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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风险转移点是买方将货物交与目的地即可,无须负责卸货;

相同的是两者卖方都要承担将货物从转运港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集散站交货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1.卖方义务: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负责目的港卸货。

总之,卖方义务包括运输、保险、出口报关、卸货;

风险承担到指定地点2.买方义务:

承担卸货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包括进口通关事宜与费用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1.卖方义务: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运输、保险、出报关等;

风险承担到目的地卸货前2.买方义务:

负责卸货(卸货事宜、费用、风险);

承担卸货以后的一切风险与费用,包括进口通关事宜与费用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国际惯例】

第二章票据

∮付对价:

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可以是一定价值的货物、服务及货币;

∮善意持票:

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并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票据权利和义务

票据权利:

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母的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与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

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独立于票据行为的产生原因而存在

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流通转让性】:

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说。

∮票据功能

票据的经济功能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汇兑功能,目的是为解决资金收付的空间距离,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

2)支付功能,作为一种“商人的货币”,用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方便、准确、迅速、安全,这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目的是为解决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票据抗辩与票据拒付比较】

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它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法,是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票据抗辩发生后持票人没有追索权

票据拒付:

如果票据的出票人于到期日不偿付票据,称为拒付票据或对票据违约。

由于票据的期限已满,票据协议不再生效,因而不能再流通。

然而,收款人仍对出票人有债权要求,并通常将该要求权从应收票据户转到应收账款户。

收款人还要记录票据上所赚得的利息收入,即将票据的到期值全部借记“应收账款”账户。

∮票据的基本特性(特别是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票据为无因证券2、票据为要式证券3、票据为流通转让证券:

4、票据为设权证券5、票据为可追索证券6、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的区别(见表P63)

(表现形式、清偿时间、债权转让、提前收回、要求方式、偿付方式、债务人责任、保障程度)

票据权利的性质是债权,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它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证券性。

票据权利具有单一性。

票据权利具有二次性。

票据权利具有期待性。

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

∮票据义务与一般债务的区别

票据义务不同于一般金钱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义务具有单向性。

票据义务具有连带性。

票据义务具有双重性。

票据法的作用

票据法的作用主要是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票据关系;

虽然票据关

系的实质是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它并不是特定人之间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

是不特定人之间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德、英三大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的

特点是注重票据的原因关系和汇兑功能,较少考虑票据的要式性特点及票据的支付功能

和信用功能;

德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之后形成的有重要影响

的票据法体系。

它的特点是较为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

英国票据法体系又称英美票据法体系,是由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票据发形成的票

据法体系。

它的特点与德国票据法的特点基本相同,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及信用功能的发

挥。

第三章票据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汇票:

即需要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

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了;

∮跟单汇票:

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本票:

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无远期;

∮划线支票:

是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其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收款,不能直接提现,可以起到防止遗失后被人冒领、保障收款人利益的作用;

∮保兑支票:

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

∮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在付款行处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的超过存款余额及银行透支循序范围的支票;

∮【汇票收款人抬头类型】

汇票收款人抬头类型主要有三;

1】限制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也就是说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名的收款人负责,表示方法如paytoAonly等,限制性抬头票据不可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可以有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实现汇票的流通,在实务中使用最广泛,其表达形式有如paytotheOrderofA等;

3】来人抬头,又称持票人抬头,是指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汇票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这种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其表示方法有如PayBearer。

但由于来人抬头票据容易因丢失而被他人冒领,收款人的权利缺乏保障,故有些票据法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作成“来人抬头”的方式。

∮出票日期的意义(不是很清楚)

出票日期:

出票人行为效力、票据到期日、票据失效日期

付款日期:

即期付款(见票即付):

出票完成后即可提示取款

远期付款:

出票后不能立即提示取款,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提示取款

∮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

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不同,远期汇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汇票3种形式;

∮汇票分类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是银行之间的票据,其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则是商业信用,故相比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风险较大。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章票据

∮票据行为、票据义务人

票据行为:

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如出票、背书、承诺、付款等;

票据义务人:

凡具备票据能力、并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义务人

或狭义票据行为人就是票据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之间是连带义务、全部义务

∮【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应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1)根据票据法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

2)行为人完成签名,票据签名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的形式要件;

3)票据交付,这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

2】票据行为还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确立或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票据权利等;

3】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出票的影响】

出票(Issue)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开票(Draw)或写成并签字,另一是交付(Deliver)。

本票、汇票、支票均存在出票行为。

出票是使票据权利得以发生的最初行为,影响:

创造了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1】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承担票据义务;

2】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

3】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而只是受出票人委托履行票据义务的当事人

∮背书的影响

含义: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其目的主要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背书存在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

影响:

背书人(Endorser)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背书人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背书人对票据担保承兑、付款,被背书人(Endorsree)获得票据及票据权利

∮应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见票远期、定日付款汇票、异地担当付款人付款汇票;

∮不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有“不得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追索的条件

所谓追索是指: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前手行使的、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其前提条件有:

善意持有票据、背书连续、作合格提示、发生拒付、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

∮被追索者的权利及义务

A;

权利:

收回票据并涂销自己的背书,要求追索者交出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向前手追索;

义务:

清偿债务,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

第五章贸易汇款

∮【M/T、T/T、D/D、O/A、退汇】

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入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O/A:

赊销方式,进口商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后才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

退汇:

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叫撤销支付;

∮汇款的结算程序(流程图)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缴纳汇款金额及手续费

2.汇出行制作及发出汇款凭证选择汇入行、制作汇款凭证、发出汇款凭证

3.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交头寸/汇款的偿付-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帐户(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户时)-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户时)-通过碰头行(直接帐户行)拨交(非帐户行之间)-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非帐户行之间)

∮【汇款的偿付方式】

账户行之间的直接转账:

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

非账户行之间的简介转账:

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

∮汇款结算的优缺点与适用条件

优点:

结算简单、迅速;

结算费用低

缺点:

结算(主要是出口商收款)风险大—以商业信用为结算基础,银行对收款不承担责任;

资金负担不平衡

结论:

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

适用条件:

正常货款的收付;

大额、紧急货款的收付;

一般货款的收付;

从属费用汇款的收付;

∮【汇款贸易融资及风险管理措施】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T/T融资)含义:

在T/T、O/A中,出口商将代表出口收款权的商业发票转让给银行,从银行得到商业发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

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1)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2)超额度担保、抵押(3)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进出口合同等文件,签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定》

2.出口信保融资含义:

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在其发货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提供的融资

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信保限额以内的融资,银行无需再采取其他措施控制融资风险。

对于超出信保险额的部分,银行应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或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

3.进口T/T融资

即T/T汇款融资:

在货到付款T/T结算中,银行在进口货物到港后、应进口商申请而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向银行归还垫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银行风险管理:

审核进口商资信,占用其授信额度;

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等。

第六章跟单托收

∮【D/P、D/A】、T/R、URC522

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T/R:

信托收据,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URC522:

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和实施了;

∮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主要有代收行和托收行,均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按常规处理业务,并对自身的过失承担责任。

托收行的具体职责:

核对单据;

选择代收行;

缮制托收委托人;

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代收行的具体职责:

保管好单据;

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谨慎处理货物;

∮【托收结算程序(流程图)】

托收,或称逆汇,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指出口商发货后,出具汇票并附上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其主要流程如下:

∮跟单托收交单方式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即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而进口商只有拿到单据之后才能提货。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1)即期付款交单和2)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即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进口商可先取得全部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这点与同为远期托收的远期付款交单不同,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货款之后才能额得到单据的

∮【托收贸易融资】

1)出口押汇(OutwardBills),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银行那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一种融资方式,这是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2)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T/R=TrustReceipt),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中,单据、货物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未到时,进口商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借单风险由代收行承担故对进口商的资信有非常严格要求,这是进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3)凭银行保函提货,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承运人同意之后,凭银行保函提货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是保函开立银行承担融资风险,故其对进口商的资信要求非常严格,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进口商向银行的融资方式。

∮跟单托收优缺点与适用条件

费用较低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

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托收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使用背景:

了解、信任进口商

∮托收国际惯例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Commerce,ICC)于1958年制订,最新版本为1996年的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

该规则是办理托收业务的最重要依据,但它只具有准强制性

第七、八章信用证

∮保兑、议付、付款、偿付、保兑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

保兑:

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

议付:

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购买跟单汇票的行为,开证行可以指定议付行,也可以不指定;

付款:

是指银行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向受益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偿付:

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清偿垫款;

保兑信用证:

除开证行以外,如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先予以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是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

其适用于大额的、长期合同下的分批交货;

∮信用证L/C的含义与特点

L/C: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特点:

1.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首先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其效力独立于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

-信用证一旦被出口商接受,便成为独立、完整的文件,其效力不再受合同影响

3.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合同和货物

∮【信用证结算程序、流程图】

信用证(L/C=LetterofCredit),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其主要结算流程如下:

∮付款行对相符单据和不符单据的处理

如果单证相符,则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如果单证不符付款行可拒绝付款,但应以最迅速的方式立即通知议付行或受益人;

对相符单据作正常议付,对不符单据则有条件议付或不议付;

∮【受益人的收款方式】

议付:

L/C项下的出口押汇

收妥结汇、直接信用证、

福费廷:

银行无追索权购买出口商持有的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的融资行为

∮【比较议付、付款、偿付的特点】

与开证行的关系:

议付行不一定是它的联行/代理行,而付款行必须是,偿付行也必须是联行/代理行,并且是账户行;

支付金额:

议付是部分金额,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即净额;

付款行金额是信用证限额内的贷款实际全额;

偿付是开证行指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支付依据:

议付和付款否是单据,偿付是开正行的偿付指令即偿付授权书;

追索权: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而付款行和偿付行都没有追索权;

∮【信用证贸易融资】

出口融资:

打包放款;

议付;

福费廷;

承兑汇票贴现(真远期)

进口融资:

免收开证押金;

承兑汇票贴现(假远期);

信托收据贷款

∮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与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背景

优点: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银行信用);

进出口商融资便利

缺点:

进口商提货风险较大(易受欺诈);

占用进口商资金(开证押金);

程序复杂、速度较慢、成本较高

结论:

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

适用背景:

进口商资信欠佳,出口商对进口商不了解(新客户);

进口国存在严格外汇管制

∮信用证结算惯例规则(【UCP600】、URR725、eUCP、ISBP)

UCP600:

2006年10月,国际商会巴黎年会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URR525:

国际商会于1996年出版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同意规则》,简称URR525,对银行间的偿付进行了规定,该规则从1996年7月1号开始实施;

eUC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ICC又于2002年制定了《eUCP》,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ISBP:

ISBP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国际惯例,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在各国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章

∮【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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