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少优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难题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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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

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

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

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

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

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1650000×

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

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

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1600000

贷:

固定资产 

23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

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银行存款 

1650000。

工程完工后,

2350000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

650000

工程结算 

650000。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应交税金———营业税 

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

甲方会计分录为:

预付帐款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乙方会计分录为: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预收帐款。

领用时。

工程施工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

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

预付帐款(银行存款)。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

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

1、金属结构件:

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

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

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

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

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

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

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否则,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文章如太长可以将画线部分删除)

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

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

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

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

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

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

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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