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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doc.doc

中铁十一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七标项目部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管理,规范搅拌站操作活动,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搅拌站管理标准》(京福安质【2009】96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铁十一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七标段内混凝土搅拌站管理。

第二章搅拌站设置标准

第三条项目分部应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合理选择搅拌站设置地点,搅拌站占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20亩。

第四条搅拌站设置规模及应根据项目分部混凝土总方量、生产集中度等因素配备与之相配套的搅拌机组,一般混凝土总供应量达到10万方以上拌合站宜配置两台HZS120型及以上的搅拌机组;混凝土总供应量达到10万方以下的拌合站应配备2台不小于HZS90型的搅拌机组。

第五条设立自动计量的拌和系统,使用罐装水泥、粉煤灰和矿粉,一般情况下,水泥罐:

粉煤灰:

矿粉按2:

1:

1比例配备;每个配料系统必须至少满足二级及以上碎石级配的要求。

第六条搅拌站设置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四周修建围墙与外界隔开。

场内主要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必须作硬化处理,场区内设置排水横坡,四周设排水沟。

第七条生产区内应设置“一板六图”及相应的标识、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办公生活区应设置企业相关标识、宣传标语及三栏;拌合站内设置的标识牌尺寸大小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规定制作。

第三章混凝土原材料管理

第八条项目分部应严格按照物资采购程序操作,物资部门从甲控及自购合格供应商按照铁路客运专线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九条项目分部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应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

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现行的铁路客运专线规范、标准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应设置醒目的物资标识牌,中间应修建不低于1.5米,厚度不小于0.5米的砖石砌筑或片石混凝土隔离墙。

堆场应采用硬地坪,周边有可靠排水措施。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存放,应进行标识。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十一条项目分部应根据工程进展并结合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三章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第十二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十三条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分部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一般情况同标号混凝土配合比不得少于2组。

第十四条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四章混凝土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

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七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

偏差(%)

±1

±2

±1

±1

±1

第十八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十九条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条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部中心试验室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混凝土搅拌标准

第二十四条搅拌混凝土前,严格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准确测定因天气变化而引起的粗细骨料含水量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一般情况下,含水量每工班抽测2次,雨天应随时抽测,并按测定结果及时调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第二十五条采用强制搅拌机搅拌混凝土,采用电子计量系统计量原材料。

搅拌时,先向搅拌机投入细骨料、粗骨料、水泥、矿物掺和料和外加剂,搅拌均匀后,再加入所需用水量,并继续搅拌至均匀为止。

第二十六条炎热季节搅拌混凝土时,采取在骨料堆场搭设遮阳棚、采用低温水搅拌混凝土等措施降低混凝土拌和物的温度,或尽可能在傍晚和晚上搅拌混凝土,以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

第二十七条冬季搅拌混凝土,采用加热水的预热方法调整拌合物温度,以满足最低入模温度的要求。

第七章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混凝土拌合质量必须必须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科技基[2005]101号)、《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铁科技[2004]12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三十四条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一)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合后至浇筑前)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时间不得使用。

(二)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含气量、扩展度、入模温度等不能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时不得使用。

   第八章搅拌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更新和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随时注意搅拌站机械仪表指示灯,保证机械安全运转,保持机械日常维护、保养。

(二)严格电气设备的使用,非本机人员不得启动开关,不使用不合要求的熔丝,离开岗位时切断电源,发生问题时,应请电工处理。

(三)搅拌站设备安全检查专人负责,采用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消灭设备故障于萌芽状态。

(四)设备配件的采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杜绝使用无厂址、无生产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的产品。

(五)与当地气象部门密切配合,每天关心天气预报,大风、大雨季节及时作好防风雨措施,提高搅拌站抗风能力。

第三十六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运行与维护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

(一)严格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是机械安全的总负责人,是“第一安全员”,搅拌站所有人员职责明确,人人按职分工。

 专业岗位有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入岗。

(二)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训练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

(三)听从搅拌站站长及施工指挥人员的安排,正确操作机械,对违反机械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四)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擅离工作岗位;

(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及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六)各类机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做合格的机械操作、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者,作业前得到安全交底后,方准从事操作。

(二)定期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试。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有关电气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者,才能恢复其电气工作。

(三)施工现场中配电线路必须安装安全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或电气安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

(四)配电线路上每一支线始端必须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和过载保护。

(五)配电变压器须装设围栏,并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

(六)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停、送电,严禁带负荷或带故障负荷情况下,进行停、送高压电,雷雨天气不得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保险器熔丝工作。

第三十八条搅拌站安全操作规程

(一)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室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操作系统;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搅拌站。

(二)工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带病作业。

(三)每次使用前,由专业电工检查各电路是否完好,确保电路正常;检查搅拌机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钢丝绳是否完好,如有损害及时修理完好后方可使用;检查各主令开关按钮、指示灯、提升料斗的上下限位等的可靠性,如有故障,经专业人员修理完好后,方可开机操作。

(四)搅拌站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

严禁突然改变工作方式(手动或自动);如遇停电,必须先把总电源、分电源切断,然后进行其他工作;严禁用身体或器具接触运转部位;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切断总电源、分电源,然后进行检修,并设专人看管。

(五)操作室操作人员与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未得到搅拌机操作人员的准确信号,不得随意启动搅拌机。

(六)开机前,搅拌机操作人员不得用身体或器具接触运转接触系统的运转部位。

(七)搅拌机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

料坑底部要设料斗的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八)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搅拌机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闸箱。

  

第十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拌合站一切生产、生活设施、临时设施的布置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置,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破坏地表植被而人为破坏环境。

第四十条拌合站内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四十一条砼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第四十二条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有效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第四十三条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农田和渠道;清洗拌和机的污水及其它施工污水应采取过滤、沉淀等措施,达标后再排放。

施工机械的废油废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四十四条拌合站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运至弃土场掩埋;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的废弃物也可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运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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