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平等的公民个人与自由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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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所属是不是无限的呢?

对那些僵化地接受了第二个命题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诚然,城邦作为一个狭小的排外的有着极强血缘特点的共同体,个人的生活与城邦息息相关,个人的安危荣辱与城邦的安危荣辱相一致。

作为组成城邦分子的公民自然把城邦看作神圣之物,甚至将个人的一切交付给了城邦。

公民生为城邦人,死为城邦魂。

当人们放眼希腊时,确确实实看到的大多是城邦淹没了个人的画面。

尤其当人们把眼光投射于斯巴达时,情况更是如此。

斯巴达与雅典的区分在于斯巴达人有着强烈的同一祖先血缘的观念以及基于这一观念之上的平等观念。

整个公民集体都是有着斯巴达血缘的成年男子,他们属于征服者集团,统治着数倍于他们的奴隶。

三次大规模的黑劳士反抗使他们更为趋向于强调内部的整合以及军事价值,斯巴达看上去就像一个彻头彻尾的军事帝国。

斯巴达人的婚姻及一生都基本上在城邦的安排中渡过。

谁要是在战争中英勇牺牲,那是最光荣的事情,谁要是在战斗中没有表现出最彻底的勇气,将受到严格的批评。

其中的要义就是要求斯巴达人完全的无私与完全服从于城邦。

柏拉图的《理想国》以斯巴达城邦为现实的原型,他的旨趣自然而然指向消除于任何“私”的观念与行动,并且走向了消除人们私人感情的极端,不仅强调财产的公有公用,而且还要求共妻共儿女。

柏拉图的观念从一定层面也反映出斯巴达人要求个人完全服从于城邦的事实。

当人们再考查雅典时,情况也有些近似。

血缘的力量在雅典同样强大,否则,当感到城邦有混杂外来人的危险之时,伯利克利不会恢复古代法律,规定公民资格的条件:

要求父母双方都必须是雅典血缘,所生之子到一定年龄,经过德谟登记举行相应的仪式才能成为公民。

雅典同样要求个人对城邦的服从与忠诚。

而且,作为古代雅典政治思想的两位巨匠-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强调城邦的公共利益方面穷尽了毕生之力。

亚里士多德将违反公共利益的政体看作变态政体,而柏拉图所构想的哲学王及理念原型,无不与高度整齐划一的城邦相联系。

在这些明显的证据面前,确实让人感到古代城邦将个人置于死地。

但是,问题在于:

只有希腊人提出且明确地意识到自由价值,并且他们不惜任何代价维护他们的自由。

依据黑格尔的说法:

“没有主体意识,没有个人的存在,就没有自由”。

本文认为,黑格尔并没有将古代希腊现代化。

古代希腊存在个人,但古代希腊的个人与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不同。

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是无父无母、先天地生的个人,而古代希腊的个人是城邦内平等的个人。

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包含在希腊人对狄克(Dike)的信仰之中,狄克是宙斯与忒尔斯的女儿,司正义之神,此神最重要的特点是关心凡人的事。

虽然,正义与平等不能等同,然而,在平等还未成为一项受人珍重的独立价值之时,它是与正义相联系的且依附于正义价值的。

在赫西奥德有关人类多种族的构想中,我们能见到清晰的平等观念。

在他有关正义的呼吁中,我们也能看到平等的观念。

既然“诸神与人类有同一个起源,”那么,诸神信奉的规则也将要求于人类,人类不义之事也将受神之正义的审判。

宙斯神是正义的化身,“无论谁强暴行凶,克洛诺斯之子、千里眼的宙斯将予以惩罚。

往往有时甚至因一个坏人作恶和犯罪而使整个城市遭受惩罚的,克洛诺斯之子把巨大的苦恼-饥荒和瘟疫一同带给他们。

因此,他们渐渐灭绝,妻子不能生育孩子,房屋被奥森波斯山的宙斯毁坏而变少。

宙斯接着又消灭他们的庞大军队,毁坏他们的城墙,沉没他们海上的船舰。

”赫西奥德警告那些把握实权的贵族们,“永生的神灵就在人类中间,且时刻注意那些不考虑诸神的愤怒而以欺骗的判决压迫别人的人们。

须知,宽广的大地上有三万个神灵。

这些凡人的守护神,他们身披云雾漫游于整个大地上,监视着人间的审判和邪恶行为。

其中有正义女神-宙斯的女儿,她和奥林波斯诸神一起受人敬畏。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有谁用狡诈的辱骂伤害她,她即坐到克洛诺斯之子、其父宙斯身旁,数说这些人的邪恶灵魂,直到人们为其王爷存心不善、歪曲正义做出愚蠢错误的判决而遭到报应为止。

”由上文可见,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决,不受贿赂、不以已之偏私决定案件是赫西奥德关于正义的观念。

依附于这种正义价值中的平等有着法律面前平等的因素,当然,这里的法律是传统习惯或规则。

平等的观念也在梭伦的改革中得到体现,并且在梭伦对改革所做的评论也体现出来。

尽管梭伦的改革不是完全民主的,财富对政治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未明确将他的改革称之为平民主义的改革。

可其中仍然存在一种依财富比率的平等,而且只要我们重视亚里士多德有关梭伦改革中平民取向的三点评论,再与雅典以前的制度相较,那么,在他中庸之道的改革取向当中,还是可以看到平等观念的。

至少解负令的背后还包含着,同为伊奥尼亚人,何以还不起债务就必须为奴。

清楚地使用平等一词并与公民权利相联系的要首推希罗多德。

他在《希波战争史》中描述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后强大的原因-在于权利的平等。

他说:

“雅典的实力就是这样地强大起来了。

权利的平等,不是在一个例子,而是在许多例子上证明本身是一件绝好的事情。

因为当雅典人在僭主的统治下的时候,雅典人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任何邻人高明,可是一旦他们摆脱了僭主的桎梏,他们就远远超越了他们的邻人。

因而这一点便表明,当他们受压迫的时候,就好像是为主人作工的人们一样,他们是宁肯做个怯懦鬼的,但是当他们被解放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尽心竭力地为自己做事情了。

”在希罗多德的表述中,平等已经脱离了对正义等术语的依附,取得了独立的价值,并受雅典人的珍重。

平等使雅典人获得了主人翁的地位,在现实的政治架构中实行民主,他们的积极性在维护城邦及扩张城邦的战争得到巨大的释放。

也是希罗多德,较清晰将平等与民主相联系。

他在叙述七名波斯人推翻玛哥僧后,在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治统治时,人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集中在是选择民主、独裁还是寡头。

“其中,欧塔尼斯的意见是主张使全体波斯人参加国家管理,其理由如下:

必须停止使一个人进行独裁的统治,独裁统治不是一件好事。

把这种权力给世界上最优秀的人,他也会脱离他的正常心情的。

一个独裁的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得到一切东西,任意改变父祖传下来的大法,可以把人民不加审判而任意诛杀。

相反,人民的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那样也便不会产生一个国王所易犯的任何错误。

一切职位都抽签决定,任职的人对他们任上所做的一切负责,而一切意见均交由人民大众裁决。

因此,我的意见是,我们废掉独裁政治并增加人民的权力,因为一切事情是必须取决于公众的。

”我们不得不对希罗多德的政治智慧所叹服,他对平等的个人观念及建立其上的民主给予了人们最清晰的解说,也是对古代雅典城邦政治制度的最好概括。

其实,斯巴达城邦虽然政治制度上有着贵族寡头的成分,但在有关城邦最重大的事务如战争与结盟的问题上,同样有着公民的声音,不管这种声音是投票还是高声的呼喊。

在公民发出声音表示赞同与反对的问题上,公民仍是平等的个人。

在涉及城邱国成:

古代希腊平等的公民个人与自由邦存亡之时,他们英勇战斗,至少他们感受到自身利益与城邦高度一致,我们大致不能认为,他们仅只考虑到城邦的利益。

简言之,古代希腊不存在“个人自由”的观念并不排除平等的个人观念的存在,当然,此平等的个人观念与近代自由主义者原子式的个人观念不同。

古代希腊的平等的个人观念是公民身分的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集中体现于他们的民主制度中。

如果我们仔细一些,那么,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文献中,还是在柏拉图的文献中,都有着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叙述。

如果城邦是淹没个人的一块铁板,我们真的无法解释:

为何不用“公共生活”一词来叙述城邦里的公民生活?

在雅典城邦的繁荣时代,伯利克里曾做了一篇有关雅典政治的精彩解说,值得我们从多层面分析。

伯利克里的演说总体上赞美产生勇敢士兵的雅典自身创制的城邦制度,其中有着一些意识形态的吹嘘,但我认为,在许多方面仍是真实的。

“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

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的人的。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

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

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

当我们的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至于因此而生气;

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

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

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

在伯利克里的上述演说词中,明显可见,政治生活与日常生活有着差别,而二者都是自由而公开的。

雅典公民不仅有着政治生活的自由,还有私人生活的自由。

政治生活的自由可以称之为公民自由。

而日常生活的自由或者说私人生活的自由,从伯利克里的演说中,它大体指这么一个领域:

公民不违反法律或城邦的习惯就不受干涉。

本文不知能不能将这一领域称之为个人的领域?

能不能将与这一领域相联系的自由称之为个人自由?

如果按照近代自由主义者的逻辑,个人及其自由是先验的、原始的,而国家是派生的,那么,确实,我们不能将古代希腊的自由称之为个人自由。

但是,如果我们抛弃这一固定的框框,将它称之为个人自由仍是可以的。

有人指出,古代希腊没有私法。

因此,这个不能干涉的领域可能因为没有私法的保护而受到干涉。

雅典不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系统的私法,但谁要是入侵了这一领域,也有着相关的规则或习惯来进行处理,似乎有没有私法并不能成为私人领域受到干涉的理由,而有没有法治到确实是私人领域是否受干涉的有力保障。

无论从观念与政治的现实操作层面,古代希腊都为城邦设置一定的范围。

从观念的层面讲,被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称之为没为“个人自由”而著书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都是推崇法治的。

从现实政治操作的层面讲,虽然古代不时发生着公共权力机构越过相关限制而入侵个人财产甚至生命的许多事例,从总体上讲,仍有着对政治本身的限制。

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

在那个时代,私人领域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公共领域的范围有多大。

近代的个人自由与古代的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的自由似乎不是质的问题,而是量的问题。

换句话说,不是观念上有没有私人领域的问题,而是在观念上及实践上为私人领域留下多大的空间?

按照现代人的理解,信仰与婚姻、财产、结社、言论等都属于私人的领域,这是现代社会扩大与扩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社会越复杂,职业越多,人们承担的角色也就越多,与私人相联系的角色也会越多,私人的领域也就不断地得到扩展,在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在现代世界,信仰与婚姻至少在法律上完全是个人的事,个人还有私有财产作为其坚实的防护壁垒,有着言论的自由、人身的自由,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等等。

在古代世界或在引为特例或典型的雅典社会,人们一致认为,除了言论自由之外无其它自由可言。

在信仰的领域,每位公民都必须信仰邦神、部落神,只有对家神的信仰属于公民私人的事,但对家神的信仰也是习惯使然,公民在这一块私人的领域上也只有按自己的方式信仰家神的自由。

就婚姻而言,城邦一般都禁止不婚。

城邦对生殖的强调要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没有任何公民及公民的女儿可以独身。

除此之外,到了城邦后期(雅典),为了保证雅典血统的纯洁性,要求男性公民与公民家庭的女子结婚才能生育适格的公民。

除了有着城邦对婚姻的两道束缚之外,一位男性公民的婚姻还受着本部族的限制,亲属在其间仍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个人的意愿是不是不重要呢?

据雪莉的《古代希腊的法律》研究指出:

“一个年青的雅典人可以不按其父亲的意愿选择妻子。

或者,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这么说。

”可以设想,如果一位公民确要让自己的子女都成为城邦里的成员,那么,他私人的范围是很小的-仅只局限于在固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一定意愿在固定的那些女子中寻找自己的伴侣;

但若一个公民不看重自己的子女是否成为公民,那么,他在伴侣上的选择上相对要宽松一些。

在婚姻的问题上,仍给公民留下一个狭小的意愿的空间,这至少比父母之命要强一点呀。

若我们再看一看当今社会中家庭对年青人婚姻的干涉,真的难以想象,为何个人的婚姻自由之进步是如此的缓慢!

尽管雅典公民在婚姻中受着重重的限制,可并没有将自主意识及观念压到灭亡的地步,否则,与妓女结合成家就不可能产生或存在。

就财产的领域而言,土地是与公民相联系的重要财产形式。

在古代城邦,土地是否完全为城邦所有?

若土地私有,城邦在土地这一财产领域给公民留下了多大的空间呢?

如果我们仅只注重斯巴达平均分配份地,让黑劳士替公民种植,那么,斯巴达的土地属于城邦所有。

如果人们仅注重雅典婚姻及氏族、村社、城邦及神庙拥有的土地,那么,我们当然会得出土地属于城邦所有的结论。

可当我们仔细考察古代城邦的土地制度时,这种结论就不能作为普遍的判断了。

斯巴达分配份地是莱库古改革的内容之一,但分配的土地系斯巴达人在美西尼亚战争之后所征服的领土;

而拉科尼亚的土地则集中在贵族统治集团手中,归斯巴达贵族所有。

也就是说,斯巴达城邦的土地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贵族私有财产的拉科尼亚地区的土地,另一种是征服之后分配给下层公民的美西尼亚的份地。

前一种土地归私人所有,虽然卖出这种土地是不光彩的-因为它意味着祖业不保,但并不违反斯巴达的法律。

后一种属于城邦所有,为公民的份地,这部分土地由黑劳士耕种,属于城邦所有,公民无买卖土地的权力。

简言之,对于那些在拉科尼亚占有土地的公民而言,他们有权将土地转让、赠送给他人,甚至有权将土地卖掉。

至少,只要是在拉科尼亚拥有土地的公民,就拥有对此土地的全权而不受城邦的干涉,不管这种不干涉是出于什么原因,它都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利还不是所有公民都有的私人权利,至多只是一种特权。

然而,此种特权的存在却也证明,古代希腊极端公有制、公民军队化的城邦,也仍未完全淹没公民个人。

至于雅典,实际从梭伦改革之前存在的六一汉现象来看,土地私有制现象已经存在。

至于人们对梭伦改革时不以土地而以人身作抵押则相反说明,许多雅典人,已经失去土地,只能以人身做抵押了,恰好说明的是土地私有现象。

当然,这并不否认公有制的存在,氏族内通婚,以使财产在氏族内流转,公民嫁女仍反映出公有制在历史上的某种沿革,事实上,雅典的村社仍有公有地。

到了公元前五世纪后期时,已经有更确切的证据表明,土地已归公民个人所有。

据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记载,伯里克利曾在公民大会上宣布,如果敌人不破坏他的土地和房屋,他就将它们充公,使之成为公共财产。

到公元前四世纪时,已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土地是私有的。

土地占有者不仅有权转让或抵押自己的土地,而且有权出卖它们。

雅典著名将军西门拥有大田庄,让贫穷的雅典人从他的田庄上随意取食。

庇西斯特拉图为取得雅典人政治上的支持,不惜将自己的土地当作公有土地。

雅典城邦向其它城邦派住公民,将其它城邦的土地分配给它派住的公民,这些土地为公民个人所有。

雅典的任何一位公民都可充任检举者,只要能证明被告者有罪,他将获得被告财产的一半作为奖赏。

如果是涉及个人侵吞城邦财产的犯罪案件,他将获得被告者财产的四分之三作为奖赏。

雅典的许多节日的公共开支,要由富有公民捐助。

雅典城邦可以放逐它的公民,但不能没收他的土地,在放逐期间,此公民仍是土地的所有者,并拥有土地上的收获物。

公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城邦可以任意侵犯的,它成为雅典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个基础。

这项权利与近代自由主义者洛克推导出的私有财产权有什么差异呢?

近代自由主义者洛克证明私有财产时,其简单的逻辑过程就是:

人首先是自身的所有者,其次是劳动的所有者,接下来是劳动所得的所有者。

因此,在近代的洛克那里,没有个人的允许,无论国家如何正当,都不能染指个人的私有财产,他人对财产更不能侵犯。

在雅典城邦土地私有制的背后,有没有“公民是自己的主人”的观念-即拥有自身呢?

存不存在公民的劳动所得归公民所有呢?

城邦与任何其它人能不能任意干涉公民的财产呢?

如果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些雅典公民尽管没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权,却并不完全是服从于城邦的驯服羔羊。

事实上,公民不是奴隶,恰恰是奴隶的主人,公民也不是城邦的奴隶,恰恰是城邦的主人;

在古代城邦,战争常常是掠夺财富的重要手段,大规模战争的起源常与帝国野心、控制他邦相关联,但并不排除劳动所得为合法的观念,只要对赫西奥德的劝导不陌生就不会对此观念持有异议,公民不是劳动所得的完全所有者,也是劳动所得的部分的所有者;

而且,对于闯入私宅的任何人,公民可以杀之而不被视为犯罪,对雅典城邦公共开支的捐助,除了有舆论的压力外,仍以自愿为基础的,否则就谈不上捐助而是某种抢夺了,这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有何差异呢?

诚然,斯巴达与雅典两个城邦的情况并不能说明古代希腊所有城邦的情况。

然而,希腊的城邦都经历了一些共同的现象。

第一,在前城邦时代,私人家族崛起。

第二,在形成城邦的过程中,并未完全消灭历史上传承下来的私有现象,也未完全化公为私,相反,城邦形成的过程也就是划定公共领域的过程,同时,私人的领域也得到划分。

第三,希腊大多城邦都经历了过殖民现象,不管殖民的背后的动因是什么,一般而言,移居的公民都被分配了土地。

这些共同的现象能从侧面标明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希腊虽然不像罗马那样有着门类齐全的法典,不象罗马那样有着明确的私法体系,可我们却不能认为,古代希腊的公民无权利观念和意识。

否则,于克里特发现的戈田法典不会详细地规定财产权及财产权的继承,只有当人们对财产有所考虑并产生了普遍矛盾之时,才会订立有关解决这种矛盾与争议的普遍性规则。

戈田法典反映的是公元五世纪前期的情况,大致相当于希波战争时期。

该法令规定:

“只要父亲在世,儿子无权出卖父亲的财产,或用它作抵押;

儿子可以出卖他自己获得或继承的财产,如果他愿意的话。

同样,父亲也不能出卖或抵押其子女的财产,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继承的;

丈夫不能出卖或抵押妻子的财产,儿子不能出卖或抵押母亲的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财产在亲属间都做了如此细致的划分,财产不是家庭所有,而是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的背后体现了什么观念呢?

如果背后没有权利观念,这样的规则可能吗?

当霍布斯说,“古代希腊罗马的哲学与历史书里推崇的自由是国家的自由而非个人自由”之时,他的判断犯的错误并不是很大;

可当他把这种观念推向极端之时,他就掩盖了古代希腊存在平等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的可能,同时掩盖了存在私人领域内个人独立意义上的私人自由的可能。

在他有关古代希腊的观念中,他似乎把古代希腊人看作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是一群相互为战的野蛮人,每一个人绝对自由。

他的这种观念仅只适用于城邦未形成之前的巴塞勒斯的英雄式的强盗的自由,而不适用于城邦形成之后公民的政治自由及私人领域内的自由。

城邦的形成是希腊史上最重要的大事,正如基托所说:

领域,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需要确定,在此一领域,我们可以把他们享有的自由称之为私人自由。

对于古代希腊的公民的两种自由,亚里士多德在他有关平民政体的论述中做出了清楚的说明。

“平民主义政体的前提或准则是自由(通常人们说只有在这一政体中才能享有这种自由,因为他们说它是一切平民政体所追求的目的),自由的一方面就是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

而且,平民主义的公正是依据数目而不是依据价值而定的平等,以此为公正,多数人就必然成为主宰者,为大多数所认可的东西,就必然是最终目的,是公正。

他们说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每个人就应该享有平等,于是在平民政体中形成了穷人比富人更有决定权的结果,因为前者人多势众,而多数人的意见起主宰作用。

因而,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们都以此为其政体的准则。

自由的另一个标志是一个人能够随心如愿地生活,因为人们说这是自由的效用,就如不能随心如愿地生活是奴役的效用。

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特征,由此得出,人不应该被统治,甚至不应该被任何人统治,如果不能实现,至少也应该轮流被统治和统治,这样做有利于建立于平等观念之上的自由。

客观地说,受近代自由主义影响甚深的一些中国学者,只要一直坚持着“古代希腊不存在个人自由的命题”,仍然只是在近代自由主义的框框中寻找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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