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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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

(<

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轻柴油、煤油

其它燃料油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注: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燃煤锅炉

1200

900

/

700

500

400

900*

400*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自然通风锅炉(<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Aar>

25%

2000

2200

沸腾

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15000

其它沸腾锅炉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5000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

0.7

0.7~<

1.4

1.4~<

2.8

2.8~<

7

7~<

14

14~<

28

t/h

1~<

2

2~<

4

4~<

10

10~<

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5

30

35

40

45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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