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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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

办理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

生产工艺水平;

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

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措施;

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查;

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

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

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

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

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

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

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

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工业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3)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

(2)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3)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4)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3)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4)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餐饮项目: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6、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

(2)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

(3)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不准使用室外音响。

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7、加油站项目:

(2)设置地下观测井;

(3)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4)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

(5)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8、机动车修理业:

(2)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

洗车须使用循环水;

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

(3)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9、洗衣业:

(2)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

(3)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

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

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10、移动通讯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

(2)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不得在居民楼内生产、组装、维修含放射源装置;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

退役完成后,放和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协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在项目中的位置,本身的平面布置(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间和放射性废物间)及分区情况。

3、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4、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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