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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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需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立即按本项目特点进行专项编制。
6、问: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临时设施及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XX施,否则,发包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7、问:
本合同采用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质保合同四合同制,并在承包人驻地醒目位置设立廉政公开、工程质量投诉、民工工资举报。
8、问:
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乙方应听从发包人的协调,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金额中。
9、问:
该项目内业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一致,若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内业技术资料进度与施工进度不一致时,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内业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资料完善后予以支付进度款。
10、问: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安全组织,如出现任何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员损伤或死亡,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问: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的上级单位从审计单位库中抽取单位对承包人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承包人送审金额审减率≦5%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支付全部审减效益费。
12、问:
索道、滑道安装前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供质检部门出据的相应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经监理认定、审查后方可用于安装。
竣工后并将上述资料归档移交业主及有关单位。
13、问:
原则上索道滑道运营证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工程验收合格、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方可将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5%。
审计结果在承包人提供完善的项目资料、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后三个月内出具。
14、问:
履约金保证金建议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
15、问:
招标文件2.1.2中描述滑道部分:
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支座和提升装置等的改造。
其中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措辞不清,修改为滑道及提升道的轨道。
XX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承包人:
中煤科工集团XX设计XX究院XX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XX长江三峡旅游开发XX(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已接受中煤科工集团XX设计研究院XX(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合同谈判、澄清内容;
(8)廉政协议书;
(9)安全生产合同;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玖佰零壹万零贰佰壹拾叁元整(¥
9010213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贺开利;
设计负责人:
彭学孝;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5.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达到现行国家相关现行规X、标准并审查通过。
5.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索道通过“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工程验收合格。
滑道通过“XX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工程验收合格。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工期为190天。
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廉政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为加强XX长江三峡旅游开发XX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程人员廉洁自律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优质高效,圆满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达成如下廉政协议:
一、甲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收受乙方单位或个人所送的钱物,更不得索取。
2、不准到乙方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擅自向乙方单位或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迅工具等。
3、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等。
4、不准参加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的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不健康活动(如XX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5、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已收或拒收不成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上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
6、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如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项目承包等。
7、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二、乙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向甲方单位和个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甲方人员。
2、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不健康活动(如XX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3、不得向甲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5、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自降低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物资供应单位必须保证物资品牌、质量等,不得以次充好。
6、对甲方单位或个人在业务交往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或XX违纪现象,乙方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1、甲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乙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按其违纪金额、情节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二至五倍的经济损失,并中止合同、取消业务往来;
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甲方受理举报的单位名称:
XX长江三峡旅游开发XX;
监督举报:
67529466
五、本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与工程合同一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XX长江三峡旅游开发XX(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XX设计研究院XX(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X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XX、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X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X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X、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XX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