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婚丧喜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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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
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
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
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
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
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
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
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
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二: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O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口O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篇三:
关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镇域“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活动,有效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良风气,规范民间操办婚纱喜庆事宜。
根据《安顺市专项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安群组办发?
2015?
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遏制各类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树立崇尚文明、节俭办事的社会新风,有力推进集成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组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XXX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宣传报道组:
由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宣传教育,示范引领。
在镇域范围充分利用张贴公告、派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短信、召开村民会议和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责任领导:
XXX,责任股室:
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
(二)规范指导组:
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负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约定除婚丧嫁娶外的酒席一律不办;
指导各村成立志愿服务队,帮助本村群众建房、迁坟、立碑等需亲邻帮助的事宜;
村民对违规操办的酒席不参与、不送礼;
操办酒席时间和规模不宜影响本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对违规操办酒席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根据民俗指定节约、安全的办酒方式;
引导各村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
婚事酒席实行事前申报办理,丧事酒席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报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婚丧事说明、操办时间、地点、桌数、邀请人员范围等有关情况,受理报批、备案由群众由所在村支两委负责,各村必须严格把关、报批、备案并妥善存档备查;
未经报批、备案而操办的婚丧事宜,或不如实报批、备案的,视为违规操办,一律严格处罚。
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
XXX,各村挂村领导,责任股室:
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
(三)民主监督组:
由镇纪委负责组织村干部、农村党员、退休干部、离任村干部、村民组组长,对镇域范围内办酒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的违规办酒行为,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对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一律严肃问责。
镇纪委)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尽职责、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对象:
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操办酒席的范围:
1.婚嫁酒:
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
2.丧事酒:
本人的父母、配偶、
成人子女及本人直接赡养的亲属去世。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酒席一律禁止操办。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村、社区干部)操办酒席的,按照《安顺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在各村张贴公告不少于20张。
利用周二赶集天开展集中宣传不少于2次,发放宣传单不少于1000张。
召集10个村民村会议不少1次,通
过广泛发动宣传,确保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5年5月起)
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指导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成立志愿服务队。
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
规范相关档案管理及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
建立完善违规办酒处罚的长效制度。
镇纪委要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
(三)活动总结阶段
在开展的过程中,对镇域内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共性问题进行研究,要有针对性的总结活动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在活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动态宣传,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