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新员工培训课件怎样确保收费员廉洁从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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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收费亭、愉快半你行金牌”活动为契机,将全力文明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礼仪手势、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和唱收唱付服务内涵,不仅要熟悉掌握礼仪手势、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和唱收唱付服务的动作,更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一言一行开始,把温馨的微笑贯穿整个收费服务中。

通过微笑传递服务和关爱,让司乘感受到礼仪手势、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和唱收唱付不仅是规范的动作,而是一种情感的传递,让司乘真正感受到热情与真诚的微笑,才是最优质的服务。

五是要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收费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站为家,准确无误的完成自己的收费工作,为收费站增光添彩,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目标,相信只要做好这些,就能做好收费工作。

根据近年来高速公路发生的贪污案件,收费员出现贪污作弊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各种不规范的动作迷惑监控员,而私藏票、款等.

2、对司乘人员处于关系状态而私放人情车。

3、故意利用某种理由给大车司机更改车型.

4、收费员工作记录不齐全、不清楚与监控员记录不一致,监控员故意剪切录像,故意损坏监控设施。

5、收费员利用公务车倒卡,不做非正常记录,从中获取一张通行卡。

6、对于无卡车,收费员利用关系未经领导同意私自按最短距离收费,造成通行费流失。

7、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利用紧急键放行车辆。

一、新形式下的贪污方式:

(一)利用超宽车道减轻车辆计重吨位,从中获取好处费。

超宽车道主要以通行超宽车辆为主,故车道的宽度比正常的通行车道要宽出一至两米,而安装地磅的宽度远比超宽道要小。

车辆在称重时,如果一侧轮胎靠着车道的边缘过磅,那么称出的计费吨位要比车辆实际吨位轻几吨至十几吨不等(由于我省计重收费使用的是“弯板式”称台,在车道称台中间有一块是水泥地面,车辆通过称台时,使后轴部分轮胎压在水泥地面上,由此减轻了车辆过磅时的车货总质量).于是,很多车辆并不超宽,但司机却千方百计的想要从超宽车道通行,为达此目的,司机愿意出些好处费贿赂收费站员工,那些意志不坚定的员工就很有可能让司机有可乘之机。

(二)利用“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放行原本不属于“绿色通道”的车辆,从中获取好处费。

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整车80%以上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

在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过程中,对这些车辆的查验和确认,是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管理上较难控制的地方。

确认车辆所载货物是否符合“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是人为的查验与判断,且验货过程的进行是在监控镜头之外,这就缺乏有效的监督.利用这一漏洞,只要采取收费员与验货员内部合伙或验货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的手段,使假冒“绿色通道”车辆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从而从司机手中获取好处费.例:

收费站验货人在当班期间或非当班期间,电话(或信息)联系熟悉的社会人员,告之本人上班时间和所验货的车道,并谈好免费放行车辆所得好处费的价格,司机或社会人员反馈信息告之车牌,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验货人按“绿色通道”车辆将此车上报监控室免费放行,车辆免费通行后,由社会人员从司机手中索取好处费,下班后再由社会人员将部分好处费分给验货人。

(三)同意司机搭“钢板桥”,减轻车辆计重吨位,从中获取好处费。

垫钢板车辆一般都是在收费站排队等候交费的间隙或天色较暗的时候,在地磅上垫放拱形钢板或木板形成一座“桥"

,车轮则通过“桥”跨过磅秤,分担了车轮对磅秤的压力,减少车货称重的总吨位。

而一些员工可能在收取了司机的好处费后,对此行为和现象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造成国家通行费的流失。

(四)利用换卡、倒卡来获取好处费.

收费员提前从近距离其他收费站的发卡员手中购买货车IC卡(或租车从近距离的收费站进入,得到IC卡),并安排熟人在服务区、停车区、停车港湾等地方与司机换卡,利用购买的IC卡与司机手中的IC卡进行交换,并要熟人告诉司机收费员所在收费的车道,司机在交费时,由于此IC卡缩短了车辆的通行里程,大大减少通行费额。

司机付给好处费的同时,也避免了查处的风险。

比如:

羊楼司站的收费员在上班之前从临湘站发卡员手中以400元每张的价格购得IC卡,在当班期间或即将上班前,叫社会人员或其他合伙的同事在服务区、停车区等地与远距离站(小塘站、枣木铺站等)来的重型货车司机交换IC卡,谈好每台车要收取的好处费,并告之收费员所在的车道。

交换IC卡的货车经过羊楼司站时,只需缴纳临湘站至羊楼司站的通行费,而逃缴了远距离站(小塘、枣木铺)至临湘站的通行费。

收费员与社会人员(或其他合伙人)反复用此方法帮助司机逃缴收取好处费,收费员下班后(或出班后)再与其他合伙人分赃.

(五)其它新的贪污方式:

1、货车按车型收费(降级收费),员工收取好处费;

2、人为修改车辆轴组信息,增加车辆总限重,收取司机好处费;

3、收费过程中,对已谈好交好处费的假轴车、假军警车免于查处来收取好处费等.

二、新形式下贪污的对策与措施

(一)利用超宽车道贪污的应对措施:

1、车流量较小的收费站应加强对超宽车道开闭管理,一般情况下,超宽道不宜开启,有超宽车辆必须开启超宽道时须经值班站长同意,监控室并做好详细的记录,超宽车通过后及时关闭.

2、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应在超宽车道没有地磅的一侧设置0.3米左右的重型固定障碍物,迫使过磅车辆两侧的轮胎全部通过地磅(车辆两侧轮胎之间的宽度一般都在3。

3米以内,超宽的车辆均是车厢和装载的货物超宽)。

(二)利用假“绿色通道”贪污的应对措施:

1、收费现场当班人员禁止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2、坚持收费员查看货单,班长、督导两人以上同时验货,监控室详细登记每台“绿色通道”车辆的车牌、时间、车道、装载货物、收费员、验货人等情况,形成班长、督导、监控员、收费员相互监督的机制。

3、车辆验货部位由验货人员指定,每台车查验两处以上部位的货物。

4、收费员当班车道秩序不定期的变更,上班前由班长安排。

5、禁止闲杂人员在收费广场逗留,发现闲杂人员必须及时驱赶。

(三)利用司机搭钢板桥贪污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收费现场的巡查,驱散收费现场的闲杂人员。

2、当班人员禁止与司乘人员镜头外接触。

(四)利用换卡、倒卡贪污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服务区、停车区换卡、倒卡现象的查处力度。

2、加强入口发卡道的管理监督,定期核对入口车流量和发出的IC卡张数。

3、发现近距离的超时卡、车牌异常、U型卡等情况时,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

4、加强对废卡、散卡的回收管理(包括单位内部车辆上多余的滞留卡)。

(五)其它方式贪污的应对措施:

1、开展行之有效的内部稽查,加强对各种异常车辆的登记、核查,充分利用广场录像、电视监控录像、车辆交易信息等各种电子信息资料,确保通行费征收到位。

2、采取站内自查和稽查队突查相结合的办法,规范收费操作,运用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收费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培养出一支本领过硬、法纪严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员工队伍。

新形式下,收费管理者还需在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不断发现新的贪污方式及对策,并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学习和交流,杜绝贪污行为的发生,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的问题降至最低点。

 

案例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和司机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倒卡、换卡等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造成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白白流失,犯罪分子利用金钱、物质利诱,拉拢收费员等人员为倒卡车辆放行或为其冲关提供方便,很多收费员经不起诱惑而滑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一:

收费班长空刷卡沦为十年阶下囚

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间,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某收费站一班班长李某和工作人员王某分别利用自己当班时负责收费、发卡等监督、管理职责和具体负责收费站发卡等职务之便,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交由社会闲杂人员刘某及其弟以人民币1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路过的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出站时用购得的通行卡交费结算,从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至案发,李某、王某共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4000余张,并已出售其中的3500余张。

共获得赃款人民币50万余元,李某、王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余元,其余款项均为刘某所得。

2010年7月21日,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刘某结伙,经事先通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故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九个月,赃款应予追缴.并没收个人财产各五万元.

案例二:

内外勾结伪造通行卡谋取私利构成诈骗罪

2008年1月至5月,沪杭甬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发生的一系列贩卖、使用伪造通行卡案件。

海宁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展开了一系列侦察,一个以收费员余某为首,内外勾结制售假冒通行卡骗取通行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在某高速公路公司海宁收费站上班的余某,伙同驾驶员吴某、杨某利用单位空白信息的通行卡制作成伪卡,然后到服务区等候货车司机来买卡,每张卡的“售价”定为300元。

为了保证伪卡的销路,胆大妄为的杨某和吴某采用了群发短信以及印制名片在服务区散发等形式为自己做广告。

由于驾驶员以300元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后仍能获取一定数额的利益,因而,余某等人的“流水线”始终处于饱和运转状态.从最初的只是收200元为违规司机放行,发展到每日像机器一样制卡、送卡、收钱.

通过缜密侦查,9月12日下午2时30分,海宁市公安局的民警当场从余某家中搜查到赃款17万元及作案用的电脑、读卡器、通行卡等。

与此同时,三路民警在江苏大丰和嘉兴同时行动,吴某、杨某先后落网。

在欲望和贪婪的牵引下,一年来,余某等4人诈骗团伙频频作案。

10月15日,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余某等4人执行逮捕.经已获取购买伪卡的80多名驾驶员的证言,涉及金额近20万元,造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经济损失200多万元,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勾结外鬼倒卖卡换来两年铁窗泪

某路桥公司2009年6月底,就接到举报,称该公司下沙高速收费站的收费员有倒卖通行卡的嫌疑.路桥公司调取收费出口的监控视频并暗中调查发现,收费员陈某从2009年5月开始每月有倒卖通行卡的嫌疑,并向警方报了案.2010年8月28日凌晨,陈某和“黄牛”吴某被当场抓获,至2010年8月28日案发,陈共私制车辆通行卡200余张并售出,吴参与其间,共有130余张车辆通行卡售出。

陈实际获利15000余元,吴获利5000余元。

法庭判决,陈、吴二人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构成犯罪,被判刑两年,吴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四:

伪造通行卡帮司机逃费高速收费员被判诈骗罪

曾某系绕城高速公路双流收费站收费员,与长途货车司机杨某勾结,擅自更改车辆进出站信息、发放含有虚假信息的计费卡录,这一过程中,曾某每张卡收取90元,杨某等人将卡卖给司机的价格为每张400元到450元不等,共计获款1650元。

而4名长途货运司机凭借卡内的虚假信息,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6076元。

参与犯罪的4人均被警方抓获,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成都绕城高速西段有限公司员工曾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收费员利益熏心,为违法车放行

201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高速交警在潭邵高速湘乡路段巡查时,在一辆无牌别克君威小车内查获了数块假车牌、若干假冒车牌号码贴纸、数张高速公路通行费IC卡及管制刀具等.经审讯,交警初步认定赵某涉嫌倒卡犯罪,并将此案移交湘乡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经调查,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等5人,多次利用伪造车牌及用于变造车牌号码的不干胶贴纸,与江西等周边省份的长途货运驾驶员进行勾结,采取交换高速公路通行费IC卡逃费的方法,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每次收取长途货车驾驶员300元-800元不等的换卡费用,然后由潭邵高速管理处娄底收费站肖某和三塘铺收费站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逃费车辆放行。

该团伙通过倒卡的方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案例六:

收费员利用系统漏洞

帮助货车偷逃通行费78次被判刑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3岁的陈某,是某高速路收费站的一名收费员。

事发前,陈某已经工作四年多,虽然工资不高,但是这份工作还是比较稳定。

不过,重复的工作内容及生活的压力,让他愈发觉得倦怠。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和同事闲聊中得知了一个“赚外快的机会”

陈某交代,具体操作就是办理“问题卡”,然后卖给货车司机,帮助货车司机脱逃高速公路过路费。

据调查,从2015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伙同其他收费员李某,涂某,冉某,胡某,王某,陈某,张某等人,预谋利用收费系统的漏洞,帮助货车驾驶员逃费。

一直到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联系货车驾驶员获取货车牌照后,利用其当班收费员的工作便利,或是上述七名收费员当班的工作便利,通过制作虚假的货车高速公路进站信息通行卡,以4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货车驾驶员。

帮助20台外省籍货车驾驶员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78次累计逃费金额180784元.后来,在一次“暗中操作"

的过程中,因为疏忽,货车驾驶员拿错了高速收费卡,结果导致货车出高速时发生数据混乱,陈某等人的行为暴露出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帮助驾驶员偷逃车辆通行费共计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综合所有量刑情节,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

岳阳高速收费站班长受贿10万余被判10年

  任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班长,竟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某等人倒卡及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单独和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106650元。

5月1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被告人邱某所退赃款人民币86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邱某2008年5月至2012年8月任临长高速公路某收费站班长,2009年10月份,成某、肖某为了为在京珠高速公路临湘段通行的部分过往车辆进行倒卡和为部分过往车辆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从中获利。

为此,成某、肖某便通过他人找到时任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站收费班长的邱某,要邱某帮忙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并答应给邱好处费.双方约定:

每当成某等人有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车通过该收费站时,成某便事先电话通知被告人邱某,被告人邱某便安排收费员严某、徐某如有成某、肖某做有暗记号的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过时,就以“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成某并将自己以表兄弟胡某的名义在某银行所开的银联卡交给邱某,自己和肖某冒充叶某、胡某、罗某等人的名义,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先后51次将自己从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车中收取的人民币94200元的好处费汇入邱某所持有的卡中,邱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4200元,严某、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0元。

邱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为家庭房屋装修,为妻子和自己的姐姐治病及家庭日常开支等.另外,2010年1月至6月,成某、肖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送给其3台格力空调、1辆电动摩托车、1台容声冰箱、2台海信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元。

案例八:

高收费员与货车司机内外勾结,偷逃车辆通行费被判刑

身为高速路收费员的蒙某,在自己当班时,没有尽职尽责,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与货车司机勾结,1个月内4次帮助司机毛某等9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7万余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收费员蒙某与司机毛某均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货车司机毛某找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怀远收费站收费员蒙某,告诉其一条“生财之道”,说只要在蒙某当班时,其驾车过收费站时在地磅上做一些手脚,让过磅货车“减重”,“少交"

过路费,将会给蒙某好处费。

两人随即一拍即合。

2014年7月20日,毛某事先打电话通知蒙某,称有几辆货车要从怀远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让蒙某“帮帮忙”。

当日凌晨4时许,当毛某和肖某等人驾驶五辆货车从广西岑溪市拉运矿石驶出宜河高速公路怀远收费站时,由莫某等人在过磅区的地磅上加垫弧形钢板减少车辆的实际重量,蒙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却装作未看见,仍按照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虚假车辆通行费金额收取上述五辆货车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使得毛某等人驾驶的五辆货车第一次偷逃车辆通行费就达37360元。

事后,蒙某获得2000元好处费。

尝到“甜头”的毛某等人,胆大妄为,屡次利用这种手段获利。

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蒙某值班时收费数据异常,遂展开调查,证实蒙某存在违规操作,致使大货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吨位减少,造成国家公路收费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蒙某身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聘用的收费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毛某等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造成应收车辆通行费巨大损失,与他人勾结将应收车辆通行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毛某与蒙某相互勾结,利用蒙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犯罪,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在共同犯罪中,毛某提出犯意并组织、安排犯罪,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毛某等人偷逃车辆通行费,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

一、被告人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日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涉案司机也将另案处理。

案例九:

收费员勾结黄鱼车司机倒卖缴费卡被判刑两年

  

  江干区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男,26岁,杭州人,杭州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

他涉嫌和下沙两名黄鱼车主共同倒卖高速缴费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一次,陈某朋友许某告诉他可以把缴费卡卖给外省过来的大货车,150元钱一张.他向陈保证,赚了钱两人平分,业务由他来联系.随后,只要陈值夜班,许就会打电话给他,让他在电脑上刷制缴费卡。

许再开着自己的黄鱼车过陈的收费站,陈趁机把卡递给他。

之后,许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把这些缴费卡以2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大货车的驾驶员,这些驾驶员拿着缴费卡从杭州绕城就近的其他收费站下高速,从而逃避缴纳通行费。

一开始,陈每次只做三四张缴费卡。

到后来,随着生意越来越好,他每次做的卡也越来越多,最多的时候,一次做20张.见生意太好,许把另一名黄鱼车主吴某也拉了进来,一起倒卖。

2010年8月,陈的公司接到举报,公司马上调取账目,发现陈一个月就刷制了70多张缴费卡。

公司报警。

陈和吴被抓,许逃跑了.

  法院查明,至2010年8月28日案发,陈共私制车辆通行卡200余张并售出,吴参与其间,共有130余张车辆通行卡售出.陈实际获利15000余元,吴获利5000余元.

  法庭判决,陈、吴二人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陈被判刑两年,吴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

买通收费员偷逃高速费构成何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阮齐林

  案情:

2012年8月至9月,孙某、蒋某等人伙同高速公路收费员李某、马某等人,利用李某等人当班收费之机,驾驶小汽车从距离收费站最近的高速入口驶入,然后与途经收费站的长途货车交换高速公路通行卡,李某等人按交换后的通行卡收费放行。

孙某、蒋某等人共实施作案225次,从长途货车司机处收取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李某等人按照每参与作案一次获得100元的比例进行分赃。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蒋某等人伙同李某、马某等人隐瞒真相,骗得数额巨大的通行费,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应为诈骗罪,而李某、马某等人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对不应当放行的车辆予以放行,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蒋某等人与李某、马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理由是:

虽然孙某等人实施了调换通行卡的欺骗行为,但李某等人对此是明知的,并非由于陷入错误认识放行。

同时,孙某等人获取财物的手段并非靠隐瞒真相,而是利用李某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孙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偷逃的通行费应属于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等人来说属于“本单位财物”。

而李某等人获取的好处费实际上是对偷逃高速费的分赃,不是孙某等人的贿赂,由于共同实施了侵占高速公司财物的行为,孙某、李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专家评析

  孙某、蒋某、李某、马某等人以及货车司机构成何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孙某等收取货车司机的钱有三个作用:

第一,交换高速公路通行卡;

第二,买通收费员;

第三,招徕货车司机合作。

孙某、蒋某等人收取的钱是货车司机的,属于其帮助货车司机逃费的违法所得.货车司机私下付给孙某、蒋某帮助逃费(包含收买收费员放行)的钱,不是高速公司的财产。

货车司机偷逃的通行费并非被李某、马某等人侵占,而是被货车司机漏交而已,货车司机仍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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