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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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内部控制目标应不低于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七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和个人予以表彰。
评选先进分(子)公司3名、先进个人15名(不超过公司系统总人数的3%)。
先进分(子)公司自主申报,先进个人由所属分(子)公司推荐,由公司安委会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一)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1.先进分(子)公司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较好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2)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2.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所在单位未发生内控不安全事件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个人在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模范遵守公司和本单位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奖励
(一)完成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励安委会成员人均5000元(安委会主任系数1.6,副主任系数1.5,安委会其他成员系数1.0,安委办人员系数0.6)。
奖励各分(子)公司、管理部、开发部、工程部、生技部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500元。
(二)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1.先进分(子)公司奖励3000元。
2.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3.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对实现公司安全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第九条事故单位处理
(一)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一次人身轻伤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
2.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处罚。
3.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三)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
1.发生内控事件,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四)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对隐瞒事故的事故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条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
(一)发生一次人身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处罚2-4个月绩效工资。
2.对次要责任人处罚1-2个月绩效工资。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
4.责任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500元。
(二)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处罚6-10个月绩效工资。
2.对次要责任人处罚3-6个月绩效工资。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1500-3000元。
4.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1000-2000元。
5.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8000元。
若上述事故发生在承包单位,则发包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1000-2000元;
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1500-3000元。
(三)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按一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对次要责任人处罚10个月绩效工资,或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3000-5000元。
4.有关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2000-4000元。
5.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1500-4000元。
(四)发生人为责任的内控二类设备不安全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者处罚1-3个月绩效工资。
2.对次要责任者处罚1-2个月绩效工资。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500元-1000元。
(五)发生人员责任的内控一类设备不安全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者处罚3-6个月绩效工资。
2.对次要责任者处罚2-4个月绩效工资。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500元-2000元。
4.对责任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500-1000元。
5.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内控一类不安全事件的单位,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5000元。
若发生在承包单位,则发包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500-1000元;
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1000-2000元。
(六)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主要责任者处罚5-10个月绩效工资。
2.对次要责任者处罚4-10个月绩效工资。
3.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2000-4000元。
4.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2000-3000元。
5.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2000元。
6.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人处罚5000元。
若上述事故发生在承包单位,则发包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负领导责任,处罚1000-2000元。
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2000-3000元。
(七)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八)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九)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1.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2.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3.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4.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十一)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二)对于虽未构成事故,但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不安全事件参照9.4条处理。
第十一条一类障碍的考核
(一)发生超指标一类障碍:
一次人为责任一类障碍,扣责任单位1000元,非人为责任一类障碍减半考核。
(二)风电场在代维期内的生产考核:
在代维期内的投运风电场,发生超指标一类障碍(人为责任除外)按正常考核的50%执行。
风电场承担比例为已投运时间比代维期;
项目公司承担比例为剩余代维期比代维期(代维期按月计算)。
区域化管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二类障碍、异常、违章等不安全事件、行为的考核
各单位应界定二类障碍、异常、违章等不安全事件、行为,并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安全奖惩细则后自行考核。
交通不安全事件按《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试行)》执行。
二类障碍、异常、违章的考核应参照以下原则:
(一)二类障碍的考核:
一次人为责任二类障碍,扣责任单位500元,非人为责任的二类障碍减半考核。
(二)异常的考核:
一次人为责任异常,扣责任单位200元,非人为责任的异常减半考核。
(三)发生不安全事件或人身伤害未遂事件,根据其性质和轻重程度,扣除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50%-100%月绩效工资。
上述事件年内重复发生者加倍考核。
(四)发生装置性违章,每项扣除责任单位500元。
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加倍考核。
(五)安全工器具应定期试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未按规定进行试验者,扣除责任单位500元。
(六)消防器材管理按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扣除责任单位500元。
(七)其他违章行为发生一次扣除责任者100元。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一)各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制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隐患排查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等制度,每缺一项每季度扣责任单位500元,直至完成为止。
(二)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每少一次或记录不规范扣100元。
(三)上级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时,每发生一项不合格项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四)并网安评、工程项目“三同时”验收等工作一次性审查未通过,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五)发生不安全事件,责任单位未及时上报,扣除责任单位2000元。
在不安全事件调查中隐瞒不报、谎报、弄虚做假、隐瞒真相、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情节严重加倍考核。
(六)公司组织开展的定期和专项安全文明大检查等工作,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七)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并报公司人资、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四条发包工程考核
(一)发包分(子)公司应与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等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未签订者扣除责任单位1000元;
未备案扣除责任单位500元。
(二)各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运行检修施工中的重要工序、关键环节和特种作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发生一项未进行监督检查扣除责任单位1000元。
(三)各单位未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扣除责任单位1000元。
(四)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包方安全监督人员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发包方工作。
未对承包方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扣除责任单位1000元。
(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
违章判定标准执行《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考核事故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
第十八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食物中毒等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冀建投新能源字[2009]76号《关于印发<
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同时作废。
附件:
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流程图
2.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公司申报表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
(盖章)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情况和主要工作:
(内容多可另附页)
公司安全生产考评小组意见
年月日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意见
附件3
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单位
姓名
年龄
性别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主要事迹:
申报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