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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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及集团公司关于瓦斯防治工作的要求,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快速提升矿井瓦斯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杜绝各类瓦斯灾害事故的发生,针对我矿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防治瓦斯事故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二、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

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燃烧、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

一处瓦斯源涌出瓦斯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

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要分别统计。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⑴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⑵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处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⑶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

⑷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⑸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⑹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内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⑴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⑵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3.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⑴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⑵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4.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⑴甲烷传感器进水;

⑵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

⑶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

因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配合调度室进行责任追究,并有记录。

四、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1.建立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体系,实现超前断电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作业。

2.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

测试点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各揭煤处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1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2个测点分别控制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不少于12m范围。

3.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通风部门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

每10天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4.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地测部门每周要对采掘头面进行地质预报,特别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出现两条可能平行或斜交断层时,必须立即通知防突、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送达书面通知。

5.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矿井调度、通风、防突、生产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6.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通风部门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

对突出严重煤层,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的“三防”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器,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立即停止钻进。

7.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⑴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当实测抽采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方可掘进。

取样点的布置为:

第一个测点距离掘进迎头不小于20m,第二个测点距离第一个测点20m。

抽采钻孔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并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在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前提下掘进。

若区域验证超标,必须补打钻孔继续抽采,直至验证合格。

瓦斯抽采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综合确定。

⑵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炮掘工作面应采取减小放炮循环进尺等措施,预防炮后瓦斯超限。

⑷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避免施工无效巷道;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⑸利用钻孔进行水力冲孔时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将喷出的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⑹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⑺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⑻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8.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⑴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评价前应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测试参数准确、可靠。

评价标准为:

计算和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皆小于8m3/t,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

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

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司批准。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低于100m段)重新进行专项消突评价,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⑵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瓦斯涌出量预计和通风条件,核定采煤工作面班产量、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⑶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⑷严禁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大面积空顶。

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生产部门必须专门编制措施进行处理。

⑸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研究周期来压规律,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生产部门做好风量调节、巷道维护、循环进度调整。

⑹在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防突或技术部门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9.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10.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其它地点比对1次。

发现数据不符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每班要设置一名瓦斯巡检员,且在采掘地点工作的电钳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矿井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1.应加强对瓦斯传感器的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⑴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⑵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探头。

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⑶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⑷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⑸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⑹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

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应经常与光学鉴定器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升井检修。

⑺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⑻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⑼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12.其他要求

⑴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二十四”字工作体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可治”的理念,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确保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⑵强力推进瓦斯抽采。

矿井抽采系统应推广“大钻机、长钻孔、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分源抽”的抽采模式,采用综合抽采技术,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保证采掘工作面风流独立、稳定,杜绝不合理的通风现象,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⑷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

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⑸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⑹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抽采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五、瓦斯超限的统计、汇报

1.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查明超限地点,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及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报告,迅速查明超限原因。

2.所有的瓦斯预警和瓦斯超限必须按分类登记台帐。

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实施,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六、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建立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1.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第一时间通知值班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并组织调度处理超限。

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根据瓦斯报警情况初步分析原因。

由监控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分析及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如果一个月内发生2次类似问题,要综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及措施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安监局和技术管理部。

2.计划外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但小于1%的,应停止生产作业,安全调度员、瓦检员配合作业区队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但小于3.0%的,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到进风巷新鲜风流20m以外的安全地点,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值班领导、安全调度、通防部门进行追查分析。

瓦斯浓度大于3.0%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矿长牵头并汇报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由夫康煤矿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一、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帐

表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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