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课件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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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是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是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5条: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

一是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是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是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是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是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6条:

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

一是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是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是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是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是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是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是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第7条: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有4种情形:

一是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是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是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8条: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

一是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是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是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是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是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第9条:

共同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1种情形: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5、明确3种责任追究方式(第10、11、12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处置纪律处分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10条(组织处理):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11条(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两种使用形式):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6、明确责任追究的2个提起主体和3种提起机制(第13条、第14条)2个提起主体:

一是组织人事部门;

二是纪检机关。

3种提起机制:

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二是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倒逼”机制,即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

7、赋予责任追究决定申诉权第15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8、从严规定责任追究的影响期第16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要求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第17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10、延伸执行范围第18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11、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期第18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9条(施行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基本内容1100字9条,1、说明目的和依据(第1条)2、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第2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3、明确两类12种报告事项(第3、4条)第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

第二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

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第3条):

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是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是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

五是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第4条):

一是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是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是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是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是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是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明确了报告的具体内容第一类5种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类7种事项征求意见函还要附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5、明确了审批时限第5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6、明确报告的工作纪律第6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延伸执行范围第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7、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期第8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9条(施行期):

(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基本内容1500字12条,1、说明目的和依据(第1条)2、界定一报告两评议(第2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3、明确一报告两评议的时间和人员(第3条)时间:

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人员(6类):

一是全委会成员;

二是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是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是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是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是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4、明确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4条)两种报告形式: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

六大报告内容:

一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是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5、规定评议的方式和对象(第5条)评议的方式: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评议的五大对象:

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是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是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是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是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是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6、明确由谁组织实施第6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7、强调评议结果的反馈、分析和通报第7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

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8、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第8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9、强调一报告两评议的纪律第9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10、延伸执行范围第10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11、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期第11条(解释权):

第12条(施行期):

(四)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内容1500字12条,1、说明目的和依据(第1条)2、界定离任检查(第2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3、明确由谁负责组织实施(第3、4条)第3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4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规定离任重点检查的六大内容第5条:

一是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是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是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是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是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是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5、规定离任检查的六大程序第6条:

一是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是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是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是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是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

(一)、

(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6、明确参加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人员范围第7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五类参加:

四是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是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7、重视检查结果的运用第8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8、强调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9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9、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和延伸执行范围第10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试行性指向性科学性严密性实用性创新性,

(一)试行性:

都是试行办法都是试行制度都是办法,

(二)指向性:

目标指向清楚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都是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突出了对各级“一把手”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目的在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三)科学性经过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制定而成直接依据党内法规制定,(四)严密性相互衔接各有侧重,(五)实用性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六)创新性制度反腐的新成果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四、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弥补制度缺漏提高选用人公信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规范干部选拔任用,五、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在学习宣传中抓住“关键人员”,传达到位领导干部要熟知组工干部要精通干部群众要了解,

(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抓住“关键环节”,执行到位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不动摇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不走样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变通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不放松,(三)在监督检查中抓住“关键事项”,核查到位经常“照镜子”及时“敲警钟”适时“亮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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