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习题讲解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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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习题讲解PPT推荐.ppt

1.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0元和300000元时的税负有何差异?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0元时,应缴所得税=300010*25%=75002.5元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时,应纳所得税=300000*20%=60000元税负相差=75002.5元-60000元=15002.5元,2.为解决该差异以节约税款,有多种方法,但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如:

(1)向公益性事业捐赠一定数额的款项。

不违法,但不一定能解决差异,若企业捐赠前离捐赠限额还差10元以上,则捐赠可以解决差异节约税款,否则不能解决。

(2)多计提10元的预提费用。

违法。

目前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没有正当理由地预提费用是违法行为。

(3)多发10元工资。

在实际支付工资之前多发10元工资可行,否则不可行。

(4)多购买10元的办公用品。

实际有购买行为则不违法;

若只有数字没有实际支出则是违法行为。

(5)多结转10元的产品销售成本。

产品成本的结转需与销售相配比,不能自行扩大成本数额。

案例4-1,期望值E1=80*30%+100*50%+120*20%=98E2=100*30%+140*40%+120*30%=122标准差,标准离差率V1=14/98*100%=14.29%V2=16.61/122*100%=13.61%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方案2的收益比方案1高,且风险比方案1的风险要小,应选用方案2.,案例4-2,

(1)期望值的计算如下:

EA=60*0.3+80*0.4+(-30)*0.3=41EB=-30*0.3+0*0.4+50*0.3=6EC=40*0.3+60*0.4+(-40)*0.3=24

(2)A、B、C各筹划技术的标准差,47.21,=36.66,42.71,案例4-2,(3)AB组合与AC组合的相关系数计算如下:

从上述计算可知,AB负相关系数很高,筹划功能呈反方向变动。

AC正相关系数非常高,筹划功能呈正方向变动。

案例4-2,(4)两组合的期望值计算如下:

(5)两组合的标准离差如下:

案例4-2,(6)两组合的标准离差率分别为:

综上可知,AB组合的期望收益、标准差及标准离差率都比AC组合偏低,作为风险偏好者,会选择投资组合AC;

风险规避者会偏好与投资组合AB。

VAB=13.73/23.5*100%=58.43%VAC=44.85/32.5*100%=138.34%,案例5-1P102,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7%。

1.增值率判别法增值率=(300-210)/300*100%=30%Rva=17.65%(P71)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适。

2.抵扣率判别法抵扣率=210/300*100%=70%Rpc=21.43%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适。

案例5-4,

(1)选择含税价格比来选择供应商,B与A的含税价格比=103/133=77.44%88.03%C与A的含税价格比=100/133=75.18%88.03%从A企业购货,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较少,所交增值税较多,会故应从B和C中选择供应商。

假设该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为X;

若从B企业购货,其收益=X-(103-3)=x-100若从C企业购货,其收益=X-100两者收益没有差别,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从BC供应商选任一均可。

案例5-5,该企业如果采取分别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5*3%+14/(1+3%)*3%0.56万元如果采取混合核算方式,则应缴纳增值税=(14+3)/(1+3%)*3%0.55万元综上,混合核算方式下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要少0.01万元,宜采取混合核算方式。

案例5-6,经销加工方式下: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0*5*3%=1200元收回的成本=4*12000*(1+17%)=56160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4*12000%17%-500=7660元收益=12000*4-5*8000*(1+3%)=6800元委托加工方式:

A企业应纳增值税(为B代扣代缴部分)=(12000*4-8000*1.03)*3%=1192.8收回的成本=8000*5+1800*4*(1+17%)=48424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800*4*17%-500=724收益=1800*4=7200元,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综上,A企业宜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所交增值税和成本都低于经销加工方式下的增值税和成本;

B企业宜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其收益7200高于经销加工方式下的收益,增值税税负要低于经销加工方式下的税负。

案例6-1,没有筹划时,成套化妆品销售应缴纳消费税=(120+40+60+100+32+10+5)*30%=110.1元若未组成成套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120+40+60)*30%=66元从上述计算中可知,组成成套化妆品比未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少缴税=110.1-66=44.1元企业可以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销售方式,同时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计税。

案例6-2,本题中未注明收回的乙半成品是否可以抵扣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故应分情况讨论:

一、委托加工:

委托黄河公司加工成半成品需要缴税=(160+120)/(1-30%)*30%=120万若委托加工的产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则自行将半成品加工成产成品出售需缴税=1120*40%-120=448-120=328万则共缴税=328+120=448万元若委托加工的产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不可以抵扣,委托黄河公司加工成半成品共缴税=120+448=568万若甲半成品的已交消费税长江公司将购入原料自行加工成产成品缴税=1120*40%=448万元从消费税额来看,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除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可抵扣外)的税负没有差别,但委托加工的成本=120+152=272万元自行加工的成本=280万元272万元综上宜选择委托加工的方式。

案例9-2,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

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

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3、企业购置符合抵免所得税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三类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9-2,1、海涯公司从种植油料的大型农场分回的利润,因农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故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假设每年分回的利润均为X,其分回利润应纳税所得额=X/(1-0)=X应补交企业所得税=X*25%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x)*25%-800*10%=-55+0.25X200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20+X)*25%-55=50+0.25X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00+X)*25%=145+0.25X2、若海涯公司投资于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因联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与海涯公司一致,均为15%,故分回的利润不用再补交所得税。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5%-800*10%=-55200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20*25%-55=50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00*25%=145从上述分析中可知,不考虑其他因素,海涯公司宜投资位于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少缴分回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9-3,

(1)企业的会计利润=500-280-100-50=70万公益性捐赠限额=70*12%=8.4万元实际公益性捐赠30万元,超出限额=30-8.4=21.6万元应调整增加会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70+21.6=91.6万元此时应纳税所得税额=91.6*25%=22.9万元

(2)若该公司在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先预估一下当年的会计利润额,尽量把捐赠控制在抵扣限额之内,或者把超限部分的捐赠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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