚、准确、有序,对于涉及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必须有现场监理工程师、计量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第七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应按要求办理,文字和图案等内容必须清晰,禁止使用多次的复印件、传真件等。

凡涉及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以外单位的确认附件也应文本清晰、图件签字齐全、盖章有效。

否则,其资料不得纳入变更。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变更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九条承包人填报设计变更资料份数:

变更资料一式四份(承包人、总监办、业主工程、计合部门各一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由业主工程部门登记后返回施工单位及监理,由总监办下发至承包人签收,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编号采用统一顺序号。

例如:

“RCBG-LJ1-001”,即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第LJ1合同段的第1号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各合同段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代表报送设计变更“月报表”,由业主代表汇总后报项目部工程和计合部门核备。

第九章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时限:

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及时编制《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并装订好,于2天内上报审批。

在正常情况下,现场监理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后2天以内进行审核转报,总监办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后3天以内进行审核转报,设计代表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后3天内进行审核转报,业主代表收到《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后5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市重点办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后10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

但设计变更自确定方案之日起必须在两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市重点办项目负责人负责变更资料的传递工作,工程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框图附后。

第十章违约责任追究

第一条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变更设计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监理单位、现场业主代表在审查工程变更设计时,对每份变更设计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工程办应及时召集施工、监理、计合办和审计部门到现场收方确认,隐蔽工程应在审计审核后回填。

市重点办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工程变更设计时,对重大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变更金额大于30万元的应全部进行现场核实,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现场核实不低于50%,对5万元以下的变更设计按一定比例现场抽查核实。

设计变更核实必须以现场变更工程或原始记录为依据。

第二条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

监理单位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监理签认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第三条任何单项工程的变更,无特殊理由不得多次变更,也不得人为将单项工程的一次变更肢解为多个小变更。

否则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

第四条在申报变更设计资料中,若施工单位冒充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业主人员签字,除申报设计变更不予认可外,并按申报金额处以等额违约金。

第五条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设计变更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对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各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奖励

第一条鼓励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优化完善设计,提出更好的设计方案,并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环保需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建设中实施。

第十三章审批程序框图

新增单价审批程序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单价分析表及说明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审核

重点办项目负责人审核

总工程师签署意见

重点办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

重点办主任签署意见

送省、市交通造价管理部门或绵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批

工程、计合部门存档,下发监理、施工单位执行

Ⅰ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施工、监理、设计或业主等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或方案

由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和业主代表现场会勘形成初步意见,四方确认

将会勘意见上报市重点办

同意

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审核下发

施工单位上报变更方案

总监办审批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同意

变更方案成立

施工单位按照报批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令

总监办审批

同意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变更令成立

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存档,作为计量依据

Ⅱ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施工、监理、设计或业主等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或方案

工程办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和业主代表现场会勘形成初步意见,四方确认

将会勘意见上报市重点办,项目管理部召集相关各方形成纪要(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同意

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审核下发

施工单位上报变更方案

总监办审批

同意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变更方案成立

施工单位按照报批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令

驻地办、总监办审批

同意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变更令成立

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存档,作为计量依据

Ⅲ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施工、监理、设计或业主等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或方案

项目管理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业主代表现场会勘形成初步意见,四方确认

重点办分管副主任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审计、业主及有关专家共同论证,统一意见

意见统一后

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审核下发

施工单位上报变更方案

总监办审批

同意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变更方案成立

施工单位按照报批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令

总监办审批

同意

业主工程办、计合办、项目管理部、总工、分管副主任、交建司总经理、交建司董事长、分管局长审批

变更令成立

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存档,作为计量依据

第十四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第x合同段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编号:

RCBG-LJX-XXX)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申报时间:

目录

1、工程变更令

2、工程设计变更明细审核表

3、工程设计变更数量计算书

①现场收方记录

②必要的检测、试验及测量资料

4、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申请表

①工程变更方案明细审核表

②新增单价审批表(如有)

③设计变更图纸

④原设计图纸

⑤必要的检测、试验、测量资料及相关的声像、图片资料

⑥工程设计变更会议纪要或现场会勘纪要或批复的其它文件

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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