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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举例:

行政机关购置办公桌椅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其实施的目的是对违法相对人的一种惩罚和警示,不以督促相对人完成某项义务为目的。

以上三点是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8章64条。

第一章,总则。

这一章共三个考点。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可以开个玩笑)

1、第3条,法定原则:

处罚依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这里说的“依据”指法律、法规、规章,不包括政府红头文件,也不包括法院判决。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

张三和李四因一块宅基地发生纠纷,分别主张这块宅基地是自己的。

张三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李四心想,你在我的宅基上建房,我能让你得逞吗?

于是出现了张三盖一天,李四拆一晚上的事情。

张三一气之下以侵权为由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最后法院判决李四侵权行为成立。

张三拿该民事判决书到公安局,告李四。

公安局依这份判决书将李四拘留七日,公安局的行为对吗?

不对的,因为民事判决书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如何判断一个人违法,只看后果,不看主观恶性。

这是在行政领域的特点。

在刑事领域,要考虑主观。

若违反此原则,处罚无效。

大家注意,这里是无效,不是可撤销。

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程度不同。

无效的违法性程度要强于可撤销。

这里用无效,说明违反法定原则的违法性程度较高,没有办法弥补。

2、第4条,公开、公正原则。

这个原则本来不想在这里耽误大家更多的时间,但考虑再三还是提醒一下。

很多人都知道2009年9月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论坛里有网友发贴“善良会被骗?

”讲述了自己的一段经历——他出于好心,帮助了一位在路边自称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

没想到,那是一个俗称“钩子”的交通行政执法队协查人,他的私家车当场被扣。

事件引发网络议论狂潮。

请看图片(讲解一下)张军告诉记者,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

前天,他还在调查笔录上违心的声明:

“我放弃陈述、申辩”。

另外,他还要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因为不承认自己是开黑车,被认为态度不好,原来说情说下来的2000块钱也不让免了。

交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记者采访了两位同样在闵行区被“钓鱼”的车主,两人遇到的“钓鱼”手段分别是“亲人车祸”和“肚子疼”。

这个案子最后几个受到同样遭遇的受害人同时起诉到法院,最后以法院宣告行政处罚无效。

请看(翻页)这样的例子很多,我们公安民警为了创收,和“小姐”联合执法也很典型,“小姐”把嫖客引诱至房间,民警适合抓奸。

暗中执法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公安部法制局认可的交通监控手段,主要是通过电子拍摄仪、电子测速仪等设备记录司机的违章行为。

另一种是一些交警的人为措施,比如不去积极疏导交通、制止违章,而是躲在暗处伺机抓拍或巧设陷阱,守株待兔。

实行“电子抓拍”之初的争议也是非常大,现在大家可以看到在电子抓拍、电子测速路段已经设置了“提醒标志”,这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充分体现。

(讲个案例,翻页)

杜宝良是一位安徽来京的农民,在西城区真武庙附近以卖菜为生。

2005年下半年,这个平凡的菜农一度成为全国关注的名人。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累积扣分210分。

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

近十天后,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久法院立案。

同一人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标志105次,说明执法部门至少在告知环节做得不到位。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大家要知道:

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不要总是一罚了之。

(不多讲)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处罚权,行政相对人手中就有陈述权、申辩权、有复议的权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处罚就有救济。

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这一条有的同志分不太清楚,重点讲一下: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一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比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二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

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三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是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

打个比方:

某规章规定对随地吐痰者罚款5至10元,他吐了三次、即使他吐了10次,你最多罚他10元。

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委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一是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是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

某县卫生局和税务局同时接到举报,说张三未取得《药械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非法经营药品。

该卫生局和税务局可以分别依据法律法律对张三实施行政处罚。

这完全正确。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可以使用什么手段。

也就是说,相对人违法后,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手段,大家不要小看这个手段,在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行政机关处罚相对人的手段可以说是超出大家想像的,比如说,公安部曾经叫停过一个处罚手段,公安局经常有一个土办法,当事人是累犯,但未够成刑事责任的,公安局怎么处罚这类人呀,它给当事人戴上个头盔,两名警察一人持一根木棒,轮流敲击头盔。

你说打你了吗?

没有直接打。

但能说舒服吗?

肯定不会舒服,一天到晚,绷紧神经,白天也能看见星星月亮。

记得有一次我和咱们任丘一个公安分局长闲聊,我问他:

“你们现在敢打犯罪嫌疑人吗”,他的回答很直率:

“现在谁还敢打人呀,刑讯逼供是犯法的。

不过得采取一些办法。

就这个天(把他铐在当院的大树上,到不了半夜他说交待啦”当时是七八月份,分局院子挺大,,,,,,,,外面的蚊子碰脑袋、真是“汪汪”的,你可以想像一下,要在那大树上铐着,半个小时还不把人给吃啦。

哈哈哈,你说咱们这执法人员的招绝不绝呀,呵呵,他还没有刑讯逼供。

哎!

记得在网上看到过一篇《不文明马甲被叫停》的报道,自2002年3月1日起,山西省长治市开展“不文明马甲”行动:

对于随地吐痰者,必须在街上穿着写有“不文明”字样的马甲直到抓到另一个随地吐痰者为止。

也不知道这个方法是哪位高人发明的。

我们国家从战争年代走过来,对待敌人应该手下无情,但现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要采取适当手段或者说是“法定手段”。

所以,咱们行政处罚种类必须法定,要不凭行政执法人员丰富的想像力,不定哪天想出什么新鲜的处罚种类。

现在咱们看一下这几种法定的处罚种类,左边是法律上的分类(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明确规定),右边是法理上的分类。

1、警告(名誉罚)是降低社会评价,减少社会名誉来达到处罚的目的。

适用范围是比较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

警告一般是书面形式。

2、罚款、没收(财产罚)是通过经济制裁达到处罚目的。

没收非法财物里的非法财物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手段。

没收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没收”专属行政权,不属刑事权。

(翻页)咱们探讨一个案例: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万3千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

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

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1万元,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大家说哪个答案是正确的?

哪位朋友能够回答一下?

有谁能配合一下?

好咱们现在分析一下: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没收违法财物是行政处罚之一种。

非法财物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

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非法财物”的范围。

刘某对存折中的款项只有按指定用途使用该款项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取出3000元买毒品,是将该部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该3000元应定性为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购买毒品的对价),应予没收。

但剩余款项所有权仍属于张某个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归还给合法所有人。

刘某只是代为保管、使用该款项,并不是财产合法所有人。

所以:

正确答案是D。

(返回前两页)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是能力罚,以书面形式做出。

4、拘留是自由罚,是严重的限制人权,所以以《拘留证》的形式作出,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性质和功能请大家看一下。

二、处罚的设定(第9条—14条)

请大家看一下这个图片,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谁拥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念一下图片上的内容,这一部分(王律师已经讲了)我就不耽误大家太多的时间,大家有个印象就可以了。

这一页讲的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念完就可以了)

从体系上看,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五、十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好处在于:

提高执法效力;

防止多头执法。

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

城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组建机构。

集中了好几个机构的权利,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第十七条,是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念一下)三、第十八、十九条:

行政委托组织:

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受托组织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谁承担责任③不得转委托。

该类组织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

1.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比如:

高校、医院、银行、邮局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政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的,应该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知识点多)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第20—22条)

第20条是关于管辖的基本规定,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这里要扩张解释,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影响地、行为终结地。

比如,一辆车从A地装了化学原料,途经B地、C地,到D地卸货,可因为车的原因,从出发,车就在漏原料,一路污染地面。

请问,ABCD四地的环保局,谁有权处罚?

都有权。

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乡镇是无管辖权的。

3、职能管辖—行政机关需具有行政处罚权。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出乱的地方,为什么呢?

因为我国行政管理职能很乱,往往一个行政职能好几个机关管,最典型的就是工商和质监,经常互相指责对方干扰自己办案。

四川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件:

四川一个县有一个造假工厂,经群众举报,质监局收到消息后,依法进行查处,因为当场抓到,工厂负责人未辩解太多,准备接受处罚。

这时工商局出现了,工商局说,你不能向质监局交罚款,应该向我机关交。

质监说“该厂是在生产领域出的造假问题,归我机关管辖”,工商说“虽然是在生产领域,但其产品已经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归我机关管辖”。

两机关争执不下,各向省局请示,各省局依然争执不清,一个事实清晰的违法行为,就因为两机关的争执,三年都未执行罚款。

后省政府说了,你们都别管了,这罚款我去收了。

(21条)指定管辖

这是对我们制度的一个讽刺。

基于这种类似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解决办法,也就是第21条。

是指定管辖,是说对管辖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

积极争议是有利益的、能创收的、能罚款的,消极争议指的是只有服务职能、管理职能,说直接点:

没有罚款职能,不是罚款,大家都不愿意管。

这种情况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2条)案件移送,原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中办发【2011】8号文对“两法衔接”又做出明确规定,“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得以罚代刑。

这条还有一个小问题,这里讲的“司法机关”是特指公安和检察机关。

平时我们说的“司法机关”是指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

平时提公、检、法时说的是“公安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23条: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相配合

立法目的:

以前的行政机关对是不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在乎,只在乎罚款,这样容易影响公共利益。

所以现在的处罚法规定,罚款同时必须要求改正。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彼此配合,而不是互相取代和吸收。

第24条:

一事不再罚(前面讲过)

第25—27条是“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就是(翻页)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因素

一是不予处罚的:

有四种

(1)不满14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超过追罚时效(讲:

追罚时效,第29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

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尚在追惩期限内。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危害后果为要件的违法行为,自危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有五种)

第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

第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第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其他法定情形。

(翻页)

下面我们进入行政处罚法的程序阶段,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也就是第五章和第六章。

我们先看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

◆对违法行为必须查清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遵循的三大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或者面临撤销。

(翻页)讲个案例:

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一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值勤人员宋某(身穿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值勤袖章)向关某走来,递给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

“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

“为什么要罚我?

”宋某说:

“你超载。

”关某称辩: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关某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交20块。

”关某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

(这个案例有4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程序方面的规定,请看,翻页)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

三、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四、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并未出示执法证件。

咱们看一下这三大程序(念)(翻页)

简易程序的基本要求(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处罚;

2、权限:

警告,公民50元以下,法人及其他组织处1千元以下;

3、行为要求: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内容要求:

应有违法的事实及依据,处罚依据及数额,时间、地点、处罚机关,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告知权利。

(第33条)(翻页)

一般程序的基本要求:

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法检查,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调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

2、收集证据以抽样方法为原则;

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决定;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四种情况:

1)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不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

4)构成犯罪移送;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文书制作: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违法的事实及依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权利及期限;

6)处罚机关决定日期、名称和印鉴;

6、文书送达:

当场宣布,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依民诉法规定送达。

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1、听证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听证要求:

1)应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不收费;

2)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3)公开举行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

1、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复议或诉讼即救济期间,不停止执行是原则;

例外情形复议机关或法院: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执行2、逾期不履行的:

A每日加处3%;

B拍卖或划转存款;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罚缴分离。

不得自行收缴是原则,当场收缴是例外。

收缴时,出具省级财政凭据;

全额缴库,不得以各种名义返还;

(翻页)《行政处罚法》的内容还很多,也是我们工作当中经常使用的、非常重要的法律。

我感觉大家能用到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讲这么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家累不累?

休息一下吗?

按照咱们交通局领导的要求,由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标准》以及《案卷评查标准》,考虑到这两个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清楚,没必要在这里占用大家太多的时间。

所以,我自作主张,将课程做了些调整。

这两个标准在法制办发的《培训手册》里有,希望会后大家能够组织学习一下。

通过近三年我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当中看到:

部分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存在很多问题,考虑工作实际,我再讲一下《行政执法案件制作笔录存在的问题及提高的方法》。

适时可以讲个笑话,让大家轻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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