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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
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
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
晚育护理假=7天。
3、计生假
根据《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规定:
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取宫内节育器:
当日休息一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七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二十一天。
人工流产:
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四十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
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4、探亲假
根据《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及第三条规定: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已婚探亲假天数=30天/年+路程假;
已婚探亲假天数=20天/4年+路程假;
未婚探亲假天数=20天/年+路程假或45天/2年+路程假。
婚假,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顺产:
产假90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
流产:
产假30天
产假42天
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
顺产5天,难产10天
新规定可能还未执行
1、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
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主要有以下的规定: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
3、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4、
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关于产假的规定
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江西关于产假的规定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
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产假。
2016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2016年生育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
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6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6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6:
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
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
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
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
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
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
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
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
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
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
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
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
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休产假可以修98天,休产假的时候的工资是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全额,公司要是已经给对方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公司需要给其不上差额,如果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生育津贴数额给与发放,生育津贴到时候需要办理社保的人员给他在社保局进行申请,到时候生育津贴会达到公司的财务账户上。
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2016-04-10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2016年陪产假时间2016年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
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
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各地男人陪产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