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环境保护控制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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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独立传染病区的建立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效劳半径与效劳人口,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十条传染病病床数的设置,城市按照非农业人口1.2-1.5床/万人,农村按照总人口0.5床/万人计算。

第十一条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独立传染病区的建立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立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宜符合表1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立规模表1

类别

人口数

病床规模〔床〕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

〔非农业人口〕

50万人以下

60

50-100万人

100

100-200万人

200

200-400万人

300

〉400万人

600

县级

〔总人口〕

30万人口以下

12

30-50万人

20

30

100万人口以上

40

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

1,当需承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病种比例可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第十四条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立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集中的医疗废弃物燃烧炉,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燃烧。

综合医院独立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其他单位合建。

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展单独消毒、无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燃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建立或在院区外建立。

当在院区建立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

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建立规模〔床位数〕

12-30床

40床

60床

100-500床

6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45

50

70

80

注:

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工程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2.综合医院独立传染病区可参照上述指标,但应扣除与院区其他部份共用部份包括保障系统主要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等面积。

第十六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局部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门、急诊部

>

14

住院部

42

医技科室

19

保障系统

10

行政管理

7

院生活

8

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医疗区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

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七条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照每100病床设置1间。

第十八条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ICU病床,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ICU病床设置规模表4

非农业人口

病床规模

ICU病床占医院总病床%

4

5

6

第十九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负压病房,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5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负压病房设置规模表5

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

直辖市、省会城市

150万人以下

150-250万人

250-350万人

〉350万人

第二十条传染病医院如设置疾病予防监测控制,院穿插感染科室,应按编制每位予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二十一条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立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传染病医院选址

第二十二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

二、应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三、应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四、应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六、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八、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平安。

第二十三条在综合医院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30m,传染病区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第五章规划布局与建立用地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总体规划与建立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

求;

二、满足根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开展。

必要时,还应适当度考虑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穿插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

应使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保证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医院的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势、院区用地围合理规划、布置。

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平安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

后勤保障部门宜设在使用负荷中心。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立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7项。

新建传染病医院床均建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立用地指标〔m2/床〕表6

建立用地指标

130

125

120

1.表中指标为传染病医院七项根本建立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予防监测,科学研究用房建立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2.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隔离戒备用地。

第二十七条医院入口处应布置足够量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

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停车场应按院外院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

烈性传染病医院应按卫生部门要求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专门的出入汽车冲洗消毒站,消毒站场应设在院区之外,其用地和面积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低于35%,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的建立,应贯彻适用、经济、卫生平安的原则。

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传染病医院,污染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在规模小,用地允许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单层建筑。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当为多层建筑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当为单层建筑时,亦可采用砖混构造,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结合患者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当地民俗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构造与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医院主要通道以及卫浴间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进展设计。

第三十四条门诊部、急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医疗业务用房室装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墙墙体应选用不、难燃、耐撞、无污染材料,墙体安装应结实;

涂料、壁纸要选用擦洗方便的产品。

手术室墙应采用耐擦洗,难结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阴阳角接缝处应设大弧度,以免积灰。

放射科,*线CT机房等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采用相应厚度铅板或实心砖墙,双面抹含钡砂浆保护层,设铅板夹芯门及铅玻璃观察窗。

三、病房走廊、病房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四、病房卫生间及备餐间、污物间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五、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医院设备

第三十五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参照"

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

〔试行〕和"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效劳容,承担的任务与需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应急防疫规划的要求。

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医院医用家具的装备,可参照"

综合医院装备标准"

执行。

第三十七条传染病院应配置与其建立规模相适应的通讯系统。

配置必要的移动。

第三十八条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立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大型设施应纳入楼宇自动化及图文传输系统。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闭路电视系统。

考虑隔离区与限制区之间的电讯连络,有条件时可设置探视廊,病房宜配置对讲系统。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工程造价,可参照建立地区一样建筑等级标准和构造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有要求的建筑物如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等功能用房,其**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立工期,可参照表7的指标确定。

传染病医院的建立工期表7

建立规模

60床-200床

300-400床

500床-600床

工期

12月

18月

1.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立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2.建立工期是指自建立前期工作完毕,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

第四十一条传染病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确定。

传染病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7

材料

构造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砖混

25~30

170~200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以下条款:

一、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200~400床为1:

1.4~1.5,500~800床为1:

1.6~1.7;

二、院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三、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传染病预防监测、院穿插感染监测控制等方面的需要。

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三条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现行的建立工程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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