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如何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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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对马克思价值论的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确认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依靠现代劳动群体,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推动生产力发展,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以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要求必须深化认识马克思国际价值和国际市场价格理论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直接投资的迅猛增加和90年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速度越来越快,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不仅国内生产成为世界生产的一部分,国内市场也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

  个别劳动能否转化成社会劳动实现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一国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取决于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统一,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各国劳动生产率和自然资源状况不同的条件下,价值规律是否仍然发挥作用?

衡量一国商品价格的标准是什么?

个别劳动如何转化为社会劳动?

加入以后,中国由单边的部分产业开放向双边的全行业开放的转变,意味着中国国内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际市场,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探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商品的价值,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防止两极分化,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保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大。

  而在实际收入分配上,一部分人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根据对要素的占有权在收入分配中获得较大的份额。

  一部分人仍然按照马克思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实行按劳分配。

  前者导致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收入分配的严重差距,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状况日益严重。

  后者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家劳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入世后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和外国投资的增加,收入分配将发生新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收入高于货物贸易领域的收入;

从事物质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入高于国内企业的收入;

从事传统产业的失业人口的增加。

  这种变化不仅会加大不同领域劳动者收入分配的不平衡,而且受入世冲击,传统产业失业人数的增加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深入。

  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存在剥削?

如何衡量民营企业家的价值创造?

如何解决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衡问题,保障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劳动权利?

深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生产关系,对于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深化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论

  一劳动中基本矛盾的形态变化决定着价值的形态变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在任何其他经济条件下一样,人们必须从事劳动才能取得财富。

  但是,与其他经济不同的是,市场经济存在着分工和对于物品的私人占有。

  分工和私人产权的出现,使社会中每个人的劳动产品只能满足自身欲望的极小一部分,他大部分的欲望可以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产品,交换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所生产的剩余物品来满足。

  于是,一切人都要依靠交换而生活,同时,社会本身也成了所谓商业社会。

  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人们的劳动产品才具有了价值的属性。

  有人说价值是由物品的有用性和稀少性决定的,这是不对的。

  如果劳动的交换关系不存在,只是物品的有用性和稀少性,是不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获得别人产品的价值的,他只能用它自我享用,自我陶醉,无法和别人的劳动产品进行比较,取得和别人产品相比较的价值,即只能有使用价值,不可能得到价值。

  例如,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资料归公社集体所有,氏族成员进行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在这种条件下,每个生产者的劳动,都直接服从于集体的需要,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质。

  大家劳动完了,就共同享用集体的劳动成果,根本不需要将劳动产品做为商品彼此进行交换。

  他们的产品无论多么有用和稀少,都无须表现为价值,不必采取价值的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决定价值存在的基本矛盾。

  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质。

  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别的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并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

  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为不同个人、集体或政府代表国家所有为存在条件的。

  虽然在公有制内部不存在私人或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但因为国家财产不能为每个公民直接占有,集体对外具有个别属性,在社会范围内是存在私人或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的。

  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个别集体或国有企业占有,私人、个别集体或国有企业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劳动产品也归他们自己占有和支配。

  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或个别的性质,是私人的或个别的具体劳动。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的或个别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

  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具有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共同性质。

  正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这种私人或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我国的劳动产品才和世界上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劳动产品一样,具有了可以用于交换和相互比较的价值。

  不过,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存在着公有制之内的个

  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而且在非公有制之内,以及非公有制之间也存在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因而其价值的形成和比较就更加复杂化。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白价值不是物品,也不是物品的有用性和稀少性,而是在物品的外壳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人们互相交换商品,实际上是互相交换各自的劳动;

只不过由于私人或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商品生产者劳动的社会性不能直接表现出来,他们之间的这种劳动互换才采取了价值的形式、商品的形式。

  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既可以按照劳动的自然属性来区分,也可以按照劳动的社会属性来区分。

  按照劳动的自然属性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有着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共同的标准,即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这里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包括了与物质生产直接有关的服务、管理和科技劳动。

  但是,如果按照社会标准来区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将会有不同的标准。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商品生产社会,所以生产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且由于资本家是社会的主人,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所以更狭义地讲,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过去,我国理论界长期受前苏联理论界的影响,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产生了片面的理解,仅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物质生产劳动,否定所有非物质领域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从而否定服务、管理和科技劳动等非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

  理论上的片面理解还导致了实践中的政策偏差,即一味注重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忽视服务业的发展;

否认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也能创造价值,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认为科技工作者不创造价值,是比较次要的劳动者,无需大力培养。

  结果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生产力因此受到了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已经纠正了上述理解偏差,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进行区分的五条标准

  1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2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3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4在经济领域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5凡是能进入国家统计局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我们认为,其中第三条标准和第四条标准结合起来,是区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较好标准。

  其中第三条标准是其基本内涵,第四条标准是其必要外延。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在当代,服务劳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已越来越大。

  承认它们是生产劳动,才能在理论上廓清生产力发展的道路。

  三复杂劳动是可以创造更大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论证了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更大价值的特殊作用,为从理论上阐明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是,现在一种流行说法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从事简单劳动的体力劳动者,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主要从事复杂劳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得到更多的收入不能用他们的劳动来说明,只能用他们拥有的人力资本来说明。

  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事实上,作为人力资本的知识,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取得,取得了知识的有能力从事复杂劳动的人,也只有在从事复杂劳动的过程中才能发挥创造价值的作用。

  只有人力资本却不去从事复杂劳动的人,是不可能创造任何价值的。

  现在在发达国家,人们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但创造的价值却反倒比发展中国家增加了,这不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人用人力资本代替了劳动的结果,而是这些国家拥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用复杂劳动代替了简单的劳动的结果。

  人力资本的增多使简单劳动相对贬值了,但却使复杂劳动增值了。

  人力资本根本不可能使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消失,相反,它却使复杂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比以前更大了。

  四精神生产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所讲的精神生产劳动,并不是专指创造精神商品的劳动,而是指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

  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

  精神产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主要直接服务于市场和消费者个人,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不很显著、比较间接的精神产品。

  2既直接服务于市场又对社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如一些科普性的教材、应用型的技术等。

  3主要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市场不很需要,不能马上给较多个人带来享受或经济利益的,如有关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等。

  生产上述第一、二种精神产品的劳动,是商品生产劳动,可以创造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

  政府应鼓励这两类劳动者主要面向市场需求来发展自己的事业,以繁荣文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生产上述第三种精神产品的劳动,属于非商品生产的劳动,无法被市场评价,虽然不能马上创造生产力或给较多人带来享受,但从长远看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社会应对这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予帮助。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一哪些劳动创造价值

  1生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实现和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范围。

  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是为少数人生产剩余价值,而是满足社会各阶层人民更大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而满足需要必须依靠丰富的商品。

  因此,凡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都应该算作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

另外,在经济领域内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劳动如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也应该算作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

除此之外的劳动都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2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在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时,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三个重要的方面。

  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这三个方面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在上升,其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也在上升。

  在发达国家的中,服务业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工农业的比重,服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超过了工农业劳动创造的价值。

  而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则不仅创造价值,而且能够比一般生产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这是因为,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都属于复杂劳动,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量。

  马克思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

  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3页。

  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之所以创造较多的价值量,正是通过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另一方面,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有效运用还能够提高生产过程的生产力,使同一生产过程的相关劳动比一般的社会劳动有更高的生产率,从而在社会劳动必要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带动相关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量。

  因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章,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4页。

  在这里,创造较多价值量的那些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起了带动作用。

  3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也创造价值。

  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可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既当董事长又当总经理;

二是从市场挑选、聘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并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监督和管

  理;

三是从事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只当董事长。

  这三个方面的劳动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属于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一些私营企业主本身是科技人员,其劳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科技劳动,这些科技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融为一体,也属于生产劳动,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二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三卷来论述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

  价值的生产是内在和本质的东西,而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则是其表现形式。

  价值生产决定价值实现,只有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价值才能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为社会价值,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价值可以实现为较多的社会价值量,而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部分则不能得到价值实现。

  价值实现又决定价值分配,只有已经实现的价值才能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是相互区别的。

  在同样的经济制度下,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有不同的运作条件,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虽然决定着相应的分配方式,但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

  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而价值分配的方式却由于各国经济政策的调节而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也是可以分离的。

  虽然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都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运行的,但经济政策可以对分配方式产生更大的作用和影响。

  由于价值分配方式与价值生产方式可以独立存在,分开运行,因此,坚持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的一元论,并不影响同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政策。

  只要价值分配的方式不是阻碍而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表明对分配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调节是合理的。

  三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物化劳动是指凝结着过去劳动的生产资料;

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而物化劳动只是借助于活劳动转移价值,它本身不能增加价值量。

  在现代经济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比重不断下降,物化劳动的比重不断上升。

  但是,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物化劳动始终离不开活劳动的推动,即使是所谓的无人工厂或无人车间,也需要一定的活劳动来启动机器和维护机器。

  因此,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从逻辑上说依然能够成立。

  要否定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或要论证物化劳动也能创造新价值,除非有一种丝毫不耗费活劳动而又有价值创造的生产过程,而这种生产过程至今没有出现。

  物化劳动之所以不能创造价值,还因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经济关系,而物化劳动即以物的形式存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并不能像活劳动一样,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体现这种经济关系。

  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虽然没有改变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的本质特点,却大大地提高了物化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在现代化生产中,作为物化劳动的机器设备的地位在上升,转移价值的比重在增大;

另一方面,高技术设备的采用大幅度地提高了活劳动的生产率,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或下降幅度较小的条件下,使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成倍增长。

  四国际价值及其价值量的决定

  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

  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

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

  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4页。

  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只不过决定价值量的尺度由一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变为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之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从而有利于我们寻找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降低单位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政策建议

  一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应扩大范围

  在当今新时代,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劳动形式,在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创造中起着重要作用。

  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应该扩大范围。

  过去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限制的范围太小了,金融、保险、商业、电讯等服务劳动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范围之内。

  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应该扩大范围。

  目前,在我国,企业中的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行业管理劳动或中介组织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国家或政府的管理劳动应一分为二,即管理公共经济的生产劳动和管理社会文化、国家安全以及意识形态等的非生产劳动。

  公共经济管理劳动是否成为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有的同志表示怀疑,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和商榷。

  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应扩大范围。

  过去仅仅把企业范围之内的科技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个范围太小了。

  事实上,在企业之外的科技劳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全社会范围内的科技劳动,凡是进入市场交换的,都应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非义务教育如高等教育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之列。

  创造价值的精神生产劳动应扩大范围。

  并不是所有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都是不创造价值的。

  生产服务于市场、对社会进步有益的精神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

  生产主要是服务于整个社会而不是为了市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如基础理论和道德文明的研究和写作。

  它们虽是非生产劳动,但是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从长远看它们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它们的价值很难由市场来评价,政府应给这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予正确的评价和一定的经济资助。

  二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及其收入的性质

  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具有两重性。

  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协调、指挥、监督活动是生产劳动。

  如果私营企业家既善于管理,又掌握技术,他们的劳动就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现代生产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他们既创造社会财富,又创造价值。

  他们据此取得比一般工人更多的收入也是应当的、合理的,不应当看成剥削。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剥削收入,他们对雇佣劳动是有剥削的。

  但是,只要合法经营,那么,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也是合法的。

  同时鼓励私营企业主将收入转化为投资,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三正确认识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分配

  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按劳分配不是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分配主要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是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仍可以参与价值的分配。

  因为

  第一,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它们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在价值的创造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它们,人类劳动无法凝结成价值。

  第二,非劳动生产要素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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