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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106

IDS

环比

+B,12%

+0,2C%

■+^1,73%

-68.01^

-*■09%

+8B.13%

2、2月份“电子警察”处理违章情况

三、二月份道路交通事故简况

2月份本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828件,造成101人死亡,1101人受伤,车物直接经济损失3558.1万元。

与去年同比,事故增加537件,上升12.51%;

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8.81%;

受伤人数增加201人,上升22.33%;

经济损失增加387.2万元,上升12.21%。

2月份与1月份相比,事故数减少610件,下降11.22%;

死亡人数减少48人,下降32.21%;

受伤人数增加175人,上升18.90%;

车物直接损失减少541.3万元,下降13.20%。

今年1-2月份与去年同比,事故增加1654件,上升19.21%;

死亡人数增加24人,上升10.62%;

受伤人数增加217人,上升11.99%;

车物直接损失增加1457.9万元,上升23.52%。

道路交通事故四

项指數情况

主要交通方式事故四项指数情况

年2月份■2004年2月份%同比坦嫁

+12.51%

4S2B

四、信息

本市排堵保畅有新举措

今年南京路、淮海路、中山东一路将率先带头做到规范停车,力争建成示范道路;

出租行业遵守“不违章变道、不违章停车”的出租车要达到75%以上;

公交行业将继续开展规范停车的有奖投诉。

这是本市为了确保公交优先、排堵保畅工作的顺利实施而提出的新举措。

据介绍,今年10月份地铁一号线北延伸段建成通车时,蕴川路、长江西路两个公交枢纽站将同步投入使用,这意味着与北延伸段相衔接的配套公交线路也与北延伸工程一样,已被有关部门排上了议事日程,市民在享受地铁快速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换乘公交的便捷。

此外,今年还将建成包头路、华泾、龙华西路等三个公交始末站;

人民广场公交枢纽站也将尽快投入使用;

并建成350个出租汽车候车站;

对入住居民超过5000人的新建新村小区,将及时进行公交线路的相关配套,以方便市民出行;

今年新辟13条公交

线路已被列入市府实事工程之一。

北京东路准备“变脸”

沪上著名生产资料一条街北京东路准备“变脸”。

黄浦区政府宣布:

将用5至8年时间,投资五六十亿元对北京东路实施新一轮改造,分期打造“国际制造服务贸易区”,使之逐步成为中国装备业走向世界的出海口和面向全球的采购基地。

北京东路是上海目前生产资料经营最集中、规模最大的地区,规划中的“国际制造服务贸易区”,以北京东路为轴线,东起河南中路,西到西藏中路,南起宁波路、牛庄路,北至厦门路、南苏州河路,整个规划(东西)长度998米,总面积为0.22平方公里(见上图)。

据黄浦区经贸委人士介绍,改造后的北京东路,将成为海内外品牌云集、品种齐备、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完善的装备制造业展示窗口和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的分销市场及

工程装备服务中心,为海内外企业提供更好的会展、物流和信息交易平台。

1876年筑成的北京东路,全长1683米。

解放后,北京路生产资料经营门类有机电、交电、阀门管件、机动刀具等30多个大类数千个品种。

改革开放以来,生产资料放开经营,各行各业积极参与竞争,这里的生产资料门类发展到60余大类几万个品种,成

为名符其实的生产资料一条街。

8条上匝道交替通行

为进一步推广依次交替通行措施,市交巡警总队在高架道路3条上匝道试点的基础上,将增加内环线外圈宛平路上匝道、武宁路上匝道,内环线内圈武宁路上匝道、河间路上匝道,延安高架道路南侧的虹许路上匝道等5个交汇点施行车辆依次交替通行措

施。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去年底选取了内环线外圈金沙江路和延安高架道路南侧江苏路、吴中路三个上匝道,施行交通高峰拥堵时段上匝道与主车道车辆依次交替通行措施。

这项措施实施两个多月来,受到普遍欢迎。

期间驾驶员的遵守率达90%以上,在交替

通行的路口没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逸仙路高架抬升改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去年11月开工的逸仙路高架改建工程,即将进入抬升原高架接地段的关键施工阶段。

而此处每天超过10万的交通流量、承担上海近70%的集装箱物流,使施工与交通的矛盾凸显。

此次改建工程包括在军工路新增一条匝道,抬升现逸仙路高架长江路以北的落地段,新建621米的高架道路,从而使逸仙路高架与同济路立交、外环线连通,实现该地区集卡与社会车辆分流,将来集卡走地面,其它车辆可走高架。

改建工程计划于今年6

月底完成。

此次调整的管理措施包括:

逸仙路高架(长江西路下匝道以北高架接地段)

全天禁止机动车双向通行;

逸仙路(安达路军工路)双向设置公交车辆及右转车辆专用道,其它车辆不得驶入等等。

逸仙路高架增匝道

军工路、逸仙路口是本市进入宝山及军工路集装箱码头的咽喉,交通繁忙。

市政府有关部门仅用了3个月时间就在逸仙路高架军工路口增设了一条匝道,并将于近日通车。

“IC”卡个人可以申领了

交巡警总队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宣布,从即日起,驾驶员个人可以申领“IC”卡,以方便缴纳违章罚款。

为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巡警总队改革交通违章处理方式,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合作,推行“IC”卡,即牡丹交通卡,以方便驾驶员缴纳交通违章罚款。

这张牡丹交通卡先期在本市大众等出租车公司1000多名驾驶员中试用,仅仅用了

2个月时间,IC”卡的优越性让不少驾驶员尝到了甜头。

大众一分公司驾驶员肖斌更是深

有感触,他驾车时一不小心被“电子警察”逮”住,按照以往方式,对于像他这种出租车驾驶员来说,如果利用做生意时间驱车前往处理,这样既浪费时间又影响生意,又因处理违章过程中可能造成诸如违章停车等新违章;

如果利用“做一休一”的休息时间,要乘公交车去处理点处理,睡觉休息时间就要减少,还要影响第二天开车安全。

家住宝山淞南新村的肖斌到汶水东路受理点来回也得花1个多小时时间,车费也要5元,接受违章处罚的直接成本实际翻了一倍。

而如今,肖斌一旦收到“违章单”后,只要拨通95588理财热线电话,报出自己的帐号,银行就会根据交巡警总队提供的《驾驶员违章信息》里的处罚数额进行自动扣款,违章受理就这样解决了,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

为此,不少驾驶员都向交巡警总队反映,要求个人也能申领。

目前,遍布全市200

个工商银行网点已向全市驾驶员开放办理个人申领“IC”卡手续。

交巡警总队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驾驶员使用“IC”卡处理违章仅限于被“电子警察”拍摄的机动车交通违章C驾驶员只要凭“C”卡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工行网点内的24小时服务的多媒体自助设备终端办理交通违章罚款的缴付。

营运驾驶员开始换发新证

可自主选择7所指定驾校参加复训

据市陆管部门消息,从本月起,本市部分驾驶员所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将陆续到期,驾驶员必须在到期日后的2个月内参加职业培训的复训,领取新证。

本市自1998年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以来,目前,全市已有22万余名从事道路运输职业的驾驶员领取了长途客车、普通货运、危险货运等不同门类的从业资格证。

从今年3月起,本市持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开始陆续到期,根据交通部规定,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到期的驾驶员必须在到期日后的2个月内参加职业培训的复训,否则资格证将失效。

上海市陆管部门决定,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在2004年底前到期的营运驾驶员,均应自主选择到城交局确定的7所驾驶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为6年。

7所驾驶职业培训学校为福赐、万国、小昆山、强生、刘行、市培训中心、崇明新河驾校。

报名参加复训时须携带驾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原从业资格证及1寸报名照一张。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解决道路交通难题的法律保障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道路拥堵严重等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

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

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

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地解决。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重滞后,适应性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

《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40年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

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

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

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

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别较大,各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处罚的幅度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

罚款处罚的200元最高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诫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地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是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并将这些精神贯穿于本法的始终。

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

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对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全面规范权利义务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

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

(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

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五)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实现。

(六)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

(七)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

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

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

(八)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九)体现处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检验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管住重点,方便群众出发,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登记和检验:

(一)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法定化,即只需要提交第9条第1款规定的四类证明、凭证,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须另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第9条第1款第5项)。

(二)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9条第2款)。

(三)对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10条)。

(四)对登记后的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检验周期(第13条第1款)。

(五)对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如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第13条第1款);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第13条第3款)。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第13条第4款)。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13条第5款)。

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

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缓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

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

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

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

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

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

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

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

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

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

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

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规定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这是因为,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堵塞。

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必须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造成道路堵塞。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和必须撤离现场的规定。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实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对于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效率,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以法律规定给予行人特别保护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发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罚款处罚标准作出新规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

综合考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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