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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

刚才大家对小丽的遭遇作了很多猜测,那么究竟小丽的遭遇是怎样的呢?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事情的进展。

1.播放影片

2.师:

小丽这么轻易落入魔掌的原因是什么呢?

、、、、

师小结:

通过大家的分析,我们形成共识:

小丽落入魔掌的原因在于思想上没有高度的警惕,轻信网友。

(板书:

警惕)

3.师:

我们在网上交友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课件出示)

a.活动:

小组讨论

b.指名汇报

教师归纳:

总的来说,网络世界就像一个万花筒,青少年要提高警惕性;

同样,社会犹如网络世界,即绚丽多彩,又存在着一些丑陋肮脏的东西,我们同样要提高警惕,正如谚语所说: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二)用智慧保护自己

由于小丽在思想上没有提高警惕,落入了魔掌,现在她非常后悔,向我们发出了求助。

同学们,请你帮小丽想想办法:

1.小组活动

2.指名汇报

3.(播放影片)我们来看小丽是怎样逃脱的。

智慧)

4.师: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根据环境和情况不同,办法也不同。

下面让我们来欣赏一断录像。

(出示录像)

5.师:

老师这里有一份材料,你们觉得他做法可取吗?

(出示:

一个生命随风而去)

遭遇不法分子侵害,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当然要勇敢地同其博斗,力量悬殊大的,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及脱身。

两害相权取其轻,保住最大利益。

我们是否就这样宽恕、姑息他们?

那该怎么办?

法律)

6.介绍《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拓展

1、你有遭遇过不法侵害的经历吗?

通过今天的学习,你认为该怎么做?

(出示课件)

2、师总结:

(出示课件)通过今天的学习,使大家懂得,在不法侵害发生前,我们要提高警惕,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要用智慧保护自己,在不法侵害发生后,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只有我们多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本领,积极地去保卫自己的平安,大家才能平安地学习,平安地生活,平安地成长!

3、播放音乐,齐读儿诗

第二课时青少年学法刻不容缓

一、导入

谈到小明为泄私愤竟纵火一事,此案审判长、龙岗法院的侯庆山法官认为,当前的青少年人群往往表现出极强的个性,他们考虑问题往往带有片面性和偏执性,处理问题时也易盲目、冲动、不计后果,社会责任感相对欠缺。

从这一点来说,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据了解,小明只有小学文化。

据他的老师介绍,小明是个个性很强、很有孝心、不善言表的学生,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曾主动提出停学。

社会知识欠缺和心理尚不成熟,导致他在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竟然不自知。

侯法官认为,小明是犯了罪,但他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对这样的未成年犯罪人群,在严肃审判的同时,还要帮助他们进行深刻反思,使他们能鼓起勇气重新面对美好人生。

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其帮教外,家庭、学校、政府以至全社会都有义务来关心、帮助、教育他们,尽力将其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青少年法制学习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日前记者从某市公安局获悉,在8月25日至30日一周,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近日在该市的石景山分局和东城分局先后在三天内打掉了两个盗窃犯罪团伙,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名是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

8月中旬,朝阳分局连续打掉两个骑摩托车抢夺作案的犯罪团伙,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破获骑抢案件24起,被抓获的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6人不满16岁,有2人是在校学生。

为此,警方呼吁,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应该引起家长、老师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二)青少年法制学习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专家指出,初始犯罪年龄与犯罪率有很大关系。

11岁开始犯罪的为65%;

12--15岁开始犯罪的为54%;

16--21岁开始犯罪的为46%。

成年犯罪中早年发生犯罪的比成年后开始犯罪的多七倍。

理论上来说,预防好青少年犯罪,可减少6/7犯罪。

今年1--5月份,在校中学生犯罪情况(含职高、寄宿、中专)共计25件、41人,其中未成年人32人,成年人9人,女性5人,

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25%。

占所有案件的2.19%。

学生主要集中在职高、寄宿学校。

涉嫌犯罪的职高生有20名,寄宿生有10名,中专生有4名,普通中学生有7名。

犯罪类型多为抢劫、寻衅滋事等,没有高智商犯罪,基本没有预谋。

地域相对集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相识。

抢劫物品多为随身听等小件物品,也有手机。

校园内、学校附近犯罪的比较多。

分析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当薄弱。

2、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因为要做学问,首先要学会“做人”,懂法守法是“做人”的底线。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是全社会关心的大事,也是千家万户和老百姓关心的大事。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引导、保障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法制教育,培育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能力,也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与科技文化教育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助于丰富青少年一代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符合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保证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

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

这种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

在21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

他们的法律素质如何,不仅是关系各种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问题,而且也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大问题。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江泽民总书记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

”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都将青少年列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劳动者;

造就一大批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现代化合格人才,担负起兴国强国重任。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是实现学生素质教育目标的内在需求。

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进行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

它对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青少年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生的整体素质包括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也包括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问题就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制教育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引导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世界性课题。

我国青少年所占人口比重很大,仅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就有两亿四千多万人,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可塑性很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青少年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增多,暴力化程度加剧,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这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应当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学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破坏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也呈增长趋势。

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需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利于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抵御“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个案分析

(一)宿舍偷窃

付某,男,2000级学生。

该生于2002年4月28日晚在学生宿舍偷窃同学的手机一部。

鉴于该生事发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付*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分析:

付*趁同学已睡觉之机,见某同学的手机就放在书架上,顿起贪念,"

顺手牵羊"

将其占为己有。

事发后,该生在悔过书中写到:

"

偷东西,表面上看是我个人品质的败坏,但深一层看,它会造成许多其它不良影响:

第一,这种行为影响了我和同学们的感情和彼此之间的信任;

第二,造成校内的不良反应。

一些同学会以此为戒,而一些同学则可能会仿效我,就像我当初一样。

所以在此,我衷心希望有这方面想法和行为的同学不要抱侥幸心理,天网恢恢,是逃不过法眼的。

要以我为戒,记住:

一失足成千古恨呐!

付同学的教训是深刻的,一个人如果不能保持良好健康的心态,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在物欲横流的当下,很容易抵抗不住诱惑,作出违纪甚至犯法的行为。

偷窃是违纪犯法的行为,可因作案价值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不同而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

争执打架

张某,男,2000级学生。

2001年10月7日晚饭时间,该生在深圳大学荔山餐厅一楼与管理学院学生李**发生争执,其后,张*出手打了对方。

事发后,该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多次看望了对方并道歉,及时承担了对方的医疗检查费

用。

该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本应严厉处罚,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理,给予张*记过处分。

像张同学和李同学为了一点小事而发生争执,继而动武,实属不智。

生活中难免有点磕磕碰碰,互相礼让也就过去了,实在过不去了,也应通过正常途径加以解决。

高校扩招使更多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面对暂时存在的教室、宿舍、图书馆等的拥挤现象,学校会尽最大的努力加以改善,同学们也应加强自律,互谅互让,珍惜学习机会,把精力集中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

与此同时,为使自己的大学生活行有目标、做有规范,认真学习学校有关学籍、学位、日常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条例和规定,也应是每一位同学的必修课。

(三)案例:

盗用上网账号

李某,男,1999级学生。

该生盗用他人上网账号,致使他人经济损失达数百元,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

鉴于该生事发后能主动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学院对该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做一个合格的网民,应坚决不做侵犯别人或集体利益的事情,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除遵守国家规定的制度外,还应遵守公用机房的规章制度。

在校内上网,为了杜绝和避免账号被盗用,用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查询网络流量,可尽早判断账号是否被盗;

2.经常修改密码,不应采用生日、学号、电话号码等数字信息作为密码,密码应包含字母、特殊字符和数字,长度在6-8位;

3.勿将密码授予他人使用或多人共同使用同一账号;

4.在使用公共机房计算机上网时,要特别注意账号及密码安全,切勿保存密码,离开时关闭浏览器。

互联网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领域影响越来越大,成为联系全社会的共同纽带。

每一个大学生都应像爱护自己的家园一样爱护计算机网络,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

2001年1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全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同学们,请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做网络文明的守护者和传播者!

四、总结

综上所述,教训是惨痛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每个同学都应该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根据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主动接受法制教育,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成为一个真正对社会有所作为的人。

第3、4课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讲解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

5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4年,5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作案5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一共参与抢劫5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李某参与抢劫3次,肖某参与抢劫3次,吴某参与抢劫2次。

所抢现金被5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5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李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

(1)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张某等5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多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本案看,由于5人犯罪的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损,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犯罪分子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

尽管各犯罪分子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

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山东人,社会青年。

武某,17岁;

贺某,14岁;

刘某,14岁,均是某一中学生。

2005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

“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那里玩”。

6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

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

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某,16岁,某某职中二年级学生。

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此事告诉了同学杨某,让杨某处理一下,杨某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

正说着,叶某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

”杨某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某说:

“没事”。

叶某说:

“怎么没事呀?

”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

“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这时,叶某就往张某的右肩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张某时没有考虑背后,张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

经法医鉴定:

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对叶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

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

《刑法》243条规定: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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