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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

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

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

(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

住规4.1.2>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通则4.2.1>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

(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

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

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住规4.1.3>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通则4.2.1,住规4.1.3>

2.栏杆有关规定:

(1)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

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

通则4.2.4、住规4.2.3>

(2)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

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3)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

涉及安全问题。

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

(4)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

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有关规定:

(1)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通则4.5.2—四>

(2)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住规3.9.1>

这比《通则》有所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

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

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

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建筑物内的洗,浴,厕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通则4.7.1—四>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通则4.4.4—四>

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通则4.9.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通则4.8.1>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

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注:

这点一定要看《通则》4.2条中:

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具体规定。

其它都属于不允许凸出的)

四、室内环境设计:

(一)热工:

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

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

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因此,

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

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

(三)照明:

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

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

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

(详强制性条文:

住宅3.1.1、3.2.1、3.2.2、学校:

4.1.1、4.2.1、4.2.2、医院:

5.1.1、5.2.2、旅馆:

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

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3.2.1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第3.2.2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3.3.1条>

(1)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4.1.条>

表4.1.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

 H<10时抗渗等级为S6

10<H<20时抗渗等级为S8

20<H<30时抗渗等级为S10

30<H<340时抗渗等级S12

注:

(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

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由于内容很多,具体请看《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的表格(预览图3.0.1)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

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

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

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

沟底落差

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无障碍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

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第7.1.2条>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

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

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

(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

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

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 

1:

20 

16 

1:

12 

10 

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当坡度小于1/12时。

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居住建筑走廊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最小宽度(m) 

≥1.80 

≥1.50 

≥0.90. 

≥1.20 

≥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

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

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

两辆轮椅互通。

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

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

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

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3.6.3>

(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

通往厨房、卫生间、

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

(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A.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B.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C.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D.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

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设施<

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

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

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

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1.5>

(二)宿舍。

(过时,具体请看新规范JGJ36-2005的强条部分)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

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

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

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

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1条)

2. 

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8条)

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

窗地面积比:

1/5 

1/6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5条)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3.6.6条)

7.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四)

8.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第3.7.3条一)

9.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1.1条三、五)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

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4条>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

小学不宜大于8000mm,

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7条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

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第4.2.11条)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3.2条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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