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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扩张/公共领域/利益平衡/权利限制

  内容提要:

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

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

从技术发展方面看,它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

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

著作权扩张还可以从利益平衡原理得到理解。

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在知识产权的扩张中,著作权扩张最突出。

从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到现代各国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演变看,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一部逐渐扩张的历史。

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并且直接表现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权的扩大。

单纯的扩张会直接威胁到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在增进知识、文化和科学,以及在信息的接近和自由流动等方面确认了公共利益的地位。

然而,这些公共利益有可能因著作权的扩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著作权的扩张威胁到接近信息的公共利益,并且增加了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

因此,在著作权扩张中应特别注意在著作权法中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对著作权扩张的种种表现进行详细讨论,并在此基础之上剖析著作权扩张的缘由,旨在对著作权制度的动态运作中把握其基本精神,增进对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的认识。

  一、著作权扩张的表现

  

(一)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1.传统环境下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

著作权扩张,就著作权的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各种权利。

《安娜女王法》主张作者是第一个应当对作品享有无形财产权的人,该法被认为实现了由主要保护出版商到主要保护作者的历史性飞跃。

该法授予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

也就是说,所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

其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做了很大的充实。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

[1][①]确实,随着著作权国际化的产生和发展,著作权国际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同样存在扩张的特点。

例如,就著作权内容而言,作为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文本在每次新修订[2][②]时,权利内容都有新的增加。

例如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中增加了“公开表演权”,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为可选择保护的权利;1971年文本和前面的文本相比,明确了电影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并且明确了朗诵权是经济权利重要内容。

又如,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明确了网络时代的传输权问题。

  2.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之扩张

  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的扩张具有前所未有的特点。

从国际上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美国较早就被提出来了。

特别是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与信息高速公路的白皮书,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地位和因特网(互联网)的规定,考虑了数字环境中的财产权问题,以回应数字技术革命。

白皮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将著作权适用到数字环境,讨论及时修改著作权法以更好地适应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3][③]白皮书反映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的政策问题。

它明显地强化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没有明确提供公众阅读、浏览、视听和下载著作权资料的机会。

  随着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获取知识和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学习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甚至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之一。

如果将阅读、浏览数字化作品这类行为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那么会严重危害人们在网络空间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已关注上述情况,并指出这是对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宗旨的危害。

例如,杰斯咖•黎特曼指出,如果阅读和浏览这些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制度核心的维护是对思想的自由接近和不受著作权保护资料的接近。

[4][④]

  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还主要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它们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著作权(邻接权)权能的扩张渗透到信息网络社会的体现。

  WCT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客体,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汇编(数据库)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使可著作权性的客体从独创性的表达延伸到非独创性的事实材料。

根据WCT第2条、第5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

此种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

WCT还主要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扩大,规定了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

  就WPPT而言,在表演权方面,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即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5][⑤]第9条规定,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

第18条规定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第19条则规定了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义务。

  尽管WCT和WPPT对权利限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整个条约的基调是强化了传统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在网络空间的拓展。

它们因而又有“因特网条约”之称。

  总的来说,网络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

尽管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仍然是一个新课题。

国际上和各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探讨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技术发展使作品的传播手段增加,是著作权扩张的重要因素。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新的革命,将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另一个问题则是这种扩张的适度性。

尼瓦·艾利凯·科来恩即主张不宜让数字著作权过度扩张。

如他反对数字浏览著作权的扩张,主张通过数字网络传输在非数字环境中应当允许作品的用户能够做同样的事。

[6][⑥]

  

(二)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1.著作权客体扩张的主要体现

  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是著作权扩张的第二个重要体现。

在《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

美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790年,规定了对图书、地图和图表的著作权保护,以防止擅自印刷作者的作品。

后来逐渐地运用类比的方法,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7][⑦]软件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

这些类比于文字作品的新作品类型,有的文字内容仅占整个表达的很小比例,有的在表达中根本看不到文字,结果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远离文学著作。

[8][⑧]

  著作权客体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

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

在当代,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已包含了数十种作品,如音乐、雕塑、计算机程序、建筑作品、电影作品,而这些都在早期的作品中没有被涵盖。

不过,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随着著作权客体的急剧扩张,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不再以标的对案件加以区分,而是寻求在给予著作权保护和不予著作权保护上确定一般性原则。

  2.著作权客体扩张的典型形式

  以下将主要对著作权客体扩张中的几个典型情况简要讨论——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1)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从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奥尔斯莱格提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以来,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进行了多方面探讨。

根据计算机软件实用性强、极易被复制、使用价值短暂的特点,各国对其法律保护有专利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专门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等多种立法模式。

自1972年菲律宾《著作权法》率先将计算机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来,著作权保护模式现已被包括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知识产权协定》等主要国际公约所接受,著作权保护已成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国际潮流。

如在美国,计算机软件被纳入文字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9][⑨]美国《著作权法》明确禁止对于思想、程序、方法、系统或者是操作方法授予著作权,但在对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面则是例外。

有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本质上是操作程序或方法,其主要的价值是在功能性方面。

然而,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操作系统。

把著作权保护延伸到计算机程序打破了著作权政策的平衡。

实际上,将著作权客体扩张到计算机软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和其他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中最终被普遍承认的一种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纳入,反映了高科技成果“打入”著作权法领域的现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则证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与计算机软件是相适应的。

当然,软件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是在目前它比其他保护方式具有较多的优势,所以被较多的国家所选择。

随着形势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丰富和发展。

  

(2)数据库

  “数据库”的一般含义是对已存在的作品或者事实材料在选择、编排、整理、加工、汇编等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新的集合物。

随着数据库产业的急速发展,近些年来对数据库给予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已成为一个新的法律课题。

  虽然有些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具有较高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数据库的智力创造性却没有像专利那样典型。

不过,与一般的作品创作一样,数据库的制作也投入了制作者的时间、辛劳和智慧。

随着数据库的普及和广泛应用,目前数据库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

以法律形式保护数据库已经不存在疑问。

近些年来,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也一直在为数据库的保护作出努力,这些努力充分关注到保护数据库免受商业上盗用的重要性,关注擅自和没有补偿地使用数据库给数据库所有者带来的危险。

如美国关于数据库立法报告中,对经济理性的分析虽然没有说明公共领域竞争的重要性,但也指出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从国际上看,对数据库的保护争论较大。

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数据库的条约草案中,著作权、媒体和信息工业的代表试图为在数据库框架内的不受保护的事实性信息寻求保护。

数据库保护条约没有被通过,不过以某种形式保护数据库的要求仍然存在。

当然,对数据库保护存在的争议并没有结束,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信息的收集给予著作权保护,没有满足原创性的著作权标准。

1996年,欧盟通过保护数据库的指令。

[10][⑩]在欧盟,根据该指令的规定,数据库还可以受到特殊权利之保护。

虽然欧盟采取了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著作权以外的特殊权利保护机制,需要研究的问题仍然很多。

从近些年来保护数据库的种种努力看,一个重要成果是使立法者既保障对数据库所有者的利益也保障科学研究团体能够公开接近科学数据库。

  在适用到数据库上,对劳动者权利的强保护将会有相反的后果。

例如,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一定的程序和编排的数据汇编,从标准的角度讲,数据库是不具有可著作权性的。

并且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研究人员需要受保护的科学数据,这样一来会增加研究成本,特别是当科学家需要从不同的资源中合并数据库时。

更糟糕的是,科学数据的所有人可能会不同意颁发许可证,这会减缓科学进步的步伐。

许可证既有技术上、也有法律上的效用。

一个研究人员获得许可证以后,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因为权利穷竭原则不适用于许可证合同。

为回应研究团体、图书馆、大学等团体的强烈反对,美国立法做了许多修改,目标是将合理使用的原则适用于受保护的数据库。

这使得研究人员被容许制作和使用单个的数据副本,只要其使用没有损害数据库开发者的商业利益。

图书馆至少被容许为档案的目的制作单个副本。

在大学,如果数据库被学院和学生侵犯,其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强保护和美国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将数据库作为一种商品的思想,也部分地反映了为市场产品和服务于私人使用数据库的增加,但它也反映了公共研究和私人使用的区别。

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的研究数据将成为私有财产,或者是因为由私人提供研究投资,或者是因为研究人员从公共数据中找到了利用它们的商业价值。

  另外,还值得指出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纳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必然会不断增加。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边缘客体。

当然,著作权客体的扩张需要遵循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规律,特别是对因科学技术发展直接产生的智力成果的可著作权性方面,需要从是否能够实现著作权法的宗旨考虑。

如对基因信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争论就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三)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的第三个重要体现是著作权期限不断被延长的趋势。

著作权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

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

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

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可重新延续14年。

在1909年《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被发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续28年。

这一为期56年的著作权期限的规定一直延续到1976年《著作权法》之前。

1976年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

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著作权期限的法律支持。

德国1837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扩大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主张作者永久性的著作权的观点也可以见到。

至于在国际上,要求扩张著作权的议案不止一次地出现于著作权国际会议上。

  著作权期限的扩张是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限制的强化,因为在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不能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

因此,这种扩张应当有充分的正当性。

  著作权扩张的批评者认为,著作权期限的延伸进一步削减了公共领域,这将严重地影响到新作品的创造,给公众增加了新的成本。

还有的批评者认为,实质性地增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能认为是当然地会增加对创作的激励,因为作品已经存在了。

著作权期限的延长极大地减少了公共领域,因为这增加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成本而且限制了其他作者在创作新作品时以现存作品作为创作材料,并且从这些本来可以被创作出来的作品中获得的公共利益变得不存在了。

  应当说,著作权人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中获得的利益将是很少的。

一概反对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也是不对的,关键在于什么是适当的扩张。

由于著作权期限的规定本身也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形式,期限的长短对于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著作权扩张的另一面:

对个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强

  著作权扩张的第四个体现是对个人性质使用限制的增强。

著作权法在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同时,也具有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公共利益目标、保留公共领域的政策目标,以及促进公众接近作品的社会目标。

著作权法这些目标的实现,也需要确保社会公众为充分地发展自己的目的自由地使用已经公开的作品。

在著作权法的传统上,个人性质的使用作品是不受著作权限制的。

但随着现代社会技术特别是复制等传播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在个人性质的使用层面上,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威胁。

以录制为例,随着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等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大量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使著作权人无法正常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从而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基于此,20世纪以来,著作权的触角逐渐延伸至个人使用作品的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如德国等欧洲国家对空白磁带征税就是体现。

美国在1992年也颁布了《家庭录制法案》,开始对空白录音带、录像带和数字式录音录制设备征税,旨在补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市场的冲击更大。

这使得著作权政策趋向于对著作权作品用户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制——用美国政府的白皮书的话来说,用户没有被著作权法赋予确定的权利;相反,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用户责任的豁免是有限的。

[11][11]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和控制个人使用之类的“反限制”,形成了著作权法领域一道颇具特色的“风景线”。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10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关于第10条的议定声明则指出:

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

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这深刻地反映了著作权世界中利益平衡机制在发挥作用。

  另外,对个人使用限制的增强也与上面讨论的著作权权能的扩展有对应关系。

以美国著作权实践中演绎权的产生和发展为例,在19、20世纪通过国会和司法判例扩张著作权,[12][12]个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重新创作作品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用受到了以前没有的限制,以前允许再创作的某些类型不再存在了,这些类型的使用成为自由使用的机会也不存在了。

[13][13]在20世纪演绎权的系统扩展,增强了这一趋势并且进一步限制了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

如果需要定义合理使用为对他人表达的合法使用,明确著作权保护作品表达的每一个商业性使用,那么留下来的只是非营利性质的使用才能成为合理使用的场合。

现行描述的合理使用,将来将成为不适当的使用。

[14][14]

  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对个人性质的使用限制的增强体现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范围在缩小,也意味着作者受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实质性的扩张。

尽管满足思想表达二分和相似性程度因素将提出接近作品的需要,作者受保护的利益扩大到使用其表达的营利性质的使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对作品的实质性接近。

[15][15]特别是,在著作权扩张到接近垄断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范围急剧扩大。

如著作权人不仅能控制他人接近作品的时间、价格,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规模和公众作品的选择。

根据下面讨论的著作权法平衡范式,在例外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应该提供限制著作权的正常保护范围的手段。

这正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和原因

  

(一)技术发展因素

  1.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扩张的内在影响

  从技术发展方面看,它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

以下将对这种影响做出分析,并以复制技术为例,讨论复制技术对著作权扩张的独特作用机制。

  技术的发展使受著作权保护的新作品不断产生,如个人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数据库受到著作权保护。

并且,作品的分类也明显地扩大了。

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使用作品的方式增加和作品的传播成本大大降低。

如在网络空间,甚至可以接近零的边际成本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

这无疑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传统著作权法隐含的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具有“对价”特性的立法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

如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品能够以数字化形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方便地传输、复制,这就产生了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其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利用产生了冲突。

  著作权法对技术的变化作出反映,这是其在几百年发展中出现的普遍规律。

在某种意义上,著作权法的目的也有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发展的作用。

一般地说,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著作权扩张的必要性,著作权的扩张是技术发展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

“已经被著作权历史证明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是,任何扩大著作权人利益范围的立法举措,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

[16][16]在现代技术的冲击下,著作权政策的传统平衡受到了威胁。

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用户利用作品的方式,大大增加了用户使用作品产生的利益,包括利用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不对这种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加以控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实现平衡将无法得到保障。

技术的发展是著作权扩张的直接原因。

  由于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作品的市场规模被扩大,制作作品复制品的边际成本下降。

加之新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需求,而作品需求的扩大也会使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扩大。

作品的潜在市场越大,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也越大。

录音录像、影印复制技术、网络信息传播等大大拓展了复制品市场,从而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价值。

著作权保护的理想的内容就随着作品的价值增加而增加,因而著作权保护应该被扩张。

如果著作权的扩张使得作品的数量有所下降,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下降。

但不同的是,每一件作品产生的社会福利受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影响越少,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越高,原因在于在增加作品数量中的著作权利益。

  2.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扩张边界的影响

  著作权扩张是著作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但也应指出,由于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著作权“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对著作权的扩张也有不利影响。

清晰的著作权界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是重要的,但技术的发展却导致有些新出现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变得难以评价,例如近些年来关于作品的数字化行为、临时复制行为在著作权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存在争论。

这种模糊性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

在所有人不清楚边界是什么或者没有意识到其边界被扩张的广度时,对知识产权的激励也打了折扣。

就著作权使用者来说,在其他人不能够确信某种使用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或者它们是否进入了公有领域时,潜在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会因为担心是著作权侵权而受到阻碍。

所以,应对著作权扩张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界限难以明确的问题予以重视。

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而被扩张时,边界不确定引发的纠纷也将增加。

  

(二)政治、文化和经济学视野中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

  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还可以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

  1.政治、文化视野中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

  从政治方面考虑,著作权法服务于一定的民主政治,具有增进民主价值的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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