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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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施工现场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对劳务分包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适用“总包负管理责任,分包独自承担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独自承担。

第四条对分包的管理责任划分。

项目具体负责监督分包方的日常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分包方的资质审查、招投标、合同签订、按照项目安全奖罚单在结算单上予以相应增减。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方安全体系的监督管理。

财务部负责收缴分包方安全风险抵押金。

后勤部门负责分包方食堂卫生安全监督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分包方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应当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包安全管理

第五条分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分包单位参加投标时或进入现场前,应提交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复印件,同时必须提交与现场实际人员相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由综合办公室审查其资格,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投标。

资质无效或不全的分包方,投标无效,不得参与分公司招投标,分公司各项目、各部门严禁与其签订合同。

分包方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分包方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承担责任。

第六条分包方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专业工程,禁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

如分包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承担。

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赔偿一切损失。

第七条分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分包方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九条分包方对自身承包范围内施工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专业工程分包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专业工程分包方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分包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分包方在进场15天之内,必须提交本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向项目报审,经项目审核批准后,方准开始施工。

第十二条分包方进场施工前,项目安全技术人员应当向分包方管理人员、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备案。

第十三条分包方必须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分包方进场后,应采购安全防护用具的样品,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复核、试验。

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具,项目应责令分包方重新采购。

如分包方未按照要求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具,由项目部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具,调拨给分包方。

第十四条对于业主直接分包的分包单位,项目部发现问题及时与监理单位及业主沟通解决,利用监理、业主的职责对其进行约束,涉及到事故隐患的情况,项目部应书面发函给监理、业主单位,项目部应存留签收的函件。

第十五条在分包方现场管理不力、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我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责令调换管理人员。

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经分公司领导、项目经理同意,可以责令分包方退场。

分包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在分包方与我方施工造成冲突,形成事故隐患情况下,项目部可另行安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照相留底,相关费用由责任分包方承担。

第十七条分公司与分包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八条要求其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公示,并符合我方实名制要求,挂牌进入施工现场。

分包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

自觉遵守、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章分包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分包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提出申请,经总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分包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第二十条分包投入到项目现场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安全使用标准。

若因分包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承担。

第二十一条分包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书面办理《防护设施拆除申请表》),否则分包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第二十二条分包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

分包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分包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包必须执行总包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二、分包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三、分包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分包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2、分包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3、分包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5、分包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6、分包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分包必须接受总包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分包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五、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六、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分包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2、分包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分包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由总包组织进行专业验收;

分包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七、分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八、分包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九、分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十、分包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

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分包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分包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承担。

4、分包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员的,分包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十一、分包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分包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十二、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分包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分包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施工现场内,分包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5、总包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指定的厂家购买。

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分包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

否则,总包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9、分包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10、分包应在进场后30天内,呈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11、分包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由其专职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兼职安全巡查制度。

第四章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四条分包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自己负责。

第二十六条分包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第二十八条分包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分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三十条分包的生活区应按照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安全标准化图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每季度对分包方进行安全考核,考核人包括主管工长、安全部门、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复核,考核结果连续三次为不合格的分包方,分公司禁止其投标一次。

第三十二条总包对分包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

由于分包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业主、监理单位处罚的,分包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分包受到政府机关、业主、监理单位奖励的,原则上遵循奖励单位的意见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30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公司工程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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