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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烧体

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

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构件都属燃烧体构件。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内的温度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分别取时间和温度作为横、纵坐标,即可绘制出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

在实际的火灾中,每一起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是各不相同的,但为了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实验,进而对其耐火极限进行度量,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反映、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把它绘制成曲线就称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2.耐火极限的概念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表示。

3.影响耐火极限的因素

(1)材料的燃烧性能。

材料的燃烧性能好,构件耐火极限就低。

(2)构件的截面尺寸。

构件的截面尺寸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

(3)保护层的厚度。

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

4.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1)失去完整性。

(2)失去绝热性。

(3)失去承载能力和抗变形能力。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3.1.2.1。

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见表3.1.2.2。

第三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因为对建筑物来说楼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构件。

在制定分级标准时首先确定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然后将其它建筑构件与楼板相比较,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的,可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要求,否则反之。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选定条件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性能,从而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三、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1。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物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2。

第四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的选择

一、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在设计新厂房时,要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慎重地选定厂房的耐火等级。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适应。

例如,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在层数方面,如果采用的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因其防火条件较好,可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提出不同的要求。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来说,除生产上必须采用多层者外,最好采用单层建筑,但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虽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但其层数,按照疏散和灭火的要求,不应超过二层。

丁、戊类生产厂房在选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时,可以建到三层,以适应当前中、小城市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

从减少火灾损失出发,对各类生产的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也要有不同的限制,根据火场经验,甲类生产在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物时,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

多层可为3000平方米。

其他类生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都要符合表3.1.4.1要求。

二、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库房是物资集中的地方,在设计库房时,要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储存要求,慎重地选择库房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而在此基础上采取其他防火技术措施。

《建规》中的具体要求见表3.1.4.2

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表3.1.4.3。

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

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

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见表3.1.4.4。

(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超过4T/h且总蒸发量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3.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3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

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4米;

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6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第三节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

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发生火灾后,使消防车顺利到达火场,消防人员迅速开展灭火战斗,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选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3.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时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3.2.3.1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7.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X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7.消防车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四节消防扑救面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声速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在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总平面布置时,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我们把登高消防车能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的建筑立面称为该建筑的消防扑救面。

作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扑救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登高消防车能够展开工作。

根据登高消防车功能实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以上的附属建筑,会影响扑救作业,因此,必须对附属建筑的高度、进深加以限制。

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出口,主要考虑人员从楼梯间进入,尽快到达火层,抢救被困人员,并进行火灾扑救。

2.高层建筑的扑救面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物之间除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外,还要考虑消防车转弯半径及登高消防车的操作要求。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物

第一节防火分区

一、防火分区的概念

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

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1的要求。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

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3.1.1增加1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3.3.1.1的规定。

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

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二)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面积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3.1.2的要求。

多层厂房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系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在进行防火分区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表3.3.1.2中的规定的数值,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等进行分隔。

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1.2中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1.2的规定增加1.5倍。

4.甲、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按表3.3.1.2的规定增加1倍;

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增设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三)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库房每个防火墙间面积及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3.1.3的要求。

在进行防火分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3的规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3及上述“2”的规定增加1倍。

4.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四)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高层厂房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

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4的要求。

甲类厂房不能

设在高层厂房内。

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表3.3.1.4的规定增加1倍;

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五)高层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高层库房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库房。

甲、乙类物品及丙类可燃液体不应储存在高层库房内。

高层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5的要求。

高层库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5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六)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3.3.1.6增加1倍;

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

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m至2.5m,喷头距卷帘的垂直距离宜为0.5m。

9.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三、玻璃幕墙、中庭及特殊部位和房间的防火分隔

(一)玻璃幕墙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构件,以其自重轻、光亮、明快、挺拨、美观、装饰艺术效果好等优点,自70-80年代以来,被大量地应用在高层建筑之中。

1.玻璃幕墙的火灾危险性

玻璃幕墙是由金属构件和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墙面围护结构,分明框、半明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三种。

构成玻璃幕墙的材料主要有:

钢、铝合金、玻璃、不锈钢和粘接密封剂。

玻璃幕墙多采用全封闭式,幕墙上的玻璃常采用热反射玻璃、钢化玻璃等。

这些玻璃强度高,但耐火性能差,因此,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危险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室内温度便急剧上升,用作幕墙的玻璃在火灾初期由于温度应力的作用即会炸裂破碎,导致火灾由建筑物外部向上蔓延。

一般幕墙玻璃在2500C左右即会炸裂、脱落,使大面积的玻璃幕墙成为火势向上蔓延的重要途径。

(2)垂直的玻璃幕墙与水平楼板之间的缝隙,是火灾发生时烟火扩散的途径。

由于建筑构造的要求,在幕墙和楼板之间留有较大的缝隙,若对其没有进行密封或密封不好,烟火就会由此向上扩散,造成蔓延。

2.玻璃幕墙的防火分隔措施

为了防止建筑发生火灾时通过玻璃幕墙造成大面积蔓延,在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其墙体的填充材料应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封底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如B1级的泡沫塑料等。

(2)无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二)中庭的防火分隔

中庭是在建筑内部贯通上下楼层,并营造出具有室外自然环境美的室内共享空间。

它是以大型建筑内部上下楼层贯通的大空间为核心而创造的一种特殊建筑形式,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与建筑物同高,有的则在建筑物的上部或下部,由于中庭是上下贯通的大空间,所以给防火设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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