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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

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会计工作实际中,会计人员除按法律、制度办事外,就是听从领导的旨意,在单位会计人员从属于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其经济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所掌握和决定,所以违法干预会计人员工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假造会计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

特别是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严重的甚至可能丢了饭碗。

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

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

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工作中大多数会计人员是不会主观故意造假的

2.2.2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

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抵制来自于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但是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

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在这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作为会计人员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个别会计人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违背原则,放弃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致使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2.3会计资料信息的监管不严

如果说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那么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各类大型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则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认可。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进行监督和验证,这些中介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把最后一道关。

某些中介机构对明知虚假的重要会计信息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无形中助长了会计造假之风。

2.3会计造假手段

2.3.1坏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账交易。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它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

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

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

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

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

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

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

“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

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

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

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

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2.3.2“坏账准备金”的利用

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关键词是“坏账准备金”,对于应收账款数额巨大的企业,坏账准备金一个百分点的变化都可能造成净利润的急剧变化。

举个例子,波音公司每年销售的客运飞机价值是以十亿美圆计算的,这些飞机都是分期付款,只要坏账准备金变化一个百分点,波音公司的净利润就会出现上千万美圆的变化,对股价产生戏剧性影响。

1999年之前,中国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金规定很不严格,大部分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都很低,有的甚至低到0.1%,远远低于国际惯例。

1999年是中国会计政策的转折点,坏账准备金比例明显增高,一般制造业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都在3%以上。

但是国家不可能硬性规定所有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留给企业自主操纵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从西方企业的实践来看,利用坏账准备金做假账有两种手段——一种是多计,一种是少计。

少计坏账准备金很容易理解,这样可以增加利润,提高股价;

多计坏账准备金则一般发生在经营情况恶劣的年份或者更换CEO的年份,新任CEO往往倾向于把第一年的业绩搞的特别差,把大量资金划入坏账准备金,反正可以把责任推到前任上;

由于第一年多计了坏账准备金,以后几年就可以少计甚至不计,利润当然会大大提高,这些功劳都会被记在新任头上。

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用第一年的坏成绩换以后多年的好成绩,在西方被形象的称为“大洗澡”。

中国有没有“大洗澡”的现象呢?

肯定有,而且为数不少。

理论上讲,坏账准备金比例应该根据时间而变化,时间越长的账款,遭遇赖账的可能性越大,坏账准备金比例也应该越高;

某些时间太长的账款已经失去了偿还的可能,应该予以勾销,承认损失。

对于已经肯定无法偿还的账款,比如对方破产,应该尽快予以勾销。

遗憾的是,目前仍然有部分公司对所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同一比例计提,完全不考虑账龄的因素,甚至根本不公布账龄结构。

在阅读公司财务报表的时候,我们要特别注意它是否公布了应收账款的账龄,是否按照账龄确定坏账准备金,是否及时勾销了因长期拖欠或对方破产而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

如果答案是“否”,我们就应该高度警惕。

2.3.3固定资产投资

许多中国上市公司的历史就是不断募集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历史,他们发行股票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增发配股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不分配利润也是为了省钱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在固定资产投资的阴影里,是否隐藏着违规操作的痕迹?

固定资产投资是公司做假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是这种假账不可能做的太过分。

公司可以故意夸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借机转移资金,使股东蒙受损失;

也可以故意低估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或者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延长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减少每一年的成本或费用,借此抬高公司净利润——这些夸大或者低估都是有限的。

如果一家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做的手脚太过火,很容易被人看出马脚,因为固定资产是无法移动的,很容易审查;

虽然其市场价格往往很难估算,但其投资成本还是可以估算的。

监管部门如果想搞清楚某家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没有很大水分,只需要带上一些固定资产评估专家到工地上去看一看,做一个简单的调查,真相就可以大白于天下。

事实就是如此简单,但是在中国,仍然有许多虚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没有被揭露,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对此都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如果一个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造假现象抱有警惕性,他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调查:

上市公司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没有在预定时间内完工?

比如某家公司在2000年开始建设一家新工厂,承诺在2003年完工,但是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又宣布推迟,就很值得怀疑了。

而且,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发挥效益,许多项目在完工几个月甚至几年后仍然无法发挥效益,或者刚刚发挥效益又因故重新整顿,这就更值得怀疑了。

如果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该公司在搞“钓鱼工程”,或者干脆就是在搞“纸上工程”。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呈现高额化、长期化趋势,承诺投入的资金动辄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动辄三五年甚至七八年,仅仅完成土建封顶的时间就很漫长,更不要说发挥效益了。

这样漫长的建设周期,这样缓慢的投资进度,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做假账的充裕空间,比那些“短平快”的小规模工程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监管部门清查的难度也更大。

即使真的调查清楚,往往也要等到工程接近完工的时候,那时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了。

2.3.4“其他业务利润”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操纵“其他业务利润”比操纵“主营业务利润”更方便,更不容易被察觉。

因为在损益表上,主营业务涉及的记录比其他业务要多的多,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都必须妥善登记,其他业务往往只需要简单的登记利润就可以了。

对于工业公司来说,伪造主营业务收入必须伪造大量货物单据(也就是伪造“应收账款”),这种赤裸裸的造假很容易被识破;

伪造其他业务利润则比较温和,投资者往往不会注意。

为了消除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疑问,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往往玩弄文字游戏,把某些模糊的业务在“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颠来倒去,稍微粗心的投资者就会受骗。

比如某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把“主营业务”定义为“房地产、酒店和旅游度假业”,但是在主营业务利润中却只计算房地产的利润,把酒店和旅游度假业都归入其他业务利润,这显然与年度报告的说法是矛盾的。

在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混乱局面下,也不能排除某些公司把某项业务利润同时计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可能。

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不可能深入调查某家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是不是伪造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一定的可能性——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严重不成比例,甚至是“其他业务利润”高于“主营业务利润”,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它做了假账。

中国投资者和证券媒体没有意识到上市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可能存在造假行为,也并非完全出于疏忽,因为上市公司不好好做自己的主营业务,反而热衷于在“其他业务”上大捞一笔,在中国股市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许多公司名义上是“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经营或投资(实为投机)活动,其实是什么赚钱做什么,完全不把主营业务当一回事。

追逐利润固然是资本的天性,但是作为资本数额很大、负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如此目光短浅的追求短期利润,对公司前景根本没有长远战略,无疑会损害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

这种目光短浅的不良倾向必须得到遏制,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和投资者的力量恐怕难以有效遏制,必须同时依靠国家计划部门的宏观调控,才有希望刹住这股蔓延已久的歪风。

曾经在中国股市名噪一时的“戴梦得”就是一个例子,它原本是中国股市罕见的珠宝题材股票,但是从2002年就开始“逐渐转卖毛利率较低的珠宝生产线”,义无返顾的投入了炒作房地产的大潮。

戴梦得(已经改名“中宝股份”)在2003年初完成了向房地产公司的转化,主要经营港口地皮;

但是转化为房地产公司并不能增加它的业绩,直到今天,中宝股份仍然是一家净资产收益率不尽人意的冷门股票。

由此可见,从一个较冷门的行业转到较热门的行业,并不一定会带来业绩的相应提升;

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往少数热门行业挤,造成的后果肯定是灾难性的。

2.3.5收入、费用、利润

1.提前确认收入

会计信息加工的整个过程分为四个步骤:

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居于首要地位的是交易和事项的确认,然后才逐步进行到最后的信息报告,会计信息的确认对会计信息报告有着最重要的影响。

只有正确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才能谈到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质量特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虽然资产负债表也逐步得到更多的关注,但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损益表的认知程度似乎更高。

而在损益表的第一页,列出的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判断标准,必然导致会计报告的不真实。

收入的确认本质上就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入账,并在损益表上如何反映。

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准则基本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各种类别交易事项的确认规定了很严格的标准,但这些标准虽然看上去很明确,但是基于判断的成分依然很大。

基于估计和判断的领域总是容易被作为操纵的空间,因此收入确认的弹性很大,这一也是经常被用来作为利润规划手段的原因。

一些公司使用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做法确认收入,给外部信息使用者造成很大误导。

2.利用投资收益等一次性所得调节利润

在我国,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某些银行贷款的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恢复上市、解除特别处理等,都规定有硬性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某一比率、扭亏为盈、连续三年盈利等。

当企业经营不利而又想进一步融资或者解除特别处理时,就会为了实现这些硬性指标而操纵利润,方法之一就是依赖一次性所得。

特别是投资收益,是一种最直接有效的利润操纵方法。

可以操纵的一次性所指包括巨额投资收益、销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购销等。

这些一次性所得不会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收入,当企业达到既定目标后该部分利润和收入会随即消失,不但盈利能力不真实,也降低了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3.将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

费用必须与发生的收入配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必须抵减收入。

如果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资本化,会由于资本化费用转化为资本而在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摊销而夸大当期利润。

经常被不适当的资本化的费用有利息费用、广告费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其资本化的借口往往是一些会计原则,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

2.3.6操纵利润、调节资产行为

除存在以上几种主要的会计造假手段外,有些企业采用下列手段来达到目的。

1.子公司、空壳公司的妙用

在利润操纵、资本运营领域,子公司、空壳公司等虚拟公司有非常神奇的作用。

美国安然公司堪称典范,子公司数目达3000家以上,银广夏在北京的两家商贸公司和一家研究所、东方电子的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一条龙作假的黎明股份等,在运作过程中都晃动着虚拟公司的影子。

而资本市场的玩家,对虚拟公司、空壳公司更是运用自如。

虚拟公司、空壳公司常有下列妙用:

(1)虚构交易和事项。

(2)关联交易正常化。

(3)资本运作。

(4)转移资金。

(5)操纵市场。

(6)资产重组。

所有涉及交易规划和资本运营的操纵行为,对具有法人性质的虚拟公司运用得好,都会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既躲开了监管部门的监督,又避开了形式上违规的风险,而且不容易引起外界的注意。

2.不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委托理财、重大诉讼、关联交易、抵押、担保、兼并收购、大股东高额占用资金等,必须全面及时地按照要求披露,否则将出现误导投资者的会计信息。

在市场监管逐步严格的情况下,企业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少,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将过多的笔墨倾注于非重要事项,而对重要、关键的事项缺乏详细描述,特别是一些对企业十分不利的重大事项轻描淡写,甚至隐瞒掩藏。

当重大事项已经危及企业的生存,很可能发生财务危机甚至影响持续经营时,不披露行为会给投资者带来十分严重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常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

(2)信息披露不充分;

(3)信息披露不及时;

(4)信息披露不公平;

(5)信息披露不对称;

(6)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惯例不协调。

例如,“ST春都”存在严重的隐瞒实情与虚假披露,“南华西”推迟重大事项的披露,“三九医药”避重就轻披露等现象,都严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真实价值的判断,误导他们的决策,导致重大损失。

3.私设小金库

小金库问题在企业中非常普遍,即使上市公司也不能避免。

企业常通过下列手段将资金转移到小金库账上。

(1)获得的现金折扣不入账。

(2)投资收益等不固定的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账。

(3)虚假研究开发费用、虚假广告费、虚假会议费等各种虚假费用抵账。

(4)直接收集各种费用性质的发票抽取单位资金。

小金库的存在,虽然很少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纵容了管理层道德的缺失。

3会计造假的防范措施及治理建议

防范和治理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遏制会计造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

3.1提高会计诚信,净化社会环境

会计诚信是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客观的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诚信在会计行业尤为重要,为了减少、避免财务会计造假现象的泛滥,我们应提高会计诚信,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净化社会环境。

打造信用,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

如果掌握公共权力者不守诚信、不为民谋利,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这样,诚信建设才有根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不诚信的危害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受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使“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等观念深入人心。

因此,只有让诚信深入人心,才能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才能消除财务造假的主观意识,从根本上抑制财务造假现象。

3.2加大处罚力度

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其一切行为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财务会计造假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是否会选择违约,主要还是看违约成本的高低。

当财务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时,企业很难不产生造假的冲动。

因此,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成本,无疑是遏制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措施。

而目前的状况是:

守信者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也未得到严厉的制裁,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加上造假者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企业和个人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还成了一些企业竞相聘请的人才,非常“走俏”。

在这样一个失信成本过低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

要改变这一局面,惟有加大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和风险,使造假者得不偿失、无利可图。

3.3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核心,它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01年6月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之后,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这对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管、防范会计错弊发挥了重要的“人工屏障”作用。

然而,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仍存在以下突出的、普遍的问题:

(1)管理当局认识不足,有章不循和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突出。

(2)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缺乏科学性,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

(3)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执行与监督不力,奖惩不明。

(4)会计监督不力财务控制存在漏洞。

(5)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的审计制度滞后。

因此,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设计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应以控制目标为导向,以业务流程控制为基础,以控制程序和确定关键控制点为手段来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实务设计。

主要包括筹资业务控制、对外投资业务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货币资金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工程项目控制、对外担保控制等内容。

结论

会计造假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会计造假行为的蔓延与发展是与其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变化是分不开的。

造假手段是会计造假当中变化最快、最为灵活的因素,对会计造假的总结提炼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知已知彼,百战不殆”。

造假手段虽然繁多,但最终都要通过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来实现,调节利润等数字,既能够直接的提高业绩,装饰报表,也可以提高一些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数字指标,信息披露的程度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因此,强化会计监管,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管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会计造假现象的有打击,也是防止和发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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