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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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安全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责令停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准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注册,有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上报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4、对承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责任: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监察活动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配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作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制止。
5、特种作业人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6、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工程)
2.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放;
(包括施工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及危险物品堆放处等)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布置符合要求;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10.意外伤害保险。
(总承包单位支付)
7、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法进行损失赔偿
(二)、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环境、季节等变化在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施工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中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临时建筑物搭建不符合要求
5、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专项防护措施
(三)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赔偿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前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
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设施;
3、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写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四)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或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无专职人员现场监督负责的;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就上岗;
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水源、灭火器材等;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未经验收就使用;
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责任;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科学设计的责任;
提出建议的责任;
承担后果的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4、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1)为建设单位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
(2)出租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设备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境地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安全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规范;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许可证有关的资料。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有效期为3年,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1、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应于变更后10天内,向有关机关提供变更手续;
2、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上交发证机关;
3、生产证遗失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再补办;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申请延期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发包负责;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3.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责任(不得迫使承包方已低于成本价竞标);
4.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5.委托监理的责任;
6.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8.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2、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3、肢解发包的责任: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4、擅自开工的责任:
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5、违反验收管理的责任: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6、未移交档案的责任:
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7、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8、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1、迫使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标准,降低施工质量的;
4、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必须实行监理而没有实行监理制度的;
6、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
8、未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备案的。
9、责任人员的责任:
1、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2、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施工单位质量职责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按图施工的责任;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隐蔽工程);
见取样的责任;
保修的责任。
2、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责任: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未取样检测的责任:
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7、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
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
三、监理单位质量职责
1、监理单位的质量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2、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3、出借资质的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违反公正监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
6、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7、注册执业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监理工程师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得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注册。
四、质量保修制度
1、保修期限:
(1)基础实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堤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施工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缺陷责任期:
工程验收之日起,未及时验收的,从实际验收之日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4、保证金事宜(合同条款约定包含内容):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不计算利息,如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预留保证金。
5、保证金返还: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核实内容,没有异议,应与核实后14天内返还保证金,逾期未支付的应付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接到申请14日内不答复,催告后14天仍不答复,视为同意保证金返还申请。
五、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职责
1、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2)出借资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法律责任:
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人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注册、
(5)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4.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商的;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内容:
1、监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明确岗位职责;
其中明确岗位职责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慰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1)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对安全设施施工负责的岗位;
(3)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
(4)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敬仰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管理保障措施中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惊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经济保障措施内容: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2、保险证安全设施所需的资金;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的资金
1.主要负责人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满足资金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提供资金,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出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以下罚款。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上报审批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即投入使用的;
4、未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
7、未对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和运输工具等未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安全标准即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的。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足10万的,单处或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2.重大危险品源未登记建档的,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责任:
将项目、设备转让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足5万的,单处或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