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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道路保洁人员作业要求

(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

隧道内保洁人员必须穿着LED爆闪反光背心,并佩戴安全帽。

(二)作业时必须逆行车方向作业,时刻注意来车行驶动态,及时避让,严禁顺行车方向作业。

(三)不得随意横穿中央分隔带,确需通过时严格按照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要求进行。

(四)严禁在绿化带内、路边及防撞护栏上蹲坐,工间休息。

(五)大风、雨雾天等恶劣天气情况原则上不进行道路保洁作业;

确需清扫时,必须设置安全设施。

(六)保洁人员不宜随意更换,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代工。

(七)严禁酒后进行道路保洁作业。

(八)严禁随意拦截任何车辆。

第五条养护施工人员作业要求

(一)所有涉路作业人员,路产维护站必须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及培训。

(二)涉路作业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作装(套装);

隧道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三)上下车必须在安全区域,人员休息不得横穿中央分隔带,不得越过封闭区。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六条现场安全员作业要求

(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路产维护站必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

(二)安全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警告区的非行车区域内指挥交通。

(三)安全员不得随意离开养护作业现场。

(四)安全员应密切关注来车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人员避让或撤离。

(五)安全员应随时保持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摆放整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安全员应及时提醒、纠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行为。

第三章养护车辆作业安全第七条

养护作业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警示灯具,并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车辆后方要配备明显的反光施工标

志,车辆涂装色为工程黄。

第八条

出车前,应对车辆性能进行例行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中止后续养护工作,不得带故障驶入高速公路。

第九条

养护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开启警示灯具,并保持全程开启直至工作结束。

第十条

养护车辆道路巡查应靠右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车辆需要停靠时,必须停靠在紧急停车带或硬路肩位置,并保持警示灯常亮,并根据停靠时间长短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养护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时,必须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且不得在施工区域以外停放。

第十二条

养护施工车辆运载施工材料、工具等货物不得超出车辆范围,必须超出时应采取紧固措施,且不得对社会车辆正常行驶造成影响;

对于运载易抛洒货物应采取覆盖措施。

第十三条

严禁超速行驶和逆向行驶。

第十四条

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及超载。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驶。

第四章养护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定第十六条

养护作业分类养护作业根据作业时间可划分为长期(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h)、短期(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小于或等于24h)、临时(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n且小于或等于4h)及移动(连

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min)养护作业,路产维护站应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第十七条

长期养护作业路产维护站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控制区是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段,并应按此顺序依次布置。

1.警告区:

从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区域,用以警告驾驶人员已进入养护作业区域,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

2.上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从警告区终点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到缓冲区起点侧面非封闭车道之间的区域。

3.纵向缓冲区:

上游过渡区终点至工作区起点之间的安全缓冲区域。

横向缓冲区:

布置于纵向缓冲区和工作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保障养护人员和设备横向安全的区域。

4.工作区:

从纵向缓冲区终点到下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施工作业区域。

5.下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从工作区终点非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到终止区起点之间的区域。

6.终止区:

设置于下游过渡区后调整车辆恢复到正常行车状态的区域。

第十九条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一)基本要求

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设施,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设警示灯;

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3.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4.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内。

5.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安全设施时,应顺行车方向从警告区开始依序向终止区推进布设,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

移除安全设施时,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内的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6.确需夜间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区域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照明灯亮度及数量应满足作业需求,且不得朝来车方向照射,并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

7.立交桥桥梁检测、维修等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在立交桥下方道路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且不得向桥下抛投任何物品。

8.隧道内养护作业影响原建筑限界时,应设置限高及限宽标志。

9.隧道内养护作业,警告区标志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提示,提高可视性。

10.施工作业所需材料及设备和其它物品,应与施工进度相配合,尽量减少堆放;

如确需堆放应规则有序并设置安全标志,专人看管;

不得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工作区以外。

11.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任何人不得随意移除或改变养护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范围。

(二)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安全设施时,在警告区不同断面完成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车道数减少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的设置,在上游过渡区内完成导向标志的设置,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纵向缓冲区之间完成施工长度标志、路栏标志的设置,在终止区末端完成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设置;

作业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完成锥形交通路标(或其他渠化设施)的设置。

3.养护作业根据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可分为封闭内侧车道、封闭外侧车道及封闭路肩养护作业。

3.1路段养护作业3.1.1封闭路段内侧车道、外侧车道及路肩进行长、短

期养护作业。

3.1.2封闭路段车道或路肩进行临时、人工或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均按照临时养护作业的安全标准布设作业控制区。

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半,但应配备安全管理员。

3.1.3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为路段日常小修,路面坑槽修补、贴(灌)缝,中央分隔带及边坡绿化浇水、绿化修剪等养护作业的最低安全标准,其中移动类养护作业工作区应根据作业需要进行延长,但最长不宜超过4km,若达到该范围时,应重新布设作业控制区,且应避免与其他作业控制区冲突;

此外,考虑到路面清扫车、护栏清洗车作业移动速度较快,可不设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时必须开启车辆警示灯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3.2桥梁段养护作业3.2.1封闭中、小桥车道进行长、短期养护作业,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为工作区,纵向缓冲区终点宜止于桥头。

3.2.2封闭特大、大桥车道进行长、短期养护作业,当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小于300m时,纵向缓冲区起点应从桥头处开始设置;

当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大于或等于300m时,应参照路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在桥头布设施工标志。

3.2.3封闭桥梁车道或路肩进行临时、人工或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按照路段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进行。

3.3隧道养护作业

3.3.1封闭中、短隧道车道进行长、短期养护作业,上游过渡区应布置在隧道入口前方,并应在入口处配备安全管理员。

当养护作业位于隧道群路段且警告区标志位于前方隧道内时,应将标志提前至前方隧道入口处。

3.2.2封闭特长、长隧道车道进行长、短期养护作业,当工作区起点距隧道入口不大于1km时,应按照中、短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进行;

当工作区起点距隧道入口大于1km时,应按照路段长、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进行。

3.2.3由于隧道入口处路面横断面突变以及洞内光线较暗,路况较为特殊,隧道段的临时或移动养护作业应按照隧道长、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进行。

3.2.4隧道内养护作业还应参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第7部分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

4.路段、桥梁、隧道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6.2.3、9.2.4及10.2.5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一)元旦、春节、国庆节等小长假期间原则上不进行施工,确需施工时,必须经高速交警批准后进行;

若因施工工艺要求无法在节假日中断施工的,必须对现场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加强,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养护作业区域采用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公路养

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相关规定。

(三)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以及互通立交出入口匝道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相关规定执行。

(四)大中修工程的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措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五)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用于夜间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各路产维护站、施工单位须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应制定培训计划,至少每月1次集中培训。

安全教育(交底)应在一个项目(任务单)开始前集中进行,长期项目一月一次。

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占道施工作业控制区的设置,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中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项目各类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现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四)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等。

(五)其他安全事项。

施工点现场(三级)安全教育应以安全口头警示训诫为主,填写安全警示训诫记录表,每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对所有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做好对新进场、转岗、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路产维护站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六章施工安全监管第二十五条

各路产维护站负责所辖路段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主要是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结合道路日常巡查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现场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检查过程中应利用手机或执法记录仪等视频采集设备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拍摄,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路产维护站日常安全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作业规定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对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路产维护部不定期对各路产维护站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第七章约束措施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其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部分各路产维护站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除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

(一)施工人员未穿作业工装或存在违规作业行为的。

(二)作业车辆未配置警示灯或相关标志的,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逆向行驶的。

(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或随意丢弃废料的。

(四)施工时损坏路产不上报且不恢复的。

(五)施工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七)施工作业控制区不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有关规定的。

(八)施工标志牌、锥桶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九)其它影响道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要求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占道施工作业的。

(二)未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未设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或安全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四)未开展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

(五)施工安全隐患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六)未获得延期许可,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

(七)不服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路产维护站对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路产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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