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718036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9.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食品安全法》Word格式.docx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6、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7、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9、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2、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13、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附:

消毒后的餐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