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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皮埋(二女户排在前面)

二孩结扎(二女户排在前面)

多孩妇女

级与村级卡册的内容始终保持一致,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与人口登记册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7、卡的项目填写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初婚时间按事实婚姻时间填写(与一孩出生时间间隔9个月以上);

(2)生育安排时间、证号应填全;

(3)再婚夫妇的子女,在注清与前妻(夫)所生;

(4)生育史记录应包括包括亲生、收养、送养或再婚夫妇前夫、前妻生育以及夭折的子女,但不包括死产的孩子,并按孩子出生顺序填写,对抱养、残疾、死亡时间等项目必须注明;

(5)节育史应对育妇所有采取的节育措施全面记录,包括结扎前的放环、补环、皮埋、取环、取皮埋等,对卡上无项记载的填在背面环孕情检查情况栏中;

(6)对脱环、补环、计外怀孕、人流、引产等脱环史记录在背面环孕情检查情况栏中。

(7)扎后生(不包括保胎结扎),如未落实二次手术,应按无措施管理,并需入户核实,切忌把结扎时间向后推,否则为假结扎。

(8)对双胞胎应逐一入户严格审核。

8、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的应用。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主要记载已婚夫妇的姓名、出生时间、初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和性别、节育时间等40多个项目,从这些项目中可以提取许多信息,用于指导工作:

(1)每月初摘录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名单,并分送落实节育措施通知单,督促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2)申请生育的对象,经查阅卡册和入户核实后,对符合政策对象,安排生育。

(3)查阅环孕检对象,并分送环孕检通知单,督促其及时落实环孕检,避免人为造成环孕检对象漏检。

(4)卡汇报表。

为了汇总报表方便,在每本卡册前面设置汇总表,按卡前汇总表汇总报表数据,或用卡中信息直接汇总报表数据。

(5)从已婚育龄妇女出生年月和初婚年月,可以看出早婚、晚婚情况及早育情况。

(6)从孩子出生时间和妇女节育时间看节育措施落实是否及时。

(7)可以查找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对象。

(8)可以汇总:

分孩次及计划内外的出生人数、早婚率、晚婚率、计划生育率、累计节育率、节育及时率等许多指标。

村级月报告单

1、填写说明

村级月报告单由行政村或社区的计生专干每月将本辖区的人口和育龄妇女的变更信息报送至乡镇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工作人员根据月报告单更新WIS数据和相应的表卡册。

表一填写育龄妇女的变更信息,第7项“当前子女情况”填写生育后当前的子女情况。

填写“无孩”、“一男孩”、“一女孩”、“两男孩”、“两女孩”、“一男一女”、“多孩”、“纯女孩”和“其他”。

第8项“婚姻变动类型”填写“未婚”、“初婚”、“再婚”、“复婚”、“离婚”、“丧偶”和“其他”。

第9项填写婚姻变动的日期。

第10项“末次月经日期”以随访获取的信息为主填报。

第11项“怀孕胎次”包括活产、自流、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的胎次。

第13项“妊娠终止时间”包括自流时间、人流时间、引产时间和分娩时间。

第14项“终止妊娠机构”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妇幼保健所”和“其他”。

第15项“妊娠结果”填写“活产”、“自流”、“人流”、“引产”、“死胎”、“死产”和“其他”。

第18项“出生时间”应与13项“妊娠终止时间”的分娩时间保持一致。

第20项“子女与育妇血缘关系”填写“双方亲生”,如果是再婚家庭,填写“母亲亲生”或“父亲亲生”,抱养的孩子填写“非双方亲生”。

第21项“子女出生健康情况”填写“健康”、“有缺陷”、“残疾”和“其他”

第22项“当前避孕状况”填写“药具”、“宫内节育器”、“结扎”、“其他”和“未避孕”。

第23项“避孕状态开始时间”填写使用药具的时间,上宫内节育器的时间和结扎时间。

第24项“避孕实施机构”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妇幼保健所”和“其他”。

第25项“避孕终止日期”填写终止使用药具的时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时间和复通术的时间。

表二填写人口变动信息第7项“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分类代码》(GB/T18848-2002)的规定,要认真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19项“流出地址“填写XX省XX县(市、区)。

2、月报告单填写应注意的问题

(1)指已婚育龄夫妇在填写月报告单时的现有子女,包括前妻、前夫所留子女及抱养、送养、出嫁的子女,不包括已死亡的子女。

本月出生的子女要包括在现有子女数中,本月死亡的子女应从现有子女数中剔除。

(2)婚姻变动为离婚的育妇不填写丈夫情况。

(3)双胞胎出生填写时夫妇情况只填写一行,并填写第一个出生情况,第二个出生情况在紧接的下一行填写。

(4)节育方法变动情况只填写当年节育措施情况,对迁入、迁出、退育等的已婚育妇,再不填写,而在人口及育龄妇女变动情况中的避孕方法中填写。

(5)对迁入、迁出、退育等的已婚育妇,“已婚育妇”、“丈夫”、“现有子女”栏六栏应填写,在人口及育龄妇女变动情况中填写变动情况。

(6)婚嫁到本村的育妇,是否已婚填写外村时的情况,如在本村初婚的,迁入应填写未婚。

本村婚嫁到外村的育妇,是否已婚填写本村时的情况,如在外村初婚的,应填写未婚。

男女双方均系本村的,不报迁入迁出。

(7)当年清理出的历年漏报,另填写一张附在本月月报后,并要录入,但不计入当年出生。

3、关于月报告单信息的几点说明

(1)光棍汉抱养

光棍汉抱养子女,上报时将育龄夫妇姓名全部填报为光棍汉姓名,汇总出生时就包括光棍汉抱养。

(2)清理出的历年出生漏报,可以补报。

补报历年漏报出生时,出生时间按孩子实际出生时间填写。

计算出生孕情检出率、及时检出率,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落实率以及计划生育率时不包括漏报出生。

如果一个育妇同时有两个出生漏报或两次节育漏报,则本月录入第一个出生漏报或第一个节育措施,下月再录入一个,逐月报完,否则系统不接受,输不进去。

(3)死胎的填报。

出生时没有生命现象为死胎,信息填报在节育措施中,不填报出生,也不填报死亡。

4、注意事项

(1)书面月报告单一式两份,村、乡各一份,不再给县计生局报送;

(2)孕情及时排摸及时录入,以提高出生孕情及时检出率,起始怀孕时间要准确;

(3)节育措施及时落实及时上报,以提高节育措施及时落实率;

5、村级月报告单的填报汇总分析

月报告单是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基层报告单,起报单位为村级,主要是填写育龄夫妇在本月发生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以及人口及育龄妇女变动情况,每月报告一次。

需要注意以下项目:

(1)月报告单人口总数,为本月月底时点该村的人口总数;

(2)月报告单育龄妇女人数,为本月月底时点该村15~49岁的育龄妇女人数;

(3)月报告单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为本月月底时点该村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4)月报告单死亡人数,为本月该村死亡人数;

(5)月报告单迁入人数,为本月该村从外村迁入的人数;

(6)月报告单迁出人数,为本月从该村迁出的人数。

人口登记册

1、册一户一张登记,每月对变动情况进行运转;

2、表中的时间一律按照公历写,其余项目按照相应文字内容或数字填写;

3、婚姻状况填写男女已婚人口的相应变动时间;

4、变动类型填写迁入、迁出、死亡;

5、对本户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特殊个案在表底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6、本表册不得涂改涂抹,保持封皮整洁。

生育节育管理册

1、填写生育节育管理册须注意:

(1)填写对象及夫妇姓名,填写本年度安排的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节育对象。

姓名一般要填写常用名,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节育卡填写的姓名保持一致。

(2)出生年月和初婚年月必须填写准确,便于审查安排的一孩生育对象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3)现有子女,指已婚育龄夫妇在安排生育指标时的现存活子女,计划外生育夫妇按当年生育后现有子女填写。

注意:

在当年安排的孩子出生后不能再倒回来填写。

(4)最后孩子出生的时间和性别,安排生育一孩的不填写,安排生育二孩的必须填写一孩的出生时间和性别。

填写最后孩子的出生时间和性别,可以判别安排的二孩指标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5)安排生育孩次指安排生育的一孩、二孩,安排生育孩次,也就是当年出生的孩次。

安排生育时间,指给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安排生育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的时间。

(6)怀孕起始时间,指已婚育龄妇女开始怀孕的具体时间,也就是末次月经的年月。

(7)当年生育时间,指孩子出生时间,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性别指出生孩子的性别。

(8)当年节育方法,指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药具等。

节育时间,指采用上述节育措施的时间,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9)计划外生育者在“生育证号”栏内填写“计划外”,其它项目的填写同安排生育对象一致。

(10)要对离婚、丧偶、剖腹产等特殊情况做以备注。

2、该册共分三部分:

(1)当年情况,包括本年度安排生育的夫妇,本年度生育了的夫妇。

(2)附表一,上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生育妇女的节育,除在上年度填写外,还应在本年度生育节育管理册中的附一页进行登记,并在个案前注明社名。

(3)附表二,历年下欠对象节育情况及补救措施应附在最后一页,包括上年6月30日以前生育,在上报末未落实节育措施的育妇,“现有子女栏”内填写最小孩出生时间及孩次,“当年节育”栏中填写其当年落实措施情况。

3、本表填写的顺序是:

安排生育→怀孕→生育→节育。

或计划外→生育→节育。

4、生育节育管理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应用:

(1)查阅安排生育的对象→督促孕检→掌握怀孕生当年人数→测算计划内出生人数→预计当年计划生育率。

(2)督促已生育妇女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提高及时率→计算及时率。

(3)从安排生育指标→怀孕→生育→节育,跟踪管理与服务,减少出生漏报。

(4)当年安排的生育对象未生育者→安排为下年生育对象。

环情服务登记册

1、环情服务对象,是指已婚育龄妇女中所有采取放环措施的妇女。

2、本年度内未出生、节育、初婚的,环情服务全年应为四次(放环2年以上无脱环史的,每年服务2次),应除去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丈夫服刑的已婚育龄妇女。

3、本季度落实放环的妇女,本季度不参加环检,下季度再参加。

4、放环时间指环情服务对象的最近一次放环时间。

5、服务结果:

环情服务结果填写“有环”、“脱环”。

6、对本次应不参加环检的环检对象,服务时间与结果均应用“对角线”划掉;

对转入孕检及离婚、丧偶、迁出、死亡、计外出生的育妇在服务结果栏内注明。

7、服务册上汇总的数据必须与报表上报一致。

8、应用环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指导服务工作:

①查阅环情服务对象→督促及时进行环情服务→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

②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督促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降低计划外出生→提高计划生育率。

③查环→发现脱环→及时补救→减少计划外怀孕→保护妇女孩的身体健康。

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

1、孕情服务对象,是指已婚育龄妇女中所有未采取节育措施而有可能怀孕的妇女。

2、本考核年度内未出生、节育、初婚的,环孕情服务全年应为四次(孕检已怀孕的,孕检转为访视),同时应除去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丈夫服刑、产后及新婚三个月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3、本季度初婚、生育的,下季度参加孕情服务。

4、孕情服务结果按“现孕”、“未孕”、“人流”“引产”“自流”“分娩”六类填写,同时在是否计划内怀孕栏填写“计内”或“计外”。

5、计算预产期时间:

预产期的推算方法,是按未次月经的月份算起,月份减3或加9,日数加7。

已怀孕者预产期的时间必须填写,不填写预产时间的,按未进行孕情服务计算。

6、如脱环造成计划外怀孕,并落实了补救措施,则在计划外补救栏填写“人流”、“引产”时间。

7、如补环则在当年落实节育措施栏填写放环(皮埋)时间。

8、对本次应不参加孕检的孕检对象,服务时间与结果均应用“对角线”划掉;

对转入环检及离婚、丧偶、迁出、死亡、计外出生的育妇在服务结果栏内注明。

9、服务册上汇总的数据必须与报表上报一致。

10、应用环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指导服务工作:

①查阅孕情服务对象→督促及时进行孕情服务→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

②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督促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降低计划外出生→提高计划生育率。

③查孕→计算预产期→掌握出生日期→减少出生漏报。

农村“两户”奖励优惠政策登记册

1、要求分村分年度建册,并按项汇总;

2、填写的是当年落实的优惠政策项目。

社会抚养费征收登记册

1、要求分村分年度建册;

2、要对当年清理出的历年违育对象分别补填在相应年度的征收册中,做到违育对象不漏人;

3、人均纯收入必须按照统计局公布的各乡镇的纯收入计算,不得私自降低纯收入,导致降低应征金额;

4、对已征金额依次登记清楚征收时间、征收金额、票据号。

乡级报表

乡级计划生育报表填表上应分总计、农业、非农业、流动统计(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统计表

(一)总人口数的统计主要包括:

a、户口在本地人在本地居住的;

b、户口在本地人外出的;

c、户口不在本地人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d、户口不在本地人在本地居住不足半年但有常住趋势的。

1、年初总人口指统计期初(即计划生育年度年初,也就是上年年末人口数)的总人口数。

2、年末总人口指统计期末的总人口数。

(二)出生率:

指某一人口在一定时期内活产婴儿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用千分数表示。

(三)出生孩次。

指活产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的现存子女中排列顺序。

包括亲生、收养、送养或再婚夫妇前夫、前妻生育的子女,但不包括死产及在生育这个孩子前夭折的孩子。

出生后又死亡的,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死产不按出生统计。

抱养、拾养、领养的小孩,出生时间在当年的统计在当年出生人数中。

外地迁入的当年出生婴儿,要按出生统计上报,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在流动人口报表中。

(四)计划内外。

按符不符合生育政策和是否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判定。

(五)计划生育率。

指符合政策出生的人数与同一时期总出生人数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六)计划外多孩率。

计划外多孩出生数÷

总出生数×

100%

(七)死亡人数指观察期内死亡的总人口数,包括婴儿死亡,但不包括死产。

(八)自增人数,当年出生人数—当年死亡人数。

(九)当年安排生育指标数。

半年报上报本年度微调后的指标数,年报上报下年度的人口计划。

二、已婚育龄妇女构成及累计节育情况统计表

已婚育龄妇女包括15——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含离婚、丧偶、事实婚姻)。

从2007年人口年度开始,对迁出或死亡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迁出或死亡的当月剔卡,对年满50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10月份统一集中退卡,按退出育龄期妇女管理,并保留其卡片,以备查阅。

(一)累计构成

分孩次(包括亲生、收养、送养或再婚夫妇前夫、前妻生育的子女,但不包括死产夭折的孩子)填写统计期末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二)累计节育

按不同节育措施分孩次统计报表期末时点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

1、节育总人数:

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之和。

2、综合节育率:

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年末),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例,用百分数表示。

3、一孩环扎率:

一孩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放环(包括皮埋)和结(包括粘堵、男扎)扎的人数占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用百分数表示。

4、二孩结扎率:

二孩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结扎(包括粘堵、男扎)的人数占二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用百分数表示。

三、已婚育龄妇女本期节育及初婚情况统计表

(一)、本期节育情况统计本年度所做的节育手术例数。

包括男女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流和引产。

(本期落实的放环措施,既包括已婚育妇初次落实的放环措施,又包括脱环后补环的落实例数)

人工流产是指妇女意外妊娠后,采取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一种补救性措施(不包括自流)。

对计划外怀孕后采取人流、引产,以降低计划外出生的,按补救措施落实统计上报;

对计划内怀孕因死胎、胎儿畸形、育妇患病等原因形成人工终止妊娠的,一律不得按补救措施统计上报。

一个妇女在统计时期内做过两次人工流产或引产,应记为两例。

出生人流比=1∶(人流引产例数÷

同期活产婴儿数)

(二)女性初婚

统计本年度婚姻变动为初婚的人数,包括进行了结婚登记和未进行结婚登记已成事实婚姻的人数,但不包括再婚、复婚人数。

早、晚婚按20岁以下及23岁以上以女性年龄为准。

早(晚)婚率:

早(晚)婚人数占同期初婚人数的比例,用百分数表示。

(三)领独生子女证

累计独生子女领证人数是指16周岁内独生子女的领证人数。

独生子女领证率=累计独生子女领证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进度表

进度表一

1、节育对象:

上年年末未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至报表统计期末生育满3个月的人数。

小计为当年对象加历年对象

A、当年对象:

最小孩出生时间在上年7月1日以后至报表统计期末生育满3个月的人数(要加上上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剖腹产生育至9月30日未落实措施的,要在历年对象中减去上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剖腹产生育至9月30日未落实措施的)。

B、历年对象:

最小孩出生时间在上年6月30日以前的人数。

2、期内落实节育手术人数:

节育对象中本期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

备注:

(1)人流、引产未满42天的不计入对象,待计入对象时区分历年或当年对象以最小孩出生时间判定。

(2)如果结扎(放环)对象落实了放环(结扎)手术的则按放环(结扎)对象统计,生育不满3个月(人流、引产42天内)但落实了节育措施的,待满3个月后再计如对象及节育人数中。

3、“二女户结扎”中“其中当年新增”指当年新增二女户中落实了结扎的人数。

(外地寄绝育证明的“二女户结扎”按“待查备案”对象管理,不得在进度和报表中统计上报。

对乡镇派人在外地落实的二女户结扎,上报进度时一并上报带队领导和陪同人员名单)(数据要和乡表三中的当年结扎的二女户数据相一致)(当年新增二女户人数指上年10月1日至报表上报月的数据)4、二女户养老保险

(1)当年办理户数指本年度投保的户数。

当年金额指当年办理投保所投入的资金。

(2)资金来源为当年金额的资金来源。

5、录入时只录入农业人口数。

6、升学加分只在每年的升学加分时变更(具体时间按照上级要求),其余时间不能随意更改数据。

进度表二

1、环情服务率,服务对象是指在该次环情服务时应该接受检查的妇女人数,已服务人数是指该次环情服务时应该接受检查的妇女中已接受过检查的妇女人数。

环情服务率=已服务人数÷

应服务人数

2、从未检过检人数,是指在本年度内从未接受过环情服务的人数,也就是多次环孕情服务中始终未接受检查的人数。

3、平均漏检率={漏检人数÷

[(第1次应服务对象数+第2次应服务对象数+第3次应服务对象数+第4次应服务对象数)÷

4]}×

100%。

(如只检了一(几)次,应服务对象应为该(几)次的人数)

4、脱环人数:

指本年度环检过程中发现脱环的人数。

5、补环人数:

脱环人数中落实了补环的人数。

6、脱环后怀孕人数:

脱环人数中怀孕的人数,包括已落实人流、引产和计外出生的。

脱环率=(环检脱环人数÷

已环检总人数)×

10、录入时只录入农业人口数。

进度表三

1、孕情服务率,服务对象是指在该次孕情服务时应该接受检查的妇女人数,已服务人数是指该次孕情服务时应该接受检查的妇女中已接受过检查的妇女人数。

孕情服务率=已服务人数÷

2、从未检过检人数,是指在本年度内从未接受过孕情服务的人数,也就是多次环孕情服务中始终未接受检查的人数。

4、现孕生当年:

怀孕起始期为12月及以前的人数。

5、现孕生次年:

怀孕起始期为1月及以后的人数。

6、计外怀孕人数:

截止报表日期末计划外现孕人数。

7、人流引产:

本年度计划外怀孕育妇落实人流、引产的例数。

(要与乡表三中农业人口的数据一致)

8、录入时只录入农业人口数。

进度表四

1、当年漏报数为当年出生中推迟跨月上报出生的人数。

(要与清理清查表中当年清理的数据相一致)

2、当年清理出的前5年的报表漏报出生:

不包括以前已清理出、上了卡册的出生。

统计时按漏报出生的实际出生孩次、人数统计。

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往年指前三年以来计划外出生未征清的户数及下欠金额(比如2009年统计的为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的情况)。

已征金额为当年征收的历年下欠金额。

4、社会抚养费征收当年指当年计划外出生应征社会抚养费户数及其金额。

已征金额为当年征收的金额。

该表漏报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数,社会抚养费只统计农业人口数。

进度表五

1、统计口径:

应落实措施对象为无特殊原因的上年度7月1日以来,截止统计时点三个月以前生育孩子的育妇,其中一孩应落实措施对象为生育男孩的育妇;

落实措施对象为截止统计时点已落实措施的对象;

及时落实指应落实节育措施对象中,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落实措施的对象(剖腹产为六个月内)(三个月是指月与月相对应,日与日相对应,即生育后90天内落实措施);

2、当年的一孩放环只统计一孩为男孩的(特殊情况除外:

一孩为男孩批二孩的不统计);

3、上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剖腹产生育至9月30日未落实措施的计入当年对象;

4、新增二女户绝育率的统计时限为上年7月1日至报表截止日前3个月生育的二女户人数,在报表截止日期间落实结扎人数的比例。

进度表六

1、要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分年度分村登记册进行汇总上报,做到表册、实际、报表相统一;

2、统计对象为农业人口超生违育对象;

3、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应征对象要与WIS汇总的分年度的计划外出生相统一,应征金额指本年度应征的所有对象应征金额的合计,已征金额指本年度所有对象已经征收的金额的合计。

入户访视

一、入户访视:

是乡村组计生管理人员对育龄妇女分类进行入户宣传计生政策,宣传致富信息,了解婚育、生育、节育等情况的管理工作。

按育龄妇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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