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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

  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

  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

  晚育护理假=7天。

  3、计生假

  根据《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规定:

  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取宫内节育器:

当日休息一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七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二十一天。

  人工流产:

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四十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

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4、探亲假

  根据《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及第三条规定: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已婚探亲假天数=30天/年+路程假;

已婚探亲假天数=20天/4年+路程假;

  未婚探亲假天数=20天/年+路程假或45天/2年+路程假。

婚假,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顺产:

产假90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

  流产:

产假30天

产假42天

  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

顺产5天,难产10天

  新规定可能还未执行

  1、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

  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主要有以下的规定: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

  3、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4、

  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关于产假的规定

  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江西关于产假的规定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

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产假。

2016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2016年生育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

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6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6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6:

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

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

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

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

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

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

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

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

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

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

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

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

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休产假可以修98天,休产假的时候的工资是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全额,公司要是已经给对方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公司需要给其不上差额,如果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生育津贴数额给与发放,生育津贴到时候需要办理社保的人员给他在社保局进行申请,到时候生育津贴会达到公司的财务账户上。

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2016-04-10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2016年陪产假时间2016年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

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

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各地男人陪产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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