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继电保护管理规定完整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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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庆石化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工作,加强技术监督,提高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线电气仪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是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仪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电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线电气仪表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大庆石化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

  第五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作为继电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电网内继电保护实行专业管理,对承接网内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调试的单位进行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分别设专(兼)职继电保护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工作。

电气副总工程师为二级单位继电保护专业总负责人,运行主管领导是基层单位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领导。

  第七条矿区服务事业部也应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配备继电保护人员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工作,专业上接受公司电气管理处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人员至少应了解掌握:

  1.被保护电力设备的有关参数和保护设备的功能及型号规格、厂家。

  2.电气系统的运行方式(包括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负荷潮流、短路计算及稳定分析结果等。

  3.电气一次系统图和二次原理图。

  4.辖区电气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第九条电气管理处继电保护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仪表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参加电力系统的新、改扩建工程设计相应部分审核。

  2.负责组织修订、编制、批准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并组织保护装置现场整定的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确定系统保护功能配置、保护装置选型及保护方式,审定保护接线图。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其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对策并监督执行。

按月组织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5.负责审定继电保护装置及在线电气仪表校验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负责组织解决现场存在的有关技术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落实。

  7.负责组织编制、修订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检验规程。

  8.负责组织公司继电保护专业培训。

  9.负责组织落实继电保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二级单位、基层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电气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

编报并落实检验计划。

  2.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有关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电气仪表的设计审核及工程交接验收。

  3.负责组织电气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工作。

  4.负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编制、审核。

  5.负责对辖区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于每月3日前填报上月“继电保护评价报告”。

参加对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并于2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呈报电气管理处。

  6.负责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编制、落实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

  7.负责对调度、变电所(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8.建立健全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制定系统阻抗、短路电流表,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9.二次回路变更方案经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电气管理处备案,涉及工艺联锁需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变更执行后及时完善相应档案、图纸。

  第十一条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按大庆石化公司《电力调度规程》及《电气运行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定值管理

  第十二条结合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每年1月30日前)。

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1.由调度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

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

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2.6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须采用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

  3.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接线。

  第十三条整定方案考虑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2.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防止系统瓦解、全厂停电或保证重点用户用电做特殊考虑的整定原则。

  3.整定计算书(表)及定值表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功、无功负荷。

  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5.正常和特殊情况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

  6.系统主接线、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继电保护配置。

  7.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8.整定方案编制后,由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组织对相关整定方案进行全面校核,经电气管理处审定后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稿需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十四条关于整定值调整更改的若干规定:

  1.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履行审批手续。

二级单位申请的保护装置整定值调整和更改,须报电气管理处审定后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现场确定改变保护装置整定值时,应于两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2.定值审批单或通知单一式三份,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分别发给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公司电气管理处继电保护岗位。

  3.因新建、扩建工程需要更改局部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和保护方案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所要求的程序,组织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

有特殊困难时,须向公司电气管理处提出并研究解决办法。

  4.保护装置整定管辖范围一般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及零序等值阻抗)也要书面明确。

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有关方提出,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并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审定。

  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五条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及在用电气仪表,应按《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度保护装置检验计划,年度检验计划需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审定后执行。

定期检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第十七条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八条检验用仪表的精度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九条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

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并向委托方递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当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及时向电气管理处汇报,对不正确动作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验。

  第五章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十二条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做出安排。

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公司电气管理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

所需的图纸、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工程设计单位尽早提交(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实测参数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

  第二十四条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计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

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4.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5.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荷满足误差要求。

  6.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7.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号齐全、正确。

  8.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判断方向、差动、距离、高频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第二十七条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

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安装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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